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和下一章的讨论重点有所改变。在考察了许多法律处理宗教权利的具体问题后,我们现在将转到跨越范围甚广的问题上。行政官员和陪审团在决定人们提出的宗教活动自由权利要求的真诚度时能走多远?如果需要判断真诚度,那么他们应怎样作出这种判断?下一章将着手研究良知反战人案件对我们提出的复杂问题:法院应怎样认定宗教的定义?这两章构成了评价宗教权利普遍问题三部曲中的前两部。第三个问题曾在就业部诉史密斯案中使斯卡利亚大法官大伤脑筋:法院可以在合理基础上权衡宗教权利要求的说服力与被提出的州政府利益吗?我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推迟到已经进一步说明法院曾经设法解决过的、宗教活动自由和州政府利益间发生的各种冲突的四章内容纳入怀中之后。
当一项针对普适法律规定的豁免取决于人们的信仰时,一个重要问题就会浮出水面:他们是在说真话吗?对于良知反战、使用毒品、让孩子从学校退学和其他等我们将在接下来的章节讨论的问题,行政官员和陪审团或法官必须适用某种真诚度标准。也许行政官员不一定非要探询特定的个人申请人很有可能是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但是他们必须采取某种方法以从虚假申请中甄别出真诚的申请。即使享受豁免的所有宪法权利都荡然无存,只要立法或是行政机关还在为持有特定信仰或看法的个人授予豁免,区分不同申请的需要将依然存在。
有时人们也许会选择“次优”的法律标准,而不是在所有相关事实都容易掌握时他们会选择的其他更好标准,判定真诚度时的复杂性为这种做法提供了一个理由。拒绝授予豁免的一个理由是这在行政上将会太复杂,而评价真诚度恰恰是其中的一个使问题变复杂的因素。(1)(www.daowen.com)
调查真诚度并不要求任何人决定宗教主张的内在真实性——例如决定上帝是否存在或耶稣是否是和平主义者——但如果豁免对象限于宗教权利申请人,行政官员却的确需要决定某种申请是否具有宗教性(这是下一章讨论的话题),他们还需要决定该申请是否真诚。即使非宗教申请人也许同样适格,行政官员还是经常要判断宗教观点的诚实程度。例如,当一名具有良知反战人地位的申请人说,在耶稣鼓励人们“转过另一边脸去”(2)时,他要让基督徒成为和平主义者,此时征兵委员会或军官需要判断该申请人是否如实陈述了他所相信的东西。
任何要求某些人决定其他人诚实度的制度,都会产生武断决定和相对于不熟悉情况而偏向熟悉情况的风险,即使评估人努力做到公正也无法幸免。难以评价真诚度也是法律回避规定需要在个别甄别的基础上授予豁免的一个原因,但是这一(以及其他类似的)原因需要与支持授予豁免的肯定理由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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