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真诚度的基本问题在六十多年前的一个令人困惑的案件中得到了很好展现,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对真诚度问题的讨论比在此前和此后的任何案件都更详细。这一案件为评价更典型的豁免申请提供了一个视角。
在美国诉巴拉德案中(3),“我是”(I Am)运动的领导人因为邮件欺诈而被起诉,该广受欢迎的运动受唯灵论和通神论的影响。邮件欺诈是一项联邦罪名,它通常要求证据证明为了获取金钱或财产而故意虚假陈述事实的行为存在。(4)根据指控,巴拉德一家声称耶稣和圣日尔曼(Saint Germain)曾经拜访过盖伊·巴拉德并指定他成为神的代言人;巴拉德一家同样声称盖伊(5)和他的妻子、儿子曾经治愈了数百名病人。指控称巴拉德一家人知道他们的表述是虚假的。巴拉德一家人反驳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允许陪审团决定他们的宗教表述是否真实,或他们是否真诚信奉其表述的内容。如果完全接受巴拉德一家人的立场,没有人会因为宗教表述欺诈而受指控。(6)
审判法庭允许陪审团决定巴拉德一家的真诚度,但不得涉及他们信奉的内容的真实性。它指导陪审团:“问题在于:这些被告是否真诚并善意地相信这些东西?如果是的话,他们应当被宣告无罪。”(7)考虑到指控的内容,上诉法院判定政府需要证明该表述的确虚假;因此,审判法官不应将陪审团的决定范围限制在巴拉德一家人的善意上。
没有人在最高法院面前提议说陪审团不能决定某件宗教事件是否的确发生过。政府不得在宗教事项上决定何为真相的原则禁止陪审员直接决定宗教事件是否发生过。如果对邮件欺诈的指控取决于这种判断,它们将违宪。不过行政官员和陪审团都不能以其对宗教真相的判断作为决定依据,这一结论使其他三种判断此类主张是否错误的方法的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从不真诚推断出谎言的存在,将重大虚假表述作为认定被告思想状态的依据,以及区分内在精神要求和有着现实影响的要求。
当虚假表述与不真诚的情况联系紧密时,陪审团应当能在有限范围内决定精神主张的虚假性,人们也许能想象出这种观点。如果一个人在声称她曾经拥有精神体验的同时却不相信它曾经发生过,这种体验几乎肯定没有发生过。如果一个女人声称耶稣(以历史形象)对她说过话,但她却不相信他真的这么做过,那么很有可能耶稣并没有对她说过话。也许对于此类主张,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资格判断宗教真相的陪审团,可以首先认定不真诚情况的存在,然后对当事人声称的体验推断出虚假表述的存在。
这是一个狡猾的观点。通常真相与信仰是可以区分开的。我讨厌托马斯,希望他丢脸,于是我声称托马斯是个贼,尽管我相信他非常诚实;但是结果托马斯被证实的确是个贼。我的表述非常真实,但是我却不诚实。巴拉德一家人主张的精神事件的不足之处在于他们引用了自己的直接感知。(8)如果巴拉德一家在感知到这种超自然事件的问题上撒谎,这种事件很有可能并没有发生过。(9)
对于此类特殊主张,在允许陪审团从不真诚的情况推断出虚假表述的方法中存在着两大障碍。首先,对于某种范围有限的权利要求,人们可以发展出一种特殊原则以从不真诚的情况中推断出谎言的存在,但是这样做非常危险。(10)其次,一个人有可能目睹了某一事件的发生,但却忘记了这一事实,或被别人说服成他做了一个噩梦,于是他现在以不诚实的态度声称具有某种体验,而事实上这种体验的确发生过——从逻辑上说的确会存在这种可能。尽管人们的常识通常会使自己对这种情况作出否定性推断,但是审判员却不能因为申请人的不真诚而甚至对被声称的精神体验推断出虚假情况的存在。(11)
另一种允许对精神主张提出欺诈指控的观点承认无法决定这些事实的真实性,于是它将注意力集中在思想状态上。当我说某个事件发生时,言下之意是我相信该事件发生了。如果我说耶稣死后重新复活,我是在声称自己对耶稣复活的信仰。不诚实的人以虚假方式表述其思想状态。在巴拉德案中,首席大法官斯通(Stone)强调说虚假表述个人思想状态的事实足以支持对邮件欺诈的指控。(12)
有些人也许会回答道,“消费者”并不关心思想状态,他们只关心精神主张的真实性;但这种观点只是人为虚构的产物。人们很少会认真关注他们认为是谎言的宗教主张。(13)对个人思想状态默示的虚假表述常常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陪审团打算以恰当方式决定精神主张的真诚度,不真诚的情况足以确定欺诈的存在。
但政府提出了第三种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它强调陪审团已经发现巴拉德一家人的一些主张是错误的:他们说自己曾治愈了数百人、有独特的宗教体验并且涉案的留声机片有助于人们获得拯救。(14)我们立刻会发现,一个人曾治愈数百人的主张与神灵曾与他谈话的主张略有不同。他至少应当有可以证明相关事实存在的证据——即使不是医学证明,也至少要有那些认为自己被治愈了的个人的证词。最高法院否定了政府区分巴拉德一家人不同主张的努力,判定因为审判法官撤销了所有对巴拉德一家人主张虚假性的考察,人们无法理解陪审团作出的这些主张中一部分是虚假的决定。
在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意见书中,杰克逊(Jackson)大法官提出陪审团既不能决定虚假性问题,也不能决定不真诚性问题,因为陪审团不能区分开对两类问题的调查。“证明人们相信其陈述内容是真实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是他的经历。与此类似,证明人们故意做假的最有力的证据是证明他所说的内容并未发生过……如果我们在区分宗教真相问题的情况下审判宗教真诚问题,我们隔离了普通经验证明恰恰可以对相关争议提供最可靠答案的种种考虑。”(15)他还说陪审团无法“区分捏造与真实的宗教体验,空想与现实,幻觉与真正的洞察力……当一个人面对宗教信仰或表述任何方面的审判时,如果在审判他的法官中有与其宗教信仰不同的人,这些法官有可能无法理解而且几乎肯定不会相信他”(16)。如果陪审员被要求审查宗教主张的真诚度,这些陪审员将不可避免地按照自己的合理标准来作出判断,在这一点上杰克逊无疑是正确的。
引用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的观点,杰克逊提出了一个更微妙的看法,他认为信仰常常包含一定程度的怀疑,人们多以在思想上有所保留的方式使用宗教符号。举一个他没有利用的人们熟悉的例子,在使徒信经(Apostles’ Creed)中,基督教义最基本的内容表述之一,包含耶稣“由圣母玛利亚”所生以及在他被钉死在十字架后第三天“复活”的肯定性表述。对大部分信徒来说,对这些话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意味着耶稣不是通过普通性交方式而被其母怀上,当其被埋葬后,他的身体又重获生命。许多基督教神职人员并不相信这些主张。如果这些神职人员每个礼拜日都重复着使徒信经的内容,但却不解释说他们不是以字面意义来认识这些话,这会使许多教民获得这些神职人员的确接受这些话的字面意义的印象,那么这些神职人员是否对与会者虚假表述其信仰?杰克逊的评论会产生这种复杂问题。
认定对宗教主张的欺诈指控“很可能会堕落为宗教迫害”(17),杰克逊本会驳回这些指控。他的立场对于欺诈犯罪的情况很有吸引力。如果人们意识到政府不会干涉对精神欺诈的指控,人们将认识到他们必须自己保护自己。几乎可以肯定,现在大多数收到宗教作品的人都会承认他们应当这么做,他们的假定与现在很少出现这种指控的情况有关。(18)他们并没有细想:“就像商品销售人员在作出虚假表述时会害怕受追诉,宗教主张的销售人员也是因为类似原因不敢撒谎。”禁止针对欺诈情况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法律规则会使大部分人更加依赖自己对基本上是宗教主张的判断。(19)(www.daowen.com)
道格拉斯大法官撰写的法院意见既雄辩又让人困惑。它说“第一修正案禁止决定被告的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相或真实性”(20)。它继续说:“异端审判对我们宪法来说是异端。人们可以相信他们不能证明的东西。他们可以不用提供他们宗教教义或信仰方面的证据……美国宪法起草人……设计了一种独特的政府章程,他们期望该政府会对相互对立的观点抱有最大程度的宽容。人类与上帝的关系不在政府考虑事项的范围内。”(21)
令人困惑是,在没有明确这么说的情况下(22),该判决意见似乎暗示说,正如地区法院曾经判定的,不真诚的情况可以成为认定欺诈的基础(23);如果是的话,它就会被一种宗教自由传统注意,这种自由及于最离经叛道的观点,但这种传统从形式上说也没有上诉法院提供的保护充分,后者要求政府同时确定不真诚和虚假情况的存在。道格拉斯大法官也许会判定,如果将虚假性问题纳入混合考虑的范围,陪审员们更有可能发现不真诚情况的存在,这就使得上诉法院的方法相对建议陪审团只考虑不真诚情况的法庭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对被告更为不利。不过判决意见并未作出这种解释。(24)
与其他评论人的意见类似,我认为最明智的方法是不对宗教事项提出欺诈指控(25),尽管我不认为可以认为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规定了一种会带来此种后果的绝对规则。无疑,免于指控而且推定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会为一些狡猾的骗子提供保护,这些骗子对那些寻求精神慰藉、会满足捐款请求且易于上当之人们虎视眈眈。对我的建议的一种替代方案是,在尽可能减少因为陪审团或法官对被告宗教信仰态度冷漠而作出有罪判决可能的情况下,允许对精神欺诈的指控。(26)
为了更仔细地考虑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何为“宗教主张”有更明确的认识。此种类型的要求包含对宗教事实和宗教体验的各种主张。“上帝希望我们关心穷人”和“上帝希望你支持我的教会”都是关于宗教事实的主张。“耶稣曾出现在我梦中并对我说上帝希望每个人都支持我的教会”则是关于宗教体验的主张。该主张与坦率的宗教主张不同,它更接近于普通的真相与谎言的范围(27),但是陪审员在审查个人宗教体验的真诚度会产生的危险足以将这些主张视作受保护的宗教主张。
关于曾经怎样使用或将怎样使用资金的主张肯定不属于宗教主张。对于某一款项,捐款人曾被告知说它将用于建造一家医院,结果它却用于赞助领导人的私人游艇,这将构成欺诈(28)并能对其提出指控;广为报道的对吉姆·巴克(Jim Bakker)和其助手此类欺诈指控并无争议(29)。
我们应当将一些客观、无法否认的虚假情况置于宗教主张范围之外,尽管这些虚假情况与在其他方面属于宗教主张的情况存在联系。假设一位福音传道士对电视观众说:“因为10月3日,在绿湾的包装工队橄榄球赛开始前我做了一个祷告,满满一球场的观众都看见耶稣站在我身边,所以你们应当非常肯定耶稣在那一天曾对我说过话。”事实上,包装工队那一天并未在主场进行比赛,这位福音传道士也从未在包装工队的比赛前做过祷告。这类“客观”事实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对听众来说它们却会很有说服力,因此对它们是提出欺诈指控的恰当理由。
声称治愈疾病或其他因为宗教作用而对身体带来好处的情况构成了另一类更麻烦的中间类别。(30)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最小的好处都足以支持免于欺诈指控的权利。只要有人认为他们被治愈,或是有人证明他看见了被治愈的情况(而且起诉人无法证明有捏造的情况发生),这都足以起到这种证据作用。没有人能够判断,身体上即刻产生的缓解效果是否属于被治愈的情况,或“从事”这种治疗活动的人是否可以这么认为。但如果宗教领导人无法提供受益人或证人,治愈疾病的主张可被视作具有欺诈性。
另一类不能被视作具有宗教性的主张是披着宗教表述外衣的组织,人们加入该组织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经济利益,而不是精神上的发展。(31)
保罗·霍维茨(Paul Horwitz)在一篇令人深受启发的文章中对我的建议提出了另一种方案(32),他提出要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对宗教欺诈进行指控。如果个人以欺诈方式捏造宗教思想并从宗教活动中受益(或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欺诈性地偏离教会正统教义),并且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承认(例如写给朋友的信),从事世俗欺诈活动或试图掩盖欺诈行为而证明这些不真诚情况的存在,这些个人将因此受惩罚。(33)这种方法为免于滥用指控或出现误判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还是更倾向于禁止对任何宗教主张提出指控的简单标准。
尽管最明智的方法是禁止对宗教事项进行欺诈指控,但我并不认为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规定了这种绝对规则——在这一方面我与霍维茨的意见一致。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并不保护对精神体验和信仰纯粹且以攫取金钱为目的的谎言。但是,如果因为陪审员不相信相关宗教主张结果导致他们认为存在不真诚的情况,这种判断模式正是杰克逊大法官的担心之处,假如任何此类指控都会带来这种风险,我们应当认为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提供了免于此种指控的保护。按照这种方法,只有在对欺诈提出确定无疑的独立证据时才可允许进行指控。例如,如果政府能够提出大量证据证明有一伙人故意编造宗教主张以欺骗那些头脑单纯的人,或是能够证明没有证据表明在自然界中有可见效果发生的主张,如表面上看起来属于治愈疾病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可以提出指控。(34)但是,在巴拉德案的核心主张的情况下,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应禁止对其提出指控。
就业部诉史密斯案(35)的读者也许会认为,因为该案排除了任何违反普适中立法律的宗教活动自由权利,所以该案同样终结了针对宗教欺诈指控的任何来自宗教活动自由的保护。禁止欺诈的法律具有普遍性;这是否意味着宗教权利要求无法享受任何豁免?我们无法在合理的基础上认为史密斯案有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史密斯案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官不宜审查宗教信念和实践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在欺诈指控中,与处理其他主张的情况一样,处理宗教主张需要审查宗教信念和实践。对于普通欺诈,在指控中需要证明相关主张的虚假性而且是在不真诚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要以类似方式对待宗教主张,起诉人将需要同时证明存在不真诚和虚假情况。但是每个人都会同意,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核心内容要求法院和陪审员不得判断宗教主张的真实性。因此,宗教活动自由条款无疑禁止典型欺诈指控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的进行。史密斯案也许不会改变这一结论,它也没有对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与真诚度评估之间的关系得出任何结论。它至多支持以下判断:如果陪审团和法官不需要进行抵触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相关的评价活动,就可以提出相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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