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条款的含义并不能只依靠批准权利法案时的人们相信的内容来决定。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使宗教条款可以延伸适用于州的情况(52),对州适用宗教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的人们是如何看待宗教条款含义的。(53)
司法意见和学者们对内战前后对宗教活动自由的理解给予的关注相对来说很少。麦康奈尔关于原始理解的文章讨论了19世纪早期的几个案例,它们可以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了解当时的司法态度。(54)一方面,纽约州的一家法院判定,该州宪法为一名罗马天主教神父提供保护,使他不必作证确认一位曾向该神父坦白接受过偷来货物的人的身份。(55)另一方面,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要求支持豁免的种种主张,其中包括一名犹太裔诉讼当事人关于他在星期六应当不出庭的要求(56);南卡罗莱纳州宪法法院不允许一名基督教成员拒绝担任大陪审团成员的要求(57)。
在1868年前,大部分州的宪法条款在宗教自由规定上都比联邦条款详细得多;绝大部分都明确提到了良知自由;许多条款都规定不得在不同宗教间厚此薄彼;有一些条款为有宗教顾虑的人提供豁免以免于佩戴武器。(58)大部分州的宪法都有一些感谢上帝的礼仪性表述,许多州宪法在其他方面对宗教作出了认可。(59)
库尔特·拉希(Kurt Lash)为了弄清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年代里人们对宗教活动自由的理解付出了最系统的研究努力。(60)拉希提出,在最初的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反映出一种个人自由规范要求的方面(而不仅仅是对州政府权力的一种让步),它的适用范围限于“剥夺作为宗教的宗教(abridge religion qua religion)”的法律上。(61)(www.daowen.com)
拉希认为在19世纪早期,人们承认基督教是整个国家的宗教,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赞助宗教,宗教是对公共道德的主要支撑,因此针对有效法律的豁免看上去“几乎是荒唐的”(62)。但受宗教思想激励的社会激进主义运动,并且主要是废奴主义运动,为对宗教活动自由的理解带来了更多个人主义的成分。废奴主义者声称,因为奴隶制违反了上帝的法律,所以人们有义务与其斗争。南方州镇压了反奴隶制的言论并限制奴隶的宗教集会。“中立”的法律禁止教奴隶们读写,以阻止他们阅读圣经,因此损害了奴隶实践宗教信念的能力。(63)
在内战快要结束时,三十七个州中的二十个州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对兵役的宗教豁免;在内战期间,国会对一些从宗教良知上反对服兵役的教派成员提供了豁免以承认“良知权利”(64)。
第十四修正案支持者的领袖视宗教活动自由为个人良知权利——不仅包括礼拜还包括所有对上帝和其他人的义务(65)——那些“中立”的法律,例如禁止奴隶学习阅读的法律,将侵犯这一权利(66)。拉希强调说,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年代,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被视作一种可以要求为普遍有效的法律提供豁免的个人权利依据。拉希给了我们很好的理由去设想在1866年的许多人,包括立法者们,他们在豁免问题上与其1789年的先人看法不同,但是我依然不认为后一种原始理解(即作为第十四修正案基础的理解)有足够的说服力,以推翻我们应当在接下来的章节考虑的那些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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