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宗教权利要求和标准化教育间的冲突为政府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部分涉及:(1)父母和州政府各自拥有的权威,以及一些年长学生的权利;(2)为了教育孩子们独立思考和参与到民主政府中来,州政府可以有怎样的合理期望。
只有在州政府提供的教育本身并没有以违宪方式支持某种特定的宗教观点,或是区别对待不同宗教时——这一话题在第二卷进行了讨论(34),是否豁免孩子的严肃问题才会浮现出来。我们在这里将假设州政府讲授的内容本身在宪法上是可被接受的,这里的重要问题并不是停止使用适用于所有学生的材料,而是如何与那些持反对意见家长的要求作妥协的问题。所有的州都允许家长让他们的孩子到私立学校入学,其中包括宗教学校,该权利得到了宪法保护。(35)如果家长选择家庭教育的话,所有的州也同样允许这么做,只要家长愿意遵守他们的州政府设定的管理规范。(36)选择其中一种方案的家长在提供他们希望的宗教教育时有很大选择范围。而且,在对私立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管理方面,州政府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基本能力方面,而不是价值教育、宽容的思想和批判性思维。(37)因此现在家长们可以让他们的孩子回避许多阿们教派和霍金斯郡的家长认为有问题的非宗教观点。
在考虑阿们教派的宗教实践和州政府的利益间存在的基本冲突时,我假定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分享相同的宗教观点并且同意他们的退学决定。如果他或她希望完成州规定的学校教育,家长不能强迫这个孩子退学。(38)
信奉简单的生活方式,阿们教徒不认为他们的成员应当有从事智力或文化方面的抱负,或是加入复杂的现代工作方式。高级教育在三方面是有害的:在孩子融入阿们教派社区的关键阶段,高级教育却使他们远离社区;它涉及与阿们教派的简单生活方式直接相冲突的活动,吸引——人们也许会说是引诱——年轻人选择其他生活方式;它会使某些成员对阿们教派社区发自内心的忠诚变得更加困难。受过良好教育的学生与从孩童时代就在简单生活方式中成长、没有面对过其他生活方式的学生相比,前者也许无法像后者一样以相同的态度来接受这种简单的生活方式。(39)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无论孩子最终会作出怎样的人生选择,州政府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都存在某种利益。在州政府眼中,与阿们教徒的看法不同,展现更多的选择可能是教育的一个积极属性。这种在观点上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州政府无法在为所有的学生提供最大的选择环境的同时又顺从于阿们教徒希望接管对十几岁孩子教育的愿望。
支持阿们教徒解决方案的理由简单明了。在十几岁的孩子同意时,家长关于他们的孩子需要怎样教育的判断要优于州政府的普遍要求。阿们教徒一直相信他们实践的生活方式与上帝的计划相一致。如果他们的孩子接受洗礼加入阿们教派社区,他们将走上富有成果的生活道路,这种生活不会影响其他人或是从更大的社会要求福利。当阿们教徒列举这些理由时,他们是在坚持自己严格的宗教生活方式;那么现在就不应当因为政府通过了一些干涉十几岁孩子教育的法律,就使阿们教徒坚持自己宗教生活方式的努力变得困难或甚至是不可能。
拒绝授予豁免的理由同样简单明了。教育带来的基本益处至少会持续到十六岁。政府一般来说会在如何抚养孩子的问题上给予父母很大的选择空间,它们这么做的原因是,父母相对于政府来说能更好地抚养他们的孩子,但这并非因为父母有权违背社会对孩子福利的基本判断行事。(40)父母不能拒绝给予孩子医疗帮助;他们不能在孩子们还小时就让他们去工作;而且他们不能拒绝给予孩子两年教育的利益。对于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接受进一步教育的决定问题,十四岁的人还太稚嫩了。
为了评估这些相互对立立场的说服力,我们需要考虑家长的权威和州政府在发展未成年人的能力、自主选择可能和民主参与行为上的目标。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尽管父母有着很大的自由去决定他们孩子的宗教培养,但是他们不能根据宗教理由剥夺政府认为对他们的孩子来说至关重要的利益,例如读写能力。阿们教派的父母因为宗教原因希望让他们的孩子从学校退学的愿望是一种需要被妥协对待的理由,但就这个理由本身来说,它并不是决定性的。
能力大小是一种程度问题;继续在普通学校学习的学生,相对那些退学接受阿们教派职业训练的学生在从事更多的工作方面,前者自然准备得更充分。(41)也许这些额外的能力对在阿们教派社区生活的人们来说没有什么帮助,但是有百分之二十的十几岁的年轻人拒绝接受洗礼并离开社区(42),还有少一些的人选择以后离开。也许我们要试着去计算,如果拒绝给予豁免的话,那些被迫留在学校并且以后选择留在阿们教派社区人们在“教育浪费”上的损失,相对于如果授予豁免,那些在十四岁就停止接受学校教育但是后来离开阿们教派社区的人们在能力上的损失有多大。后一种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中不同职业的技能要求有关。(43)
在这种平衡的基础上,并且将两方面做法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考虑在内,在那些十四岁离开学校的学生中,五分之一的人因为失去两年的教育经历而没有获得相应能力,另外五分之四的学生避免了两年的教育浪费,在这两类学生中,前者的损失很可能并不是一种太大的牺牲。但是,如果人们不去考虑那些离开学校的十几岁年轻人的自愿性,以及为什么会有这种比例的人离开阿们教派社区的原因,人们按照前面的计算方式作出的判断就不公正了。正如布莱恩·巴里曾经强烈要求大家注意的,离开社区的比例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因为它并没有反映出离开愿望的强烈程度与要求留下的压力间的关系。(44)如果许多年轻人因为觉得自己无法从事更大社会的各种工作,因此他们在十八岁接受洗礼,那么他们离开学校的事实就可以解释他们留在阿们教派社区的原因。但是,缺乏职业能力的感觉看起来并不像是解释大部分十八岁年轻人作出的选择的主要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阿们教徒还是选择留在社区,尽管他们已经获得了非常有助于他们从事外部世界工作的技能。
更麻烦的问题是:十四岁的孩子是否能够在结束继续获得普通技能的教育过程的问题上作出明智选择。即使众多阿们教派的孩子也许永远都不会用到这些技能,但是,在为这一选择作出理性判断以前,他们也许不应失去发展这些能力的机会。选择自愿性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可商榷的评价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如果在父母的支持下,一个十四岁的孩子愿意在阿们教派社区生活,而且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进一步深造,我会视他离开学校的决定是足够自愿的——如果所有受影响的东西只是职业技能水平。(45)
使孩子们能够积极参与到自由民主政体的政治制度,这是让孩子们留在学校的一个原因。公共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帮助学生发展各种有关平等、互相尊重和批判性思维的思想。(46)阿米·古特曼曾经强调说:“在一个支持自觉的社会再生产的社会中,所有可被教育的孩子都应当受到教育,以使他们能够参与集体塑造他们社会的工作。”(47)斯蒂芬·马塞多建议说:“人们在建立自由的政治制度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促进……有助于有意识地参与现代政治和公民社会运作的各种能力发展和制度建设。”(48)
从古特曼和马塞多的立场走向要求所有人都在学校学习到十六岁的要求看起来只有一步之遥,但是我们需要对此进行更细致的区别分析。有人认为民主参与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许多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士却选择献身于科学、艺术或商业,与此同时却很少关注政治,还有一些人过着修道士般的生活,选择远离政治的生活方式。这些生活方式不能因为它们排除了政治就被视作不受欢迎的。如果一位新闻发言人曾经强调说,如果公民不知道他所在州的联邦参议员、众议员和其所在地方政府的州参议员或议会议员的名字,他就不是好的基督徒,那么我要问耶稣本人会在这种测验中得到什么样的成绩。参与政治是好的行为,因此所有的人都应当参与政治,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这种观念无法为强迫阿们教派的孩子进行两年不需要的教育提供充足理由。(49)
如果有人问什么才是对社会有益的,两年额外教育的好处看起来无关大局。无论阿们教徒的子女在九、十年级会学到什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不会参与政治。因为阿们教徒一直退避到远离正常公民生活的程度,所以在政治过程中他们不是重要的推动力量。(50)允许阿们教派的孩子在八年级后离校并不会严重影响公民教育的目标。州政府允许家长为他们的孩子提供私立或家庭教育,这种教育也只包含很少的公民教育内容,州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针对阿们教派的这种论断。也许有人会认为对阿们教派家长的选择作出让步将令人惋惜地牺牲有可能获得的公民社会利益,但是公民教育的价值本身依然不是禁止家长让他们的孩子在八年级时从学校退学的强有力理由。(51)
这就留给我们一个不可调和的冲突:当孩子们长到十六岁时他们最大程度的选择自由与全面参与其宗教社区生活的冲突。州政府应当教育孩子直到他们十六岁,这样可以保护他们在长远生活上的自治能力,与这种观点相对立的考虑是,如果这些孩子能够更早参与阿们教派的社区生活,随之产生的个人态度和依恋感恰恰是前一种学校教育经历使其难以产生的个人情感。教育打开选择之门;十几岁的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希望退学时,这种做法却恰恰对他们希望的选择上关上了大门。
阿们教派孩子们的决定有多自由?我们生活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我们对自己以及我们十四岁孩子作出的选择的自由度困惑不已,所以我们几乎无力评价阿们教派的孩子在这一年龄作出的选择的质量。(52)但是阿们教派十八岁的年轻人,即使不是非常自由,他们依然对更大的社会生活有所认识。(53)他们认识到,接受洗礼将使他们封闭于社区生活,除非他们以后被驱逐出去,或是以一种将会切断与社区所有社会与商业联系的方式离开社区。有观点认为许多年轻人是因为受到对外部世界有意识恐惧的驱使而履行接受洗礼这一重大承诺,但是我对这一观点表示怀疑。(54)十八岁的年轻人能够有机会免于作出这种永久承诺,这一事实缓解了认为十四岁的孩子作出的选择是不自由的顾虑。(55)
考虑到宗教社区生活能够实践他们生活方式的重要价值,我认为支持授予阿们教徒豁免的理由比反对授予他们豁免的理由更有说服力。(56)豁免阿们教徒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相对于军事义务和使用毒品的问题,在公平方面引起的顾虑要少。学校教育使大部分孩子受益,这些孩子并没有因为允许阿们教派子女离校就受到什么损失。(57)(www.daowen.com)
如果阿们教派和类似的宗教社团被允许在八年级后让他们的子女退出普通学校教育,州政府应当怎样设计豁免呢?它应当对宗教信仰作出规定,还是要求参与某种宗教组织,或是同时规定这两方面的条件?
相对于从良知出发反对军事义务的情况,组织成员身份的要求与退学问题有着更重要的联系。阿们教派非常好地维持了他们社区的成员数量,这是支持他们退学选择的一个理由;他们也没有成为州政府的负担。除非家财万贯,作为个人的父母不能为他们的子女提供这种保障,而且在不参加某种组织的情况下,子女继续他们父母也许会选择的简单生活方式的可能性会大打折扣。(58)欺诈是另一个不允许孤立的家长让其子女从学校退学的原因。没有人会为了让他们的孩子工作而加入阿们教派,但是一些像小农场主或手工业者并且贪图免费帮手好处的孤立家长,也许会愿意陈述某种超过八年级的教育是邪恶的宗教观点。政府官员将很难从虚假表述中筛选出诚实表述。因此,有强烈理由支持将豁免限于属于实践适合孩子成长的生活方式组织的家长。
豁免应当限于宗教组织成员吗?认为继续接受教育会使人们受到的诅咒更深,这种信念构成了享受豁免的一个强有力理由,非宗教组织是提不出这种类似理由的。(59)另一个要求不豁免世俗组织的理由与历史有关。孤立的宗教社区经常显示出其生存能力;但是在西方国家很少有小的非宗教社区能够长存。如果她所在的社区很有可能会解体,当这个教育背景不大好的孩子长大后,我们可以断定她将缺乏社区的帮助。因为许多宗教社区同样没能存续下来,所以立法机构将豁免限于已经存续了特定时间的组织的做法是明智的。(60)只要它不排除其他宗教组织同样适格的可能性,制定法可以宣布一些指定的宗教组织的适格性。(61)
另一种独特的观点要求将分类限于宗教组织,它直接依据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以及该条款对宗教的尊重传统。阿们教派的职业生活是他们社区生活的核心内容,就像使用佩奥特是土著美国人教会的核心宗教实践一样。政府应当尊重宗教活动的思想不仅可以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宗教组织和制度。因此这种观点得出结论说,政府不应当对非宗教组织的集体生活给予相同程度的尊重。
有人也许会回应说(正如我在良知反战问题上对类似观点作出的回应一样)豁免宗教个人的需要并不是拒绝为非宗教个人提供豁免的坚实理由基础。但是政府有充分理由要求孩子们接受教育到十六岁。如果为世俗组织授予豁免的理由相对不充分,而拒绝授予豁免的理由却很有说服力,那么将豁免限于宗教组织的做法就合情合理了。(62)
因此,我的结论是,州政府应当豁免阿们教派的孩子八年级以后的学校教育要求,而且州政府应当将豁免限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成员:(1)宗教组织;(2)提供某种替代社会生活方式,这种生活适合在校外接受培训的十几岁的孩子;(3)已经在一段时间内维持了其组织形态的存在并在其年龄构成上保持了比较高的年轻人比例。与使用毒品和良知反战不同,这些分类更多地表现出理论而非实际意义,因为很少会有组织非常认真地反对教育十几岁的年轻人。
霍金斯郡的家长希望他们的子女留在公立学校,但与此同时还希望子女免于在英文课上使用霍尔特、莱因哈特和温斯特读本。学校应当为他们提供妥协方案吗?如果是的话,应当采取怎样的形式?(63)
当家长反对学校课程的某些方面时,学校应当作出一些妥协,我们可以从这种假设出发进行讨论;无论家长在事关核心课程的问题上坚持什么样的态度,当家长反对时,学校不能强迫孩子军训或跳舞。家长的宗教观点影响了一些学校的课程设计决定,这种情况甚至会在学习科目问题上影响到人们的判断。许多教科书在编写过程中都尽量回避会发生冒犯的情况——不重视进化论的生物学教科书就是一个主要例子——而且教育当局也以尽可能减少对其课程和课文的对立态度为目标。如果多数人(或者说大嗓门的少数人)可以在不承受宗教不快的情况下接受教育,与一些更小的、步调不一致的少数团体保持协调从原则上说并不是一种错误的选择。(64)
因为在全州范围内适用的立法决定无法处理一些重要的程度问题,例如支出、不便以及让某些学生学习替代课程则有可能产生的分裂作用,而地方教育官员却能意识到家长的确切要求和可能的救济方案,所以教育官员应当决定是否为孩子在某些课程上提供豁免的问题。不过司法审查将会紧随其后。
除非家长的反对意见非常强烈,否则教育者不应在一般课程要求上授予豁免。学校应当满足某些世俗反对意见的要求——例如和平主义者对军训的反对意见——但是宗教反对意见往往比世俗反对意见要更有说服力,而且,如果某套阅读丛书本身在宪法上并不存在宗教对待瑕疵,世俗反对意见能够充分到可以为让孩子们(65)免于阅读该丛书提供充足的理由,是否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有疑问的。
反对作出妥协的理由的说服力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课程因为受到不利影响而出现混乱的程度,例如三年级的老师无法在一天的时间里都引用标准读物中的故事。第二个因素是学校为了实施令人满意的妥协方案不得不付出的时间、人力和金钱。例如,有没有地方让被豁免的学生学习替代材料,学校是否应当抽出人员以监督该学习?第三个因素是受豁免的学生在教育成果方面的损失——从州政府的视角出发。那些错过历史或科学知识学习而且没有充足替代学习过程的学生受到的损失要大于那些错过学习方舞(square dancing)的学生。
在霍金斯郡冲突中被考虑的问题的重要性与阿们教派案件的情况不同。原教旨主义家长的最大顾虑是这些读物的总体效果,他们认为这些读物传授的是宗教信仰平等、人们应当选择自己的道德规范、无拘无束的想象力是好东西的思想。因为这些家长可以让其子女从公立学校退学并重新就读于让这些家长觉得志趣相投的学校,所以这些家长并未受到阿们教派家长承受的一样严重的约束(尽管要付出一笔可观的金钱成本)。
我们在阿们教派案中确定的五项州政府利益是学生能力、独立选择、对文化丰富性的开放态度、参与民主政治的可能性以及道德发展。相对于阿们教徒的孩子,霍金斯郡的孩子们在能力和文化开放态度问题上的令人担心之处要少。使用对霍尔特读本替代性材料的学生同样可以很好地学会英语以从事某种职业或参加社会活动。替代材料同样可以起到阅读文学和非小说类作品平台的作用。
州政府可以合理地反驳说,如果家长反对意见的目的是为学生拓宽选择范围,那么这正是霍尔特读本的目的之一。但只要州政府允许家长对其子女进行私立或家庭教育,而且在这些教育中并不需要包括与家长个人意见不同的观点,那么当某些家长们认为一些教学资料威胁到宗教利益而反对使用这些材料时,以保护学生的选择自由为由驳回家长的这种反对意见的理由就会大大失去说服力。(66)
州政府促进宽容、平等和参与民主制度的诸多目标带来了更复杂的问题。与阿们教徒不同,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活跃于政治过程中。如果家长对不同观点的反对意见被判具有正当性,他们的孩子们也许将变得刻板、教条且不适应自由民主政体中的公民生活。(67)这种反对豁免的观点与那种支持选择自由的观点一样,都与家长选择教学内容狭窄的私立教育的能力发生了冲突,但这种教育是家长在其反对意见没有得到满足时也许会选择的。因此,为促进民主教育而反对作出妥协的做法在原则上(68)有问题,它带来的后果也很有可能会起到相反作用(69)。
如果家长可以保证被豁免的孩子将会保持足够的能力水平,而且学校不会因为严重分裂它们的标准课程或为了发展替代教学内容付出实质性开支而承受损失,教育者应当让霍金斯郡的孩子免于使用霍尔特读本。不过这种总体性评估假定家长的反对意见并未触及大部分学校课程(不应当允许家长随意对他们孩子学习的课程挑三拣四),而且家长的其他类似反对意见不会压垮学校,使得学校迎合家长反对意见的任务变得即令其厌恶又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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