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定义像宗教这样难以解释的概念的复杂之外,人们可以理解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一直保持着相对沉默的做法。不过在1890年它的确对宗教提出了一个宪法定义(7),它提及“一个人对他与其造物主关系的种种观点,以及这些观点在尊重他的存在和特征、服从其愿望的情况下对其施加的种种义务”。在1931年的一份反对意见中(8),休斯首席大法官以类似方式提到了“对涉及各种义务的人与上帝关系的信仰,这些义务要高于来自任何人类联系的义务”。在1961年的托加索诉沃特金案(9)中,最高法院采用了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宗教概念。因为要求担任公职的人员宣布对上帝信仰的州法偏爱了一神教宗教,最高法院撤销了该法律,布莱克大法官撰写的法院意见表明佛教、道教、世俗人文主义[至少采取了人文主义协会(Fellowship of Humanity)的组织形式]以及伦理文化组织[布莱克大法官想到了伦理文化协会(Ethical Culture Soceity)]以及类似的组织都具有宗教性。
在我们曾在第四章讨论过的越战期间良知反战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充分展示它对宗教的说明。尽管征兵法案明显偏向传统一神教宗教思想(10),但最高法院对该法律作出了宽泛解释,以包括像丹尼尔·西格(Deniel Seeger)这样的申请人,他拒绝依靠造物主作为其道德上的指引并且拥有“因为善和美德本身的力量而对其产生的信仰和奉献精神,一种在纯粹伦理信条中的宗教信念”(11)。在对现代宗教概念进行考察之后,最高法院认定了“一种真诚和而有意义的信仰,这种信仰在其持有人生活中占据的位置,与上帝在那些该制定法定义的具有资格享受豁免的个人的生活中占据的位置相类似”。
在韦尔什诉美国案(12)中,四位大法官的相对多数意见走得更远,在这个案件中反战人在其申请中彻底抛弃了“宗教性”一词,转而将其对军事职务的反对意见建立在个人对世界政治和将人类资源用于军事行动的浪费之处的认识上。按照布莱克大法官的意见,韦尔什的信仰“扮演了某种宗教的角色而且在(其)生活中起到了宗教的功能”;制定法的豁免覆盖了“那些良知受到深切信奉的道德、伦理和宗教信仰驱使的个人,如果这些人允许自己成为战争机器的一部分,他们的良知将使其永无宁日”。
认识到国会用语在适用中的笨拙之处和相对多数意见作出的解释,评论人相信这些法官的解释考虑到了国会试图划定的标准在宪法上的问题。(13)最高法院在制定法上对宗教的宽泛解释,以及它在托加索案中的决定已经让其他法院和学者认定宪法对宗教的定义非常具有包容性。
华盛顿伦理协会和加利福尼亚人文主义协会对教会享受的免税豁免的申请引出了界定宗教界限的一些重要司法意见。在前一个案件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判定,尽管伦理协会并没有提出任何一神教的信仰,但它依然是属于《哥伦比亚特区税务法典》定义范围内的宗教团体或协会。(14)传统的宗教活动和目标与该协会的活动和目标极为类似。该协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精神价值和指导以及内心的安宁方面;它在星期天举行仪式,在仪式上阅读圣经、布道、唱歌并冥想,同时还举办星期天学校;它还利用“领导人”,即有的神学机构经过训练的毕业生来操办命名、婚礼和葬礼仪式并在仪式上讲道。通过强调规定免税的制定法的广泛目的,法院在没有试图进行定义的情况下就采用了一个宽泛的宗教观念。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上诉法院针对非一神教性质的人文主义协会采取了一种类似方法。(15)它说在宗教的内涵中包括“一种并不一定需要与超自然力量有关的信仰”,以及通过坚持该信仰而产生的道德实践。(16)(www.daowen.com)
不同的法院都曾经考虑到基督教科学派及其活动是否具有宗教性的问题。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中,政府因为哈伯德(Hubbard)“静电仪”的误导性标签而提出指控。(17)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使用静电仪会在身体上带来好处的主张是否具有宗教性。因为该运动的领导人发展的宗教思想类似于某些东方宗教的思想,其牧师发挥的功能也类似于传统牧师的作用,法院将基督教科学派视为一种宗教。利用静电仪检查的过程,它被设计用来使人们在摆脱据称会使人们精神混乱的“记忆痕迹”的情况下工作,这一过程实际上具有宗教性;许多以其名义作出的主张从本质上说都是宗教主张,他们不能以任何普通的误导性标签理论来质疑。(18)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阿林·亚当斯(Arlin Admas)法官的两份判决意见在处理宗教概念时最为慎重而复杂。在马尔拉克诉约吉(Malnak v.Yogi),一个有关立教的案件中(19),当事人对在新泽西州公立学校开设的名为创造性智慧——超越冥想选修课提出了异议,他所在的法院维持了当事人的主张。很大程度上因为学生在听教师们在印度教礼拜仪式上向一位被神化的“神师”献歌、献祭时听到了个别颂词,因此法院认定该课程具有宗教性。亚当斯法官在其赞同意见中认为各种案件已经建立了一种可以类推适用的“新定义”(20)。亚当斯法官在决定法院可以类推适用的标准时强调说,宗教使自己的注意力关注于“人类存在的基本问题”(21)并且将其要求建立在一种“全面‘真理’”的基础上。(22)第三个要素是存在类似于受人认可宗教的标志的正式或外在标志。亚当斯非常清楚不一定总需要显示外在标志,不过他看起来是在建议其他两个标准体现了宗教的必要条件。不过他接下来警告说这三个标准“不应被视为对宗教的最终‘标准’”(23)。
在阿弗里克诉州(Africa v.Commomwealth)案中(24),亚当斯法官为持一致意见的审判法庭撰写了意见,该案件审查了州的一名犯人是否有权根据他在名为“运动”(Move)的组织中的成员身份,而具有宗教活动自由权利理由以按照某种未加工食品的“宗教”食谱进餐的权利,该“‘革命性’组织完全反对任何错误的事物”(25),对和平、非暴力、纯洁和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都有着自己的组织原则,在判决过程中亚当斯法官采用了相同的基本方法。法院判定“运动”不具有宗教组织的结构特征,其意识形态也不足够完整并不足够重视一些基本问题。(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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