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约原则:普遍主义信用与特殊主义信用的对比

合约原则:普遍主义信用与特殊主义信用的对比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梅因的理解,合约(原则)可视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信用,而与那种作为特殊主义信用的身份原则相对应。对单位化企业和“身份”原则的考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合约原则。这种特殊制度结构的后果是,特定交易成本的节约相比效率的流失而言微不足道,特别是这种身份原则的效力也在不断地衰减。

合约原则:普遍主义信用与特殊主义信用的对比

3.3.2 合约原则

契约的世俗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契约的宗教源头可从《圣经》中找到[43];而现代契约精神,如梅因[44]所说,则主要是从建立在万民法基础上的罗马法体系中沿袭而来:“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45],是西方近代以来随着人的解放和个人主义的发展而演进出的一种现代观念及其方法。

何谓合约(或契约)?从法律角度理解,契约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46]经济学的角度理解,契约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也包括一些默认契约。事实上现代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是将所有的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看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根据不同的标准,契约还可作不同的分类:从时间角度,可分为原始人现代人的交易活动及其契约安排;从交往规则角度,可分为人情式与非人情式的交易活动及其契约安排;从完全程度的角度,可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从经济史角度,也可划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现代契约[47]等等。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约原则并非是哪一种具体的契约,也不刻意作法律、哲学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区分,而主要是指的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交往或者交易所遵循的基本的规则,它更侧重于强调具体契约的达成、履行过程中所依据、遵循和表征出来的普遍主义的理念或者标准。

合约原则既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它的内涵有人的主体性、平等性、自由意志、自主选择、合意、合作、正义、自然秩序等多种理念,也可视为是博弈论引入经济理论分析中所带来的一个成就。由于博弈论的引入,那种过去认为只能依靠市场实现的瓦尔拉斯均衡现在可以通过组织内部结构调整等来解决市场问题。经由历史的长期发展,现在合约(原则)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之一[48]。在博弈论的框架下,契约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49]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契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双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双方必须同时受到契约的约束。

概言之,合约原则是指的经济主体间横向的权利平等关系,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信用,其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行为主体都排他性地拥有专有利益及其对应的社会权利,这是合约原则的基本前提;二是合约原则体现了平等主体间的“合意”,这是合约原则的核心理念。(www.daowen.com)

合约原则可视为企业制度的深层本质,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从交易过程来看,企业契约是在自愿交易、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达成的。从交易结果看,无论是哪一个利益相关者,它们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契约,就意味着它们认为这个契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他可能得到的契约;或者说,它所能接受的,必然是其资本在约束条件下的最优使用方式。这就是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契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企业契约的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满意于合约给它们带来的收益,特定的企业契约或所有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50]

梅因曾经说过,契约关系使我们个人在不断地“向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51]。按照梅因的理解,合约(原则)可视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信用,而与那种作为特殊主义信用的身份原则相对应。进而,与契约型企业相对应的是单位化企业[52]

对单位化企业和“身份”原则的考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合约原则。和契约型企业不同,单位化企业是通过与身份、地位相关联的差序化的权威来治理企业的;或可以说,单位化企业的运行遵循“身份”原则。那么“身份”是什么?经济学并没有类似的范畴以及解释。T.H.Marshall的定义是:身份是一种地位,在那上面附着一系列的权利和责任、特权和义务,法定的特许或禁止,这是为社会所认可并为国家所规定和推行的[53]。梅因的相关研究表明:从古代到近代,身份是基本的社会治理形式,社会发展是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过程。当然,社会学注重由身份决定的社会地位,而经济学则更关注由身份决定的资源配置效率。那么,从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看,两者谁会带来更高的经济绩效?我们赞同关于身份治理可能会节约特定交易成本的观点,但在总体上我们认为,身份治理不仅在宏观的经济发展方面会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在微观方面也只能获得相对较差的企业绩效。这一点已被大量的经济实践所证明。究其原因是因为:(1)从宏观角度看,由于身份这种特殊主义的信用或交往规则,企业契约不可能对所有人和所有的经济机遇开放,结果使企业的规模和发展受到了影响。有研究证明,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其原因就与我国缺乏普遍主义的契约精神有关[54]。(2)从微观角度看,不同于契约型企业内部那种建立于产权合约基础上的“权威”,身份原则不仅缺乏正式的激励制度,也缺乏正式的约束机制。这种特殊制度结构的后果是,特定交易成本的节约相比效率的流失而言微不足道,特别是这种身份原则的效力也在不断地衰减。

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对合约原则的依赖已达到“神圣化”的地步,它已成为一种法治精神、道德精神和社会精神。可以说,我国企业改革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一种契约精神再造的过程。但是,在“由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转型期,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时期,我国经济资源配置仍呈现准契约配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契约配置与非契约配置并存;二是契约选择上受到限制;三是契约主体模糊、契约条款本身不健全或缺乏有效的履行机制[55]。分析表明,契约短缺是制约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障碍,大量企业的治理结构还带有单位和身份化的特征。虽然在一般意义上,单位化企业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仅仅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事实上它是一个与家族化、科层化管理等同等层次的概念。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于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来说,身份原则更多的是在消极的方向上发挥着作用。这正是需要我们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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