在土地使用案件中,就像在其他领域,遵循实质负担——令人信服的利益标准只获得了非常有限的成功,而且这种标准要求法院从事非常棘手的——有些人甚至称其为不可能的——调查工作,因为这两方面的原因,许多学者建议法院去主要借助其他方法判案,例如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已经明确包括了其他方法。上一章最后一节已经概括讨论了这些方法。我们在那里看到,对于一些相信从原则上说宗教并不能保证特权地位合法性的人们来说,这些其他方法的替代作用非常具有吸引力;但是对那些并不认为宗教特权从本质上说是错误的人们来说,这些替代方法的可行性也许同样会有相当的吸引力。(38)在本章我们已经考察过一种替代方案,即主张特定的宗教活动与其他宗教活动相比面临着歧视。如果这种情况能够在法院获得证实的话,它将使宗教组织在法院获得成功,但是人们很难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法院将有意歧视、冷漠和疏忽作为提供救济的基础,针对不公对待的保护程度将得以显著提高。
另一类权利要求同样明显属于比较性质的。从宗教活动的基本权利地位出发,宗教组织可以提出平等保护方面的理由,要求它不应相对于类似的非宗教活动承受更差待遇,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第2(b)节已经包含了具有这一效果的明确条款。当然,想要认定哪些活动具有相关的可比性并非易事,但是在一个案件中,因为其建设活动不会刺激经济发展,所以某教会在一个商业区规划内从事建设的许可要求被拒。当其他非商业利用方式得到许可时该教会却被排除在外,在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令人满意解释的情况下,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不愿接受前面的说辞。(39)在这一语境下,该市不愿允许宗教使用方式的理由帮助人们确定了其他可以作为类比对象的非商业利用方式。
其他方案借鉴了言论自由案件中的判断标准。人们也许会说宗教活动自由与言论自由存在类似之处,因此可以证明类似处理方式的正当性,不过如果人们索性承认《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以默示方式引用了类似于规制言论自由的标准,或者说宗教活动的基本类型本身就是一种言论行为,这将是一种更坦率的做法。(40)当政府管理措施影响但并不直接针对言论的时候,它们必须没有禁止全部交流的机会,必须在对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上合情合理,必须为了防止出现滥用裁量权的情况为行政官员提供了足够指示。这些各种各样的原则,正如罗伯特·塔特尔所主张的,可以为对规划管理措施和拒绝授予特殊使用许可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法院提供足够的指导。(41)对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调查可以使法院对委员会拒绝向宗教使用方式颁发许可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此同时法院不需要对委员会的判断给予太多尊重,或也不需要尝试去直接针对政府利益平衡宗教活动承受的负担。(42)如果法院将注意力集中于委员会在审查豁免要求时采用的标准,它们可以将自己的精力限于考察相关措施是否提供了足够明确的指导这种问题上。
某项管理措施的制度设计是否足够概括和中立,因此将受就业部诉史密斯案决定的支配,这是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有些法院曾经判定,基于个别判断基础上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并不具备这种合格条件,而且这些法院曾经支持过一些教会要求免除对其施加的限制的要求。(43)对特殊使用许可程序也提出过类似质疑。(44)当然,即使某种制度安排既非中立也不具有普适性,市政当局在提出该制度服务于令人信服的利益时也许同样会获得成功;但是对于那些决定将这些管理规范置于中立、普适措施以外类别的法院来说,它同样很有可能偏向于针对这些管理措施要求获得救济的申请。
相对于更直接和看上去更慷慨的实质负担——令人信服的利益标准,也许目前其他方法更适合于保护对土地的宗教利用方式以及范围更广的宗教权利要求。(45)尽管当法院利用后一种方法审查土地利用管理措施时获得的结果对教会来说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我并不打算在这些案件中(或在更普遍的情况下)抛弃这种方法;不过当宗教组织与市政当局在土地利用问题上存在争议时,如果对这种争议适用实质负担——令人信服的利益标准,人们需要带着现实主义的眼光来审视这种适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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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法典》第42篇第2000bb-1-2000bb-4(1994)节[42 U.S.C.§2000bb-1-2000bb-4(1994)]。
(2) 《美国法典》第42篇第2000cc节(42 U.S.C.§2000cc)。
(3) 林诉西北印第安人墓地保护协会,《美国判例报道》第485卷第439页,1988年判决[Lyng v.Northwest Indian Cemetery Protective Association,485 U.S.439(1988)]。
(4) 见肯尼思·A.扬在《安德森美国规划法第12.21—12.31节》一书中的一般论述,第四版,伊利诺斯州迪尔菲尔德市:克拉克·博德曼·卡拉汉出版社,1996年版[Kenneth A.Young,Anderson's American Law of Zoning §§12.21-12.31(4th ed.,Deerfield,Ill.:Clark Boardman Callaghan,1996)]。
(5) 《美国法典》第42篇第2000cc节(42 U.S.C.§2000cc)。
(6) 但是,该制定法明确保护并没受到某种宗教信仰体系驱使或居于这种体系核心地位的宗教活动——也许是对一些适用《宗教自由恢复法》的法院过分狭隘观点的预防措施——而且它声明利用或修建宗教建筑属于宗教活动。在城市宗教信徒公民自由协会诉芝加哥市一案中,《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342卷第752页、第760页,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03年判决[Civil Liberties for Urban Believers v.City of Chicago,342 F.3d 752,760(7th Cir.2003)],法院谈到了国会希望扩大早先判决中的宗教概念的意图。当法院说该制定法慷慨的“宗教活动”概念并不必然引出对“实质负担”慷慨理解的时候,该制定法的确切用语也许会允许法院这么做,但这种解读方式会与这部法律的明确意图存在抵触。
(7) 勒酷米·巴巴鲁·艾教会诉希尔拉阿市,《美国判例报道》第508卷第520页,1993年判决[Church of the Lukumi Babalu Aye,Inc.v.City of Hialeah,508 U.S.520(1993)]。
(8) 从表面上看,在截至2005年的25件按照《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判决的案件中,15个涉案团体代表了整个国家4%或更少的成年人口[希瑟·塔卡哈希(Heather Takahashi)未发表的手稿]。对这种现象的一个“天真”解释是,少数宗教团体具有不成比例的更想骚扰历史建筑的愿望。一个在教堂需要遵守规划规则以前在住宅区久已存在的教堂不需要救济;希望修筑一处新建筑的团体将必须满足现代土地法的条件。但是哈奇与肯尼迪参议员(参议院的联合主持人)关于《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的联合声明宣布,《国会记录》第146卷第7774节、第7774页,2000年版[146 Cong.Rec.S.7774,at 7774(2000)],在土地利用管理措施上存在着证明有歧视宗教活动现象的“大量证据”。马西·A.汉密尔顿在其《上帝对法槌:宗教与法治》第87—88页,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Marci A.Hamilton,God vs.the Gavel:Religion and the Rule of Law 87-88(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一书中对这种断言提出了质疑。
(9) 现在它同样会违反《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第2(b)节。
(10) 《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840卷第293页,第五巡回上诉法院1988年判决[Islamic Center of Mississippi,Inc.v.City of Starkville,840 F.2d 293(5th Cri.1988)]。正如罗伯特·W·塔特尔在“多坚实的基础?在博尔纳案后保护宗教自由”一文中所指出的一样,《乔治·华盛顿法律评论》第68卷第861页、第883页,2000年版[Robert W.Tuttle,“How Firm a Foundation?Protecting Religious Land Uses after Boerne,”68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861,883(2000)],这个案件与一个古老的平等保护判决存在着相似之处。吴义克诉霍普金斯案,《美国判例报道》第118卷第356页,1886年判决[Yick Wo v.Hopkins,118 U.S.356(1886)]。
(11) 见城市宗教信徒公民自由协会案,前注〔6〕。该法院同样驳回了根据《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提出的各种申诉。首席法官波斯纳的反对意见出现在第768—773页。
(12) 前注〔10〕。
(13) 博尔勒市诉弗洛里斯,《美国判例报道》第521卷第507页,1997年判决[City of Boerne v.Flores,521 U.S.505(1997)]。
(14) 在卡特诉威尔金森案中,《最高法院判例报道》第125卷第2113页,2005年判决[Cutter v.Wilkinson,125 S.Ct.2113(2005)],当事人提出《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相对于其他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更偏向于宗教权利,而且该法案鼓励犯人成为宗教信徒或捏造宗教信仰,面对这一申诉,最高法院维持该法案适用于犯人的有效性。
(15) 塔特尔,前注〔10〕,第922—923页。
(16) 塔卡哈希,前注〔8〕。
(17) 见扬,前注〔4〕,第12.21节,第562—565页;塔特尔,前注〔10〕,第877页。
(18) 扬,前注〔4〕,第12.21A节,第579—580页。
(19) 见马西·A.汉密尔顿:“自由与公共利益:《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背后的真实故事”,《印第安纳法律杂志》第78卷第311页、第340页,2003年版[Marci A.Hamilton,“Freedom and the Public Good:The True Story Behind the Religious Land Use and Institutionalized Act,”78 Indinana Law Journal 311,340(2003)]。
(20) 扬,前注〔4〕,第575—577页,它包含了相关的讨论和引证。(www.daowen.com)
(21) 我在前面第八章作出了这种结论,认为这些团体同样具有宗教性。
(22) 这一结论需要满足某种适当的合格条件。实际上所有的使用方式都会被看做与其他使用方式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我在星期天上午会不会去打网球或上教堂,这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网球俱乐部或教堂是在我家隔壁还是十英里以外。因为附近有一处教堂,所以它使人们花更多的时间待在教堂而不是从事其他活动,其他不动产使用方式受到的损失程度莫过于此。但是这种“竞争”看起来远称不上重要。
(23) 人们能够想见,如果非宗教组织相对宗教组织,前者在所在地位置上存在不利条件,它也许会在公共资金方面遭受损失,因为它只能为较少的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或食物,而这些资金本可以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24) 《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699卷第303页,第六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判决[Lakewood Congregation of Jehovah's Witnesses,Inc.v.City of Lakewood,699 F.2d 303(6th Cir.1983)]。
(25) 同上,第307页。另见弥赛亚浸信会诉杰斐逊郡,《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859卷第820页,第十巡回上诉法院1988年判决[Messiah Baptist Church v.County of Jefferson,859 F.2d 820(10th Cir.1988)]。
(26) 同上,第306页。
(27) 罗伯特·塔特尔,前注〔10〕,第872页,他提出王国会堂对耶和华见证人成员来说的确具有重要的神学意义。同上,第872—873页,塔特尔严厉批评了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方法。
(28) 例如参见,那纳克始祖锡克教协会诉萨特郡,《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326卷第1140页、第1152页,联邦东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Guru Nanak Sikh Soc'y v.County of Sutter,326 F.Supp.1140,1152(E.D.Cal.2003)](仅仅是不便情况的存在并不足以满足条件);米德拉什犹太人协会有限公司诉瑟夫赛德镇,《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366卷第1214页、第1227页,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判决[Midrash Sephardi,Inc.v.Town of Surfside,366 F.3d 1214,1277(11th Cir.2004)](涉及土地的稀缺性与高昂的价格)。如果在购买建设用地与修建教堂的费用上的差别非常大,在获得替代建设用地许可时更多的费用也许能构成负担。在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产生非常大的经济牺牲的例子是圣巴萨罗穆教会教长诉纽约市,《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914卷第348页,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0年判决,拒发调卷令,《美国判例报道》第499卷第905页,1991年判决[Rector of St.Bartholomew's Church v.City of New York,914 F.2d 348(2d Cir.1990),cert.denied,499 U.S.905(1991)]。该教会无法拆毁其社区之家并修建一处高层办公楼的情况对其造成了数百万美元的损失。某个教会在也许不得不承受这种失去某些机会的损失同时又不能证明存在实质负担的情况,尽管如果该教会可以用来修建礼拜建筑的替代用地相对于该教会希望的用地来说要贵许多,该教会仍需证明实质负担的存在,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少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的。
(29) 见塔特尔,前注〔10〕,第872—873页。
(30) 《美国法典》第42篇第2000cc-5(7)(A)和(B)节[42 U.S.C.§2000cc-5(7)(A)&(B)]。另见前注〔6〕的正文。
(31) 埃文森市葡萄园基督教协会有限公司诉埃文森市,《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250卷第961页、第986页、第990—993页,联邦伊利诺斯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Vineyard Christian Fellowship of Evanson,Inc.v.City of Evanson,250 F.Supp.961,986,990-93(N.D.Ill.2003)](宗教组织没有能证明它的礼拜活动必须在某一地点进行);城市宗教信徒公民自由协会案,前注〔6〕,第761页(宗教活动并没有处于“实际上无法进行的程度”)。
(32) 弥赛亚浸信会诉杰斐逊郡,《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859卷第820页,第十巡回上诉法院1988年判决[Messiah Baptist Church v.County of Jefferson,859 F.2d 820(10th Cir.1988)]。
(33) 《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721卷第729页,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判决[Grosz v.City of Miami Beach,721 F.2d 729(11th Cir.1983)]。
(34) 墨菲诉新米尔福德规划委员会案,《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二辑)第148卷第173页,联邦康涅狄格地区法院2001年判决[Murphy v.Zoning Comm'n of New Milford,148 F.Supp.2d 173(D.Conn.2001)]。
(35) 戴托纳救济使命有限公司诉戴托纳海滩市,《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885卷第1554页,联邦中佛罗里达地区法院1995年判决[Daytona Rescue Mission,Inc.v.City of Daytona Beach,885 F.Supp.1554(M.D.Fla.1995)]。
(36) 西长老教会诉规划调节委员会,《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862卷第538页,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1994年判决[Western Prebyterian Church v.Board of Zoning Adjustment,862 F.Supp.538(D.D.C.1994)]。另见斯图尔特圆环教区诉规划上诉委员会,《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946卷第1225页,联邦东弗吉尼亚地区法院1996年判决[Stuart Circle Parish v.Board of Zoning Appeals,946 F.Supp.1225(E.D.Va.1996)]。
(37) 阿尔卑斯基督教联谊会诉皮特金郡委员会,《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870卷第991页,联邦科罗拉多地区法院1994年判决[Alpine Christian Fellowship v.County Commissioners of Pitkin County,870 F.Supp.991(D.Colo.1994)]。一个类似的按照《宗教土地使用与受监管人员法》作出的判决,见威斯特彻期特日间学校诉马马罗内克村,《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280卷第230页,联邦南纽约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Westchester Day School v.Village of Mamaroneck,280 F.Supp.230(S.D.N.Y.2003)]。
(38) 罗伯特·W.塔特尔,前注〔10〕,按照这些标准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理由。
(39) 基石圣经教会诉黑斯廷斯市,《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948卷第464页、第471页,第八巡回上诉法院1991年判决[Cornerstone Bible Church v.City of Hastings,948 F.2d 464,471(8th Cir.1991)]。
(40) 对于那些从任何简单意义上说都不属于言论行为,或不属于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观念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形式来说,后一种结论并不适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庇护所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41) 见埃文森市葡萄园基督教协会案,前注〔31〕,第979—989页。
(42) 麦凯(McKay)法官对这种方法提出了一种很有说服力的理由,见他在弥赛亚浸信会案中的反对意见,前注〔32〕,第832—833页。当然,正如我们在第十三章中看到的一样,决定限制措施合理性的问题的确默示地涉及对教会和市的利益的某些评估工作。
(43) 见西雅图第一圣约教会诉西雅图市,《太平洋判例报道》(第二辑)第840卷第174页,华盛顿州最高法院1992年判决[First Covenant Church of Seattle v.City of Seattle,840 F.2d 174(Wash.1992)];马里兰州、基勒诉坎布兰郡市政委员会市长,《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940卷第879页,联邦马里兰州地区法院1996年判决[Maryland,Keeler v.Mayor of City Council of Cumberland,940 F.Supp.879(D.Md.1996)]。但见圣巴萨罗穆教会案,前注〔28〕。在第一圣约教会案中,该宗教组织希望能够以具有宗教意义的方式改变其建筑的外部形态,这一事实也许有也许没有重要意义。在圣巴萨罗穆教会案中(只)涉及金钱问题。艾拉·C.卢普和罗伯特·W.塔特尔在“对礼拜建筑的历史保护许可:对政教分离主义的幸存情况的案例分析”,《波士顿学院法律评论》第43卷第1130页,2002年版[Ira C.Lupu and Rober W.Tuttle,“Historic Preservation Grants to House of Worship:A Case Study in the Survival of Separationism,”43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1130(2002)],对针对政府管理措施和政府资助的不同方法进行了比较。这两位作者认为教堂的内部装饰不应当受制于政府管理,也不是历史建筑保护基金的恰当对象,但是外部装饰则并非如此。
(44) 见三叶杨基督教中心诉柏树再生署,《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二辑)第218卷第1203页、第1222—1224页,联邦中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2002年判决[Cottonwood Christian Center v.Cypress Redevelopment Agency,218 F.Supp.2d 1203,1222-24(C.D.Cal.2002)]。法院在埃勒斯—伦兹诉康纳利圣婴学校有限公司案中驳回了此类质疑,《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224卷第283页,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拒发调卷令,《美国判例报道》第531卷第1192页,2001年判决[Ehlers-Renzi v.Connelly School of the Holy Child,Inc.,224 F.3d 283(4th Cir.),cert.denied,531 U.S.1192(2001)]。但是在埃利奥特山墓地协会诉特洛伊市案中,《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171卷第398页,第六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判决[Mount Elliott Cemetery Ass'n v.City of Troy,171 F.3d 398(6th Cir.1999)],法院裁定,该市用来作为拒绝向一家天主教会颁发修建墓地许可依据的市政法令属于具有普适性的中立法律。
(45) 见塔特尔,前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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