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小结:关于企业制度的总体认识
科斯建立于交易成本概念上的企业理论已饱受多方面的诟病[22]。在我们的理论框架中,企业生产仍旧是以其制度结构为特征的生产过程,交易成本概念仍将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我们并不打算局限于此。给定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假定,我们尝试提供一个较完整的分析框架[23]。
1.建立于不同的分工基础之上,市场和企业之间也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毫无疑问,市场和企业都是建立于分工的基础之上,笼统的分工概念并不能够将市场与企业区分开来。具体的考察发现,市场和企业各自所依赖的分工基础并不相同:前者的基础是“一般分工”,后者的基础则是“个别分工”。一般分工和个别分工存在本质的区别。一般分工是指的社会内部的分工,个别分工是指的工场内部的分工;一般分工基础上的交易(市场交易)是为了获得相对比较优势,个别分工基础上的交易(企业内部交易)则是为了分享其合作所可能会带来的“剩余”;[24]市场交易并没有价值的增值,因而类似于一种“零和博弈”,企业内部交易产生了合作的剩余,因而类似于一种“常和博弈”[25]。基于这种理解,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相互替代,显然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具有互补的性质[26]。
2.基于剩余的创造和分享,企业合约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构成一种合作博弈的关系
如上述,企业建立于个别分工基础之上,这决定了“合作剩余”产生的必然性。反过来,要想创造并获得这种剩余,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性同意”,另外,企业内部合作的产生和不断积累,还具有塑造和培育企业核心能力的功能,因此企业剩余也是不断增长着的[27]。但是,虽然企业诞生于“合作”,合作却只是意味着一种不可突破的底线,在合作的框架之下,竞争是企业内部关系的基调。这当然是因为,任一生产要素都有其人格化的代表,任一利益相关者都要求其所拥有的产权在经济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也即企图分享尽可能大份额的剩余。于是,基于剩余创造的合作和基于剩余分享的竞争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就构成了企业内部最基本的矛盾。而企业制度本身,也正是“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28]”(www.daowen.com)
3.基于剩余分享而产生的企业内部交易的竞争关系,将在正、负两个方向上得到拓展,进而,“异质性”构成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核心谈判力”
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为了剩余分享的“最大化”,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将主要在正、负两个方向上通过谈判来展开竞争。在正的方向上,因为各方对合作剩余最大化较易达成“一致性同意”,各利益相关者试图通过对其创造剩余贡献或能力的证明来确认自己的谈判实力,从而分享到较大份额的剩余,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更具有相对稀缺性和重要性的生产要素的产权主体总可以分享较大份额剩余的现实。在负的方向上,因由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和信息不对称等的前提假定,各利益相关者又总是试图利用企业生产的“团队性质”,来采取“偷懒”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如果监控成本过高,其也会在博弈的过程中确认自己的谈判实力进而分享到较大份额的剩余,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虽然某些生产要素并不具有很高的相对稀缺性和重要性却仍旧会参与企业治理的现实。不论是正的还是负的方向上的竞争,从另外的角度理解,也可以说是这些要素所有者们都在千方百计地进行着关于其要素“异质性”[29]的证明,而那些同质性的生产要素(及与其对应的利益相关者),则只好获得与其市场价格差别不大的报酬。如果要用一个函数关系式来表示这种关系,我们有:剩余分享=市场价格(1 +异质性/同质性)[30]。
4.企业制度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31]的统一
正如前述,遵循博弈均衡和合意的合约原则,企业制度的一般逻辑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但是,共同治理只是一个参照系,仅仅在“应然”的意义上意味着利益相关者都有抽象的企业治理参与权。这种理论上的“应然”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变成实践中的“实然”,取决于利益相关者自身谈判实力的大小,也就是其自身的异质性。因此,现实中的企业制度,在不同谈判实力的对比下,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配置方式是各不相同的,从而表现出了“相机治理”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企业制度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的统一。
综上可知:(1)企业是生产属性与交易属性的统一,企业的交易属性派生出了企业的契约性质进而制度安排,制度框架是企业生产区别于一般生产过程的本质特征;(2)企业绩效(剩余创造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是企业制度的最终追求,企业治理是企业制度的主要功能,企业所有权的配置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3)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利益相关者之间据其各自实力和“异质性”而进行动态再谈判的机制是企业制度设定的内在机理。因此,在抽象的一般逻辑角度,企业制度意味着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从引入相关约束之后的现实来看,企业制度则是利益相关者的相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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