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历史中,基于良知反对提供军事服务的人可获得的豁免范围是变化着的。大部分殖民地和早期的州,通过立法或是根据宪法权利,对那些严格反对佩戴武器的人授予了豁免。有些地区将豁免范围限制于特定教派;有些地区要求享受豁免的个人提供替代服务或交纳费用。在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权利法案的原始提案中曾经包括这样一个条款:“任何出于宗教原因对佩戴武器有顾虑的个人不得被强迫亲自提供军事服务”,但是这一想法最终没有被采纳,部分原因在于征兵被视作是州而不是联邦的职能(5)。内战期间,1864年的征兵法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强制征兵制,只为那些其宗教派别的信仰条款禁止他们佩戴武器的良知反战人规定了例外。(6)1917年的征兵法案规定,对于“任何众所公认的教派或目前正处于有组织和存续状态的组织,并且这些教派或组织目前存续的信条或原则禁止其成员参与任何形式的战争”,只有这些教派或组织的成员才享有豁免以免于提供军事服务。(7)
1940年选召征兵法案关于良知反战人的核心条款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比起1917年的法案要更宽泛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和平”教会,尤其是公谊会(贵格会)的立法推动,国会取消了属于和平主义教派的成员身份要求,将豁免资格扩大到任何“因为宗教训练和信仰的原因,基于良知反对参与任何形式战争”的人(8)。对随军非战斗岗位的良知反战人可被允许履行替代性的民事职务。(9)因为国会并未对良知反战人规定特别的登记制度,反对征兵登记的人被起诉。(10)
“宗教训练和信仰”这一短语最开始在选召征兵局系统内部获得了各种各样的解释(11),结果在第二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间造成了严重分歧。奥古斯塔斯·汉德(Augustus Hand)法官在美国诉考腾案中对该短语作出了宽泛解释:
宗教信仰在特定的良知中(找到)它的表述方式,这种良知无条件地要求信仰人在面对违反此种良知的信条的诱惑时,要无视个人基本利益诉求并接受牺牲……反对在任何场合参与任何战争的基于良知的反战意见……恰可被视作此人对其内心精神导师的回应,无论称其为良知还是上帝,正如现在许多人对宗教动机的看法一样。(12)(www.daowen.com)
在伯曼诉美国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拒绝作出相同判决,反而判定国会的意思是将豁免限制于“从个人认为他应当对高于任何尘世权威的权威负责的信仰”出发的宗教信仰。(13)
1948年,国会看上去接受了伯曼案的解释,它修改了选召征兵法的内容:“与此相关的宗教训练和信仰的意义是指个人与上帝有关的信仰,其中涉及高于任何来自人类交往联系中义务的更高义务,但不包括本质上属于政治、社会学或哲学的观点,或仅具有个人性的道德法则。”(14)
这就是三个重要的最高法院判决问世前的历史情况,我们将在下文讨论这三个案例,它们都是在越战的动荡时期判决的。在过去的法案作出最后一次修改后,它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法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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