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产权原则
经济因素一般被置于社会基础性的和决定性的地位上,也是判断人们是否拥有独立人格和经济理性亦即是否存在经济人的关键标志。在这个前提下,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关系的格局,进而特定社会经济秩序当中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不同权重,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于物质资源的占有和配置状况,也就是说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状况。
如前述,企业契约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人力资本、非人力资本等)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我们所说的产权原则主要指的是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存在的隐含前提条件,即企业各生产要素必须存在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说要素拥有者要对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因此,我们这里的产权原则侧重于遵循罗马法所给定的物权含义来理解产权[32]。在这里,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在企业成为资本)的初始所有权,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束权利的总和;而企业所有权则是指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虽然企业所有权直接决定着企业绩效,但财产所有权却是企业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决定性因素。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1)财产所有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和一般观念上的认知,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对财产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如果没有前者所表示的人与物之间的占有与被占有关系,就不可能有后者所表示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交易和配置关系。(2)财产所有权要求其在经济上得到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即剩余分享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既是竞争的根源也是合作的基础。从终极意义上说,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来源于理性经济人的效用最大化追求。但是,如果经济人不对某种要素拥有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那么经济人概念及其最大化追求就只能存在于“想象中的异邦”而无法寻找到其坚实的现实基础。(3)财产所有权也是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如上述,企业是利益相关者间凭借自身的异质性特征通过长期再谈判机制进行博弈的动态均衡过程。如果说要素的产权特性提供了企业内博弈的动力,那么要素的异质性特征则决定了其人格化代表的谈判实力,决定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格局,并最终决定了企业所有权的配置方式。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绩效差距。资料显示: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间,私营个体企业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制和集体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效率最低[33]。因此,产权原则是塑造微观经济主体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不可或缺。
尽管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但经济理论并不是一开始就对此有自觉而清晰的认识的。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产权作为一种制度从来没有受到过重视。其典型的生产函数式为:Q=f(x1,x2,…xn)。这其中,在技术系数一定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至于这些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其所有者是否、如何让渡其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及其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绩效有何影响,统统被排除于研究的视野之外。(www.daowen.com)
凡勃伦较早明确指出产权(所有权)原则是企业赖以成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他正确的结论是建立在西方社会对产权重要性不证自明的认知基础之上的,因此缺乏对其内在机理的深入考察。凡勃伦认为,没有绝对明确的所有权,就不会有企业,企业是基于“所有权制度”的结果。他强调,所有权对于企业来讲,几乎是不用讨论的,是18世纪以来天赋自由思想的必然结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权对于企业来说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企业要在买和卖中赚钱,企业总不能自己买自己的东西,因而,“所有权必须是自然的、正常的绝对所有权,对于所享有事物的使用和处理,必须具有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决定权”[34]。凡勃伦认为,企业有了明确而绝对的所有权,才有了缔约的自由,才有了借贷的安全,企业的竞争秩序才会因此而确定。
科斯于1960年10月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标志着西方经济理论中产权分析方法的真正诞生。科斯通过对经济世界中摩擦力即交易成本的发现,在“科斯定理”中揭示出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性意义。科斯指出,传统的经济分析方法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来自关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经常所认为的那样,是物质实体,而是采取某些行动的权力,这些权利是由个人所拥有的、并由法律制度所确定的。[35]”由科斯所开创的这种产权分析方法的核心,就在于把生产要素理解为权利,把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研究并揭示产权配置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显然,“科斯定理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利属于谁,只要清楚地界定为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就会应运而起,权利的买卖者互定合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产值”[36]。除此之外,在《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等著作当中,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新经济史学的代表人物诺思就产权的作用也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揭示,与科斯的交易成本视角不同,他侧重强调了产权制度的一般激励功能。
在新制度经济学之前,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已经对产权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马克思的研究涉及到产权的内涵、产权的分离和组合、产权的性质和作用、产权制度的变化和发展等内容。特别地,马克思对所有制(广义上的物权状况)在生产关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资本主义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关系的特殊规律中,揭示出了所有制关系与公平、正义和经济绩效之间的相关性的一般规律。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贡献尤其突出地体现在他对于当时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关系和剩余创造及分享问题的精彩分析当中。如果说,马克思对于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研究是对产权原则的宏观阐述,那么,马克思对于古典企业内部矛盾的深刻揭示则是产权原则的微观展示。
虽然总体上讲西方经济学并没有刻意地强调产权原则[37],但其在解释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问题上却有相当的说服力。这是因为,一般来讲,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国家从18世纪开始就逐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对它们来说,在经济发展方面产权制度基本上不构成什么明显的障碍,因而逐渐演化为经济理论不证自明的假定前提。然而,如果把西方经济理论用于解释和指导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这是因为,相对于客观的经济资源来说,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明晰、合理和严格的产权制度。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那些资源禀赋条件较为优越的国家(如前苏联等)并没有取得最好的可持续的经济绩效;那些一味注重引进外资而忽视自身改革的国家(如70年代的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国家),同样未能摆脱困境;而取得令人瞩目发展成就的,恰恰是那些资源禀赋薄弱但注重建立明晰产权制度并为产权提供完备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人们发现,“西方的繁荣与发达最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国家确立了普遍的所有权制度”[38],“与其说发展依赖资本积累,不如说经济发展创造了资本”,因此,“良好界定的产权带来竞争的繁荣”[39],“私产保护是大国兴起之路”[40]。
总之,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形成一种激励,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41]。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在资源配置上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外部效应的内部化[42]。由此可见,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形成的逻辑起点,而且还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重要决定性因素;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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