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教与美国宪法:真诚度调查的重要方面

宗教与美国宪法:真诚度调查的重要方面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诚度调查的最重要方面并不需要针对申请人是否说真话进行调查。当豁免限于具有宗教理由的人士时,申请豁免的个人的真诚度不仅需要表现在他们反对遵守标准规定的方面,而且需要表现在他们声称自己的理由是建立在宗教思想上的方面。对于那些寻求针对禁止药品滥用豁免的个人来说,对真诚度的调查与在阿们教徒教育问题中的调查相类似。

宗教与美国宪法:真诚度调查的重要方面

不幸的是,当政府根据人们的宗教信念而授予豁免时,它不可避免地需要调查真诚度问题。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实际调查并不需要涉及当事人是否很有可能真诚的问题。法官或立法者也许可以针对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调整确切的调查问题或标准,或同时调节相关问题和标准。

即使取消了任何以宗教为条件的法律区别,只要政府根据良知授予豁免,行政官员还是需要评价宗教真诚度。如果一名志愿军成员声称他成为了良知反战人,军官必须评价他的真诚度。(36)对于那些想退伍但不愿以撒谎为代价的人来说,所有愿意撒谎的人都会得到豁免的替代方案会让前者备受打击。(37)正如第四章曾经说明的,最高法院对规制这些事项的联邦法律解释为个人不需要拥有传统宗教信仰以成为合格的良知反战人。但是大部分试图寻求该地位的男男女女的确都声称对上帝的传统宗教信仰,因此那些说谎的人为了让他们的信仰尽可能有说服力也有可能会这么做。结果官员将继续判断提出的宗教信仰的真诚度。在这么做的时候,他们应当充分注意许多宗教信念的不确定性以及认知过程中的不一致情况,这种不一致使得人们可以接受各种互相冲突的主张。

真诚度调查的最重要方面并不需要针对申请人是否说真话进行调查。越战期间,对拒绝授予豁免决定的司法审查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极大影响了征兵委员会。国会曾经规定,如果征兵委员会具有“事实基础”法院就应支持征兵委员会的决定。(38)人们最初认为这一标准要求只对行政行为作出非常有限的司法审查。如果征兵委员会发现申请人的陈述无法令人信服,他们就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在撒谎,而且法院应维持该决定。在该法律的演化过程中,法院将“事实基础”解释为事实方面的客观基础,而不仅仅是不信任申请人。(39)从这一点说,精明的征兵委员会并不会因为缺乏客观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撒谎就不拒绝给予相应救济,例如,明显自相矛盾的情况或对教会成员身份的虚假表述。这类客观证据通常并不是随手可得的;征兵委员会有时会维持他们不相信的主张,而当法官无法认定拒绝给予豁免的任何客观基础时会推翻这些决定。(40)征兵委员会和法院都不是在决定申请人是不是很有可能在撒谎。

当豁免限于具有宗教理由的人士时,申请豁免的个人的真诚度不仅需要表现在他们反对遵守标准规定的方面,而且需要表现在他们声称自己的理由是建立在宗教思想上的方面。在两个涉及强制免疫的案件中,地区法院的法官并不怀疑涉案父母真诚地反对他们的孩子接种疫苗,但是法官不相信这些父母诚实地信奉他们提出的宗教理由。(41)

当官员判断特定个人的真诚度时,他们应当牢记杰克逊大法官的意见,他指出宗教真诚度问题并不总是像个人是否对某种简单事实说出了真相这么简单明了。威妮弗雷德·法勒·沙利文(Winnifred Fallers Sullivan)讨论了沃尔特·迪基(Walter Dickey),一位监狱管理人员曾经提出的观点,这种观点也许可以提供一个例子。(42)

一个声称……他是犹太人的家伙……说他想在犹太新年或别的随便什么时候……吃一顿犹太人的饭……于是我不得不决定他是否真的是犹太人,而我认定他的确是犹太人……我考虑到这个家伙身上有五项终身监禁,所以我们可以为他放宽一些标准,因为他显然不是犹太人,或者即使他是的话,他也只是最近才皈依犹太教。他只是想自己一个人吃饭。

对迪基的行为的一种解释是,尽管迪基认为这名犯人很有可能不是犹太人,他还是认为吃一顿犹太人的饭并不会造成多大损害。但是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理解这个故事。尽管该犯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犹太人的身份认同——也许他的父亲是犹太人但是他却被母亲当做一个基督徒带大——他是否从内心深处将自己视作犹太人是有问题的。显然这就是为什么沙利文教授,一位对宗教和文化不确定性进行研究的学者(43),解读迪基故事的方式。她提到“这位特殊的终身监禁犯人需要吃一顿犹太人逾越节宴。这种灵活性……来自于对个人和文化差异的真正尊重:在文化冲突的情况下对美国文化风格的承认”(44)。官员们需要认识到人们可以拥有多样而变化的宗教身份,“真诚度”并不需要将他们禁锢于单一的宗教从属关系和特定的教义立场。

对个人真诚度感觉敏锐的评估人应当注意到三个互相联系的事实。首先,正如詹姆斯·博伊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曾经强调指出的,人们经常相对于宗教教义更钟情于宗教仪式或其他实践。(45)真诚度可以意味着对宗教实践而非宗教立场的青睐。其次,如杰克逊大法官所言,真诚允许怀疑与困惑的存在。(46)政府官员不应强求某种信念存在或坚定的实践。最后,个人信念不需要与其所在宗教组织的主导信仰相一致。甚至有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并不被其他人视为某宗教组织的一员,但是他却的确认为自己置身其中。(47)

阿们教徒让孩子从学校退学的要求带来了另一种事关真诚度的问题。(48)法院已假定阿们教徒的要求是真诚的。很有可能关键问题并非家长对继续学校教育的确切看法。无人怀疑阿们教派组织一般来说认为他们的孩子在八年级后就不应再接受普通教育。如果个别家长可以证明他们是某阿们教派组织的践行成员,且该组织在八年级后进行社区职业教育,那么即使这些家长对在此特定阶段让其子女退学的明智性心存疑虑,他们让其子女退学的要求也会得到成功批准。如果人们预期某一地区所有阿们教派的孩子在八年级后都会参加职业教育,即使个别孩子的家长在个人意见上赞同进一步的普通教育,他们的孩子也应该能参与到这种职业教育中来。(49)阿们教徒的要求与集体宗教实践的紧密关系影响了对真诚度的准确调查。(50)

对于那些寻求针对禁止药品滥用豁免的个人来说,对真诚度的调查与在阿们教徒教育问题中的调查相类似。相关个人是否应为满足豁免要求的组织的真诚成员?(51)并非每个人都需要认为使用相关药品相当重要。设想一下有个新教教会,其80%的成员都强烈支持在圣餐式中使用红葡萄酒。其他20%的人更倾向于使用葡萄汁。如果在圣餐式中只使用了红葡萄酒,那么更倾向于使用葡萄汁的成员应当像那80%的成员一样享有饮用红葡萄酒的法律权利。

对于像使用佩奥特之类毒品的问题,调查真诚成员的身份的工作相对于阿们教派和我们假设的新教教徒的情况要麻烦许多。无人会为了让子女从学校退学而加入阿们教派;无人会为了在圣餐式中喝到少得可怜的红葡萄酒而加入教会;但是有些人却会为了使用致幻类药品而加入教会。也许陪审团可以考察证明申请人对相关教会没有任何兴趣的证据,他只是为了使用特定毒品才加入该教会。但如果他是该教会的一名真诚成员,无论他对使用毒品的个人特殊意见如何,他将应当可以践行该教会的礼拜活动。

尽管某些对真诚度的调查活动常常非常重要,但最好的调查方式和宪法允许的调查范围往往随着主题的不同而不同。最后有两点需要被重视。如果在个人声称属于其宗教实践的活动中,人们无法从她实践该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任何世俗利益,那么就很容易认定申请人的确是真诚的。仅仅因为杰克逊大法官提出的原因,在任何语境中调查宗教信仰真诚度都是棘手的工作。(52)如果可行的话,替代性方案将更可取。这就是为什么通过从事替代性、大多数人认为更繁重的职务就可以允许任何人选择退出军事职务,这种方案要比筛选人们的信仰更可取。真诚度调查的不可取之处,尤其是对非正统教义的歧视性不信任风险,会成为反对引入官员必须评估人们诚实度的法律制度的理由;但是并非一切让官员从事这种调查活动的制度都是无效或不明智的。为了实现宪法要求或允许的目标,对真诚度的检测常常是一种必要的代价。(53)

————————————————————

(1) 行政方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就业部诉史密斯案的结果,《美国判例报道》第494卷第872页,1990年判决[494 U.S.872(1990)],不过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注意力焦点集中于无法针对州政府利益评估州政府对宗教活动施加负担的程度的问题。第十三章讨论了这一话题。

(2) 《马太福音》5:39。

(3) 《美国判例报道》第322卷第78页,1944年判决[322 U.S.78(1944)]。

(4) 现代制定法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章(18 U.S.C.§134)中。普通法中欺诈的构成要素在米勒诉普雷米尔公司案中得到了总结,《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608卷第973页,第980页,第四巡回上诉法院1979年判决[Miller v.Premier Corp.608 F.2d 973,980(4th Cir.1979)]。如果某人对真相与谎言“抱有不计后果的冷漠态度”,这就足以构成欺诈。见美国诉麦凯,《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491卷第616页、第623页,第十巡回上诉法院1973年判决[United States v.Mackay,491 F.2d 616,623(10th Cir.1973)]。人们很少,即使会,对她自己是否具有精神体验抱有不计后果的冷漠态度,但人们对于其同事是否真的拥有她声称拥有的精神体验也许会抱有不计后果的冷漠态度。

(5) 当巴拉德一家人被起诉的时候,盖伊已经去世。约翰·努南在《我们国家的光彩之处:美国的宗教自由经历》一书的第141—176页,伯克利和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John Noonan:The Lustre of Our Country:The American Experience of Religious Freedom 141-76(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为我们对该案件以及政府对“我是”运动带来的损害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说明。

(6) 立法者也许会觉得尽管宪法并没有作出这种要求,但是这种立场还是有说服力的。

(7) 巴拉德案,前注〔3〕,第81页。

(8) 如果埃德娜·巴拉德(Edna Ballard)相信盖伊·巴拉德曾经有过盖伊本人并不真诚相信的体验,尽管盖伊撒了谎,该精神事件并未发生过,埃德娜在欺诈问题上却是无辜的,不过我忽略了这种更多的复杂性。

(9) 人们常常相信其他人对精神事件作出的表述是真诚但却是错误的。

(10) 将这种方法适用于巴拉德案的进一步困难在于它没有涵盖所有涉及的要求。巴拉德一家人也许曾经成功治愈了一些病人,即使他们本人并不相信他们真的做到了这一点,而是把表面上的成功归功于蒙骗和欺诈。对这些事项虚假表述的问题还是应当得到独立判断。

(11) 分离出某种特殊类别的主张,在这主张中可以从不真诚推断出虚假的存在,这样做是相当危险的,而且考虑到宗教主张的特殊敏感性,仅仅因为这两方面的原因我才得出了正文中的结论,对于这一点我需要说明清楚。如果所有涉及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在刑事定罪过程中的“超越合理怀疑标准”,人们常常可以从精神体验上的明显不真诚情况推断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虚假情况。

(12) 巴拉德案,前注〔3〕,第91页。无疑,有时对个人思想状态的虚假陈述足以构成欺诈的基础。见《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525节的评论c,1997年版[Restatement(Second)of Torts §525 comment c(1997)]。设想一下,A是B的金融顾问,他对B说,按照他的专业意见,B的最好投资方式是向C买地,于是B这么做了。实际上,A因为收了C的五千美元才这么说的。即使任何理智的人都会相信从C那里买地是极佳的投资,A也是虚假表述其思想状态并对B采取了欺诈行为。但是将这一方法适用于巴拉德案的令人苦恼之处在于,有关欺诈的指控看起来需要证明虚假性而非不真诚性的证据。

按照联邦制定法的规定就出现了对诚实服务的“无形权利”保护程度有多深的问题。最高法院在麦克纳利诉美国案中,《美国判例报道》第483卷第350页、第355页,1987年判决[McNally v.United States,483 U.S.350,355(1987)],对《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1节作出了狭义解释(18 U.S.C.§1341),而且它将1998年的一项“对诚实服务的无形权利”扩张性条款解释成并不包含各种形式的公共腐败。克利夫兰诉美国,《美国判例报道》第531卷第12页,2000年判决[Cleveland v.United States,531 U.S.12(2000)]。如果非常广义地理解此项无形权利,他们甚至能包括要求诚实的精神引导的权利,按照后一种权利,领导人歪曲陈述思想状态的情况也会足以构成欺诈。但是在事关金钱时,当人们响应宗教呼吁而捐款时,人们并不需要利用这种无形权利的方法。这些在作出宗教呼吁从事欺诈的人是以虚假要求谋取金钱利益。

(13) 如果收到巴拉德邮件的人认为巴拉德一家人在撒谎,她不会认真考虑巴拉德一家人主张的东西是否真实。如果一个人在某种宗教环境中成长起来,或者已经践行这种宗教很长时间,可现在却逐渐相信在这种宗教的基本教义中存在欺骗成分,这时问题将复杂许多。在一次谈话过程中,一位杰出的新教学者告诉我,一位虔诚的摩门教徒认为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自己撰写了《摩门之书》(Book of Mormon),而不是发现了什么包含其内容的石板。因为史密斯明确声称他发现了该书,因此如果实际上他撰写了该书,他一定撒了谎,除非有些复杂的心理解释可以解释现实和史密斯看法之间的不同。但我的朋友提到的这位现代摩门教徒尽管显然认为摩门教的创立人在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撒了谎,他却依然致力于该信仰。

(14) 巴拉德案,前注〔3〕,第83—84页。如果人们打算区分宗教信仰主张和更具客观性的主张,对“体验”和“留声机片”的主张究竟属于其中哪一类,他们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因为对这种主张没有在证明治愈疾病情况中的独立证据,所以它们将归到宗教信仰那一类中去。

(15) 同上,第92—93页。

(16) 同上,第93页。

(17) 同上,第95页。只有在“虚假表述信仰和个人体验以外的事项”时,他才会允许有关欺诈的指控,例如有人声称用于建造教堂的资金实际上用于个人目的。杰克逊并没有说明对身体治疗的主张在这种两分法中会处于何种位置,但是他看起来假定这些情况典型地与不可指控的信仰和个人体验处于相同的范围内。

(18) 见斯蒂芬·森:“对宗教欺诈的指控”,《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律评论》第17卷第325页、第326—327页,1990年版[Stephen Senn,“The Prosecution of Religious Fraud,”17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325,326-27(1990)]。但另见美国诉拉希德,《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663卷第843页,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判决[United States v.Rasheed,663 F.2d.843(9th Cir.1981)],拒发调卷令,《美国判例报道》第454卷第1157页,1982年判决[454 U.S.1157(1982)];杰弗斯诉美国,《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392卷第749页,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68年判决[Jeffers v.United States,392 F.2d 749(9th Cir.1969)]。

(19) 这种规则会要求法院区分本质上的精神主张和更普通的主张。如果人们被鼓励加入一个金字塔结构的组织以致富,尽管该组织使用的是宗教语言,它还是会落入普通主张的范围内。见拉希德,前注〔18〕。

(20) 同上,第86—87页。

(21) 上诉法院究竟是认为对被告的指控可以被理解为只是针对宗教教义或信仰的虚假表述,还是判定在相关表述中没有事实真相的情况“导致被诉罪行的实质性转变”,道格拉斯对这一问题表达了其不确定的态度。(www.daowen.com)

(22) 对巴拉德的指控,或者从更广义上说针对邮件欺诈的制定法是否允许根据精神表述上不真诚情况定罪,对这一问题它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23) 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上诉法院是这样理解该判决意见的,巴拉德诉美国,《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941页、第943页,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Ballard v.United States,152 F.2d 941,943(9th Cir.)],因为在挑选陪审团的过程中排除了女性而撤销判决,《美国判例报道》第329卷第187页,1946年判决[329 U.S.187(1946)]。

(24) 最高法院为何在对地区法院立场看法的问题上不说得更加明确呢?也许这是因为道格拉斯大法官为了获得多数地位不得不努力拼凑出一种可以使五位大法官满意的意见,而且这些大法官也许在重大问题上分歧相当大。

(25) 例如,玛乔丽·海因斯:“他人的信仰:基督教科学派诉讼与宗教欺诈的可审判性”,《黑斯廷斯宪法学季刊》第9卷第153页、第165页,1981年版[Marjorie Heins,“Other People's Faiths:The Scientology Litigation and the Justiciability of Religious Fraud,”9 Hastings Constitutional Law Quarterly 153,165(1981)];艾拉·卢普:“权利开始之处:宗教活动自由负担问题”,《哈佛法律评论》第102卷第933页、第953—955页,1989年版[Ira Lupu,“Where Rights Begin:The Problem of Burdens on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102 Harvard Law Review 933,953-55(1989)]。

(26) 见森,前注〔18〕书。

(27) 也就是说,被声称的对某特定事件的体验也许并未发生过,而且也许声称人本身也并不相信它曾经发生过。

(28) 尽管一些案例曾经说过对未来事实的许诺不会构成欺诈指控的基础,但是对被捐赠款项使用方法的特定许诺,如果在实际使用这笔款项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情况将肯定成为适格的欺诈情况。

(29) 吉姆·巴克,生命之路(PTL)(“赞美主”“有爱的人”)教会的创始人,因为出售超出可以提供的住宿容纳能力的终身会员资格,包括年度寄宿资格,以及使用会员资金支付生命之路教会的运作费用并满足个人奢侈生活,而受追诉。美国诉巴克,《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925卷第728页、第731—732页,第四巡回上诉法院1991年判决[United States v.Bakker,925 F.2d 728,731-32(4th Cir.1991)]。见森,前注〔18〕,第327页。

(30) 一个分水岭式的案件涉及基督教科学派主张利用静电仪来帮助抹除记忆痕迹而带来利益的情况。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判定这些主张具有宗教性。基督教科学派基础教会诉美国,《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409卷第1146页,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1969年判决[Founding Church of Scientology v.United States,409 F.2d 1146(D.C.Cir.1969)]

(31) 见美国诉拉希德,《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663卷第843页,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判决[United States v.Rasheed,663 F.2d.843(9th Cir.1981)],拒发调卷令,《美国判例报道》第454卷第1157页,1982年判决[454 U.S.1157(1982)]。

(32) 霍维茨:“法庭上的基督教科学派:比较分析与对一些经选择的法律与宗教问题的思考”,《圣保罗法律评论》第47卷第85页,1997年版[Horwitz,“Scientology in Court:A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Some Thoughts on Selected Issues in Law and Religion,”47 DePaul Law Revieiw 85(1997)]。

(33) 森,前注〔18〕,第342—343页,他写道,如果“被告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与其信仰要求相矛盾”,这就可以认定存在不真诚的情况。只要这种方法不涵盖“普通恶行”,它就是合理的。传统基督教教义的一个方面认为所有人都带着恶;宗教领导人也不能幸免。因此,举一个实际例子,福音传道士召妓的行为不是与其信仰有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34) 见注〔14〕与相关正文。

(35) 史密斯案,前注〔1〕。

(36) 申请良知反战人地位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在《联邦法规汇编》第32篇第75.1—75.11节(32 CFR 75.1-75.11)。当军事人员声称他们是良知反战人时,最初的听证和评估(包括由心理专家和随军神职人员进行的听证和评估)将由在申请人指挥链以外的官员来进行。最后的决定由涉及的军事职务的总部作出。《联邦法规汇编》第32篇第75.6(f)节[32 CFR75.6(f)]。尽管在行政上退伍决定是裁量性的,而且良知反战人并没有退伍(或免于履行战斗职责,如果当事人愿意担任非战斗人员的职务)的绝对权利,相关条款显示一般来说都会给予救济。《联邦法规汇编》第32篇第75.4(a)节[32 CFR 75.4(a)]。

(37) 通过接受任期更长的民事职务任何人都可以免于军事职务,利用这种制度就可以回避对真诚度的测试,这一制度在第四章进行了讨论。对在征兵制下这一制度如何运作的问题,见肯特·格里纳沃尔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第327—328页,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Kent Greenawalt,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327-328(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以及“接受选择性良知反战:如何以及为何”,载小迈克尔·F.努勒编:《选择性良知反战:调和良知与安全》第7页,科罗拉多博耳德:西方视角出版社,1989年版[“Accomodation to Selective Conscientious Objection:How and Why,”in Machael F.Noone,Jr.,ed.,Selective Conscientious ObjectionAccommodating Conscience and Security 7,(Boulder,Colo.:Westview 1989)]。

(38) 《美国法典附录》第50篇第460(b)(3)节[50 U.S.C.App.§460(b)(3)]。

(39) 见美国诉欧文,《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415卷第383页、第389页,第八巡回上诉法院1969年判决[United States v.Owen,415 F.2d 383,389(8th Cir.1969)];见肯特·格里纳沃尔特:“所有或一无所有:选择性反战行为的失败”,《最高法院评论》1971年卷第31页、第45—46页,1972年版[Kent Greenawalt,“All or Nothing At All:The Defeat of Selective Conscientious Objection,”1971 Supreme Court Review 31,45-46(1972)]。“事实基础”标准的发展在唐纳德·L.多恩伯格,“接受审查:正当对待与选召征兵局分类决定的司法审查”一文中得到了详细的讨论,《黑斯廷斯法律杂志》第33卷第871页,1982年版[Donald L.Doernberg,“Pass in Review:Due Process and Judicial Scrutiny of Classification Decisions of the Selective Servie System,”33 Hastings Law Journal 871(1982)]。

(40) 在1971年到1972年作为司法部副部长,我审查了这些案件。很少会有申请人被拒绝授予豁免的理由是行政官员不相信其声称的信念,即使有这种情况,他们也很少会在法院败诉。我的印象是只有很少的预备役士兵在被征召去伊拉克服役后再申请良知反战人地位时会成功获得豁免。我不清楚是否对后一类人有更严格的标准,还是说因为他们继续留在预备役部队中,这种身份是由申请人自己选择的,因此人们可以说这就足以构成一种客观证据证明该申请人并不反对参与所有战争。

(41) 见谢尔诉诺斯泼特—伊斯特诺斯泼特自由学校校区联盟,《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672卷第81页、第97页,联邦东纽约地区法院1987年判决,[Sherr v.Northport-East Northport Union Free School Dist.,672 F.Supp.81,97(E.D.N.Y.1987)](其中的一对父母拥有真诚的宗教信仰,另一对父母则没有);法林诉纽约市教育委员会,《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二辑)第116卷第503页、第508页,联邦南纽约地区法院2000年判决[Faring v.Board of Educ.of City of New York,116 F.Supp.2d 503,508(S.D.N.Y.2000)]。在多斯威尔诉史密斯案中,《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139卷第888页,第四巡回上诉法院1998年判决[Doswell v.Smith,139 F.3d 888(4th Cir.1998)],法院发现它无法断定地区法院的法官已经认定犯人想遵照犹太教食谱进餐的愿望是纯粹世俗性的(而且该当事人的要求并不真诚),还是说地区法院的法官没有正确理解何种信仰才是具有宗教性的。见卡罗琳·L.克劳斯:“宗教豁免——对素食主义的适用性”,《霍夫斯特拉法律评论》第30卷第197页、第215—217页,2001年[Caroline L.Kraus,“Religious Exemptions—Applicability to Vegetarian Beliefs,”30 Hofstra Law Review 197,215-217(2001)],该文建议在诸多关于真诚度的证据中包括:(1)个人是否以与其声称的信仰不符的方式行事;(2)是否通过伪装世俗信仰以获得物质利益;(3)主张与某种具有一定规模和历史背景的宗教存在联系的信仰。

(42) 沙利文:“审判宗教”,《马凯特法律评论》第81卷第441页、第453页,1998年版[Sullivan,“Judging Religion,”81 Marquette Law Review 441,453(1998)]。对迪基的描述来自于萨斯纳特诉沙利文,《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908卷第1429页,联邦西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1995年判决,在上诉中作出维持判决,《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91卷第1018页,第七巡回上诉法院1996年判决[Sasnett v.Sullivan,908 F.Supp.1429(W.D.Wis.1995),aff'd,91 F.3d 1018(7th Cri.1996)]。

(43) 她提到了劳伦斯·罗森的“文化完整性”一文,《美国行为科学家》第34卷第594页,1991年版[Lawrence Rosen,“The Integrity of Cultures,”34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594(1991)]。

(44) 沙利文,前注〔42〕,第457页。

(45) 怀特:“以法律语言谈论宗教:不可能但必要”,《马凯特法律评论》第81卷第177页、第187页,1998年版[White,“Talking about Religion in the Language of the Law:Impossible But Necessary,”81 Marquette Law Review 177,187(1998)]。

(46) 巴拉德案,前注〔3〕,第93—95页(反对意见)。

(47) 在杰克逊诉曼案中,《联邦判例报道》(第三辑)第196卷第316页,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判决[Jackson v.Mann,196 F.3d 316(2d Cir.1999)],法院说一位要求犹太人饮食的犯人可以把自己当成犹太人,尽管犹太教狱中律师说其实该犯人并不是犹太人,因为他既无犹太人出身也未经历皈依仪式。起决定作用的是杰克逊自己的信仰。在这个例子中,法院正确处理了这个人的身份认同;如果被寻求实现的重要权利是要求以组织成员身份参与该组织活动(如土著美国人教会)的权利,该组织的成员身份标准将更有约束力。

(48) 见威斯康星州诉约德案,《美国判例报道》第406卷第25页,1972年版[Wisconsin v.Yoder,406 U.S.25(1972)]。

(49) 如果在一个社区中,阿们教徒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且许多教徒的孩子在八年级后还在就读于普通学校,此时情况就不一样了。

(50) 在第四章和第六章对此类要求和申请成为良知反战人要求间的差异进行了探讨。

(51) 见美国诉迈耶斯,《联邦判例补充报道》第906卷第1494页,联邦怀俄明地区法院1995年判决[United States v.Meyers,906 F.Supp.1494(D.Wyo.1995)],该案认定“大麻教会”并不是一个真诚的教会组织;法院质疑了迈耶斯的真诚度,但是并没有将判决结果建立于其上。

因为第五章讨论的原因,我承认与组织实践无关的个人信念不是授予豁免的充足基础。这一章同样解释了需要的相关联系。但是我不是说不存在相关组织可以是一个更大的、其成员并不使用存在问题的药品的组织的附属组织的可能性。

(52)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称真诚度调查为“极度难以言表的”工作,要求“发现事实的人去钻研当事人最隐蔽的动机”。帕特里克诉勒费夫尔,《联邦判例报道》(第二辑)第745卷第153页、第157页,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84年判决[Patrick v.Lefevre,745 F.2d 153,157(2d Cir.1984)]。另见西拉诉古尔德,第00—cv—0644号判决,《韦斯特判例报道》2002年卷第73231页,联邦北纽约地区法院2002年1月2日判决[Selah v.Goord,No.00-cv-0644,2002 WL 73231(N.D.N.Y.Jan.2,2002)](判断免于肺结核检查要求的真诚度)。

(53) 见戴维·E.斯坦伯格:“拒绝反对针对宗教活动自由豁免的案例:一个批评性的评价”,《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第75卷第241页、第276—286页,1995年版[David E.Steinberg,“Rejecting the Case Against the Free Exercise Exemption:A Critical Assessment,”75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41,278-286,(1995)]。布赖恩·弗里曼在其“为约德案和史密斯案的过失赎罪:走向针对中立普适法律第一修正案豁免的统一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一种相反评价,《密苏里法律评论》第66卷第9页、第37—41页,2001年版[Brian Freeman,“Expiating the Sins of Yoder and Smith:Toward a Unified Theory of First Amendment Exemptions for Neutral Laws of General Applicbility,”66 Missouri Law Review 9,37-41(200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