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理方法及灵活类推如何满足标准

合理方法及灵活类推如何满足标准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该方法的统一性以更微妙的形式表现为,法院在作出宗教问题决定时应适用统一的策略。对涉案之初的定义问题作出不适当限制性的方法将排斥适当的救济;而过于慷慨的不适当方法又将强行提供没有正当理由的法律救济。只要法院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对所有宗教活动自由权利要求采用相当苛刻的令人信服利益标准,针对宗教定义的类推方法就不会对这些权利要求授予不正当的维持决定。

合理方法及灵活类推如何满足标准

各种互相竞争的宗教“定义”方法各有不同长处和不足。成为一种合理方法需要满足六项标准,即:全面性、与普通用语中宗教概念的用法有所对应、方法的统一性、符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理论、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有能力(当与其他评价方案相联系时)提出合理方案以及能与各种适当的真诚度标准保持协调。(63)让我们考察一下类推方法与这六种标准的关系,同时偶尔比较一下替代方案。

每当法院需要决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宗教性时,某种适当的方法都需要发挥作用。(64)在一个问题上看起来很美的方法也许并不适用于其他问题,许多方案也恰恰因为它们回应的宗教主张范围不够大而失败。第二个必然的要求是该标准必须回答产生于制定法和其他宪法条款的问题,就像回答产生于宗教条款的问题一样。(65)我勾画的类推方法可以顺利适用于相关宪法条款和制定法的保护条款。

既然宗教这一术语来自普通用语,它反映了一种深刻而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如果法律的宗教观念与法律之外的宗教观念相去甚远,这将是一种很不幸的情况。尽管在法律语境下适用某一概念并不需要与在其他语境下适用该概念的情况完全一致,但是如果针对某一基本宪法概念的方法与该概念更普通的用法联系紧密的话,这种方法会更有吸引力。相对于依赖必要充分条件的方法,类推方法更适合我们文化对宗教的理解,而且对宗教各种构成要素重要性的理解会不时发生变化,因此,在决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宗教性的过程中,这种类推适用方法也能够对这种始终变化着的理解保持开放性。(66)

第一修正案对任何“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法律作出了规定。“宗教”一词只出现了唯一一次,“其”的位置明确指向一个同时适用于两项条款的宗教概念。尽管两项宗教条款用语上的牵连关系也许可以被对两项条款使用不同宗教概念的强有力理由所超越,但是一种“统一的”方法也许更顺理成章。正如我曾解释过的,类推方法的统一性不应表现在无论在何种场合下具有宗教性的现象也将自动在其他情况下具有宗教性。但是该方法的统一性以更微妙的形式表现为,法院在作出宗教问题决定时应适用统一的策略。这种策略允许认真考虑具体语境,这些不同语境导致不同学者对宗教活动自由和立教条款案件提出了不同的宗教观念,但这种策略却能摆脱那种双轨方法的笨拙之处。

如果某种决定何为宗教的方法现在就要可以被法院适用的话,它必须与联邦最高法院在“定义”宗教时的言论和它用来处理宗教案件的实体原则保持合理程度上的一致。类推方法可以与大部分处理定义问题的案件保持协调,而且在面对各种针对宗教活动自由和立教条款权利的实体方法时可以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与这些方法相衔接,这些方法包括最高法院在过去五十年来利用过的各种方法。

在法律领域定义宗教的方法最终不是描述性的,它是进行规范评价的概念体系的一个构成要素。当与规制各种权利义务的适当法律原则结合在一起时,针对宗教概念的方法不应产生不合逻辑的结果。其中一个要求是这种方法应在实践中可行;另一个要求是它应与既有的或人们需要的实体原则保持一致。

对灵活的类推方法的一个主要反对意见是,它的适用过程存在不确定性。这是一个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担忧。如果认识到宗教定义问题只会在有限场合出现,因为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存在宗教现象并不存在疑问,那么这种担忧可以被减轻,只是还不能被完全消除。但是,当这一问题的确出现时,法院还是需要一种可行的方法。(www.daowen.com)

对不确定性担忧的最根本回答是,类推方法并不比其他看上去合理的方法更少确定性。即使像“超时间因果关系”或“终极关怀”这样泾渭分明的标准,它们的实际适用过程同样相当模糊。“更高现实”标准甚至更模糊。实际上因为类推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注意力集中在显现于外的活动和制度,相对于“更高现实”来说,它的决定基础更扎实。将注意力集中在至关重要的因素上,正如亚当斯法官在他富有见地的判决意见中的做法一样,它将略微减少类推方法的模糊性。但是坚持要求经常满足各种特定因素是一种错误。坚持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加确定性,但它却会牺牲对宗教条款价值更大的敏感性,但一种更灵活的方法将保证这种敏感性。

研究类推方法与既有的并受人欢迎的种种实质决定标准间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我满足于只进行一些概括性的评论。对涉案之初的定义问题作出不适当限制性的方法将排斥适当的救济;而过于慷慨的不适当方法又将强行提供没有正当理由的法律救济。(67)

如果在宗教条款或重要的制定法案件中采取相对慷慨的态度,类推方法不会排除对任何重要因素的考虑。这种方法不会人为限制宗教定义的外延,因此也不会以不成熟态度禁止对某一法律权利要求作出考虑。

判断某一事物是否具有宗教性的过程会驱使法院适用某种产生于宪法宗教条款或某项制定法的原则,但是当该原则产生的结果并不合适时,这会带来怎样的潜在困难?在这一方面,宗教活动自由权利的令人信服利益标准也许看上去尤其有问题。(68)尽管现在最高法院只会偶尔对宗教活动自由的宪法权利要求适用该标准,立法机关在是否采用该标准的问题上依然保持着自由。在其他领域,最高法院曾经说过,为了满足令人信服的利益标准,政府必须证明为了满足一项非常重要的利益需要限制相关活动。根据这种理解,只要一项受禁行为被贴上了宗教标签,政府就将面临非常沉重的举证负担。但是,正如我在前面的章节解释过并且将在第十三章更充分探讨的一样,每当一个真正的宗教权利要求出现时,法院在对政府施加如此沉重负担的问题上曾表现出犹豫不决的态度。只要法院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对所有宗教活动自由权利要求采用相当苛刻的令人信服利益标准,针对宗教定义的类推方法就不会对这些权利要求授予不正当的维持决定。

我们在上一章已经发现,在大部分宗教活动自由案件中,政府官员不得不决定申请人是否真诚信奉申请人赞成的信仰。针对宗教问题的类推方法与适当的真诚度标准也保持了充分协调。在许多场合,法院无疑需要决定相关主张是否具有宗教性以及这些主张是否被真诚信奉的问题。我建议的针对宗教问题的方法在相关主张的本质与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的诚实度这两个问题间作出了明确区分。它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个人信仰中包含的微妙细微信念差别作出判断的情况,例如超时间因果关系对所犯恶行的威力,而这是一种受人欢迎的做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