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论对比与实证检验:制度的均衡与演化

理论对比与实证检验:制度的均衡与演化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企业制度的一般逻辑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这一概括可以有效地解释企业发展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我们认为,单边治理背后的逻辑本质上仍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三边治理”型企业。

理论对比与实证检验:制度的均衡与演化

3.1.3 理论对比与实证检验

应当承认,既有的许多对企业性质的解释从数理形式上看都是相当缜密的,但我们认为,它们在逻辑上存在的某些缺陷往往使其形式上的追求变得黯然失色。这主要表现为:(1)对某种具体企业制度形式或者企业的个别特性进行严格的证明,不具备一般性的意义。主张“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观,以及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的观点有此嫌疑。(2)作为决定谈判实力的核心概念,生产要素的异质性特征[12]内涵广泛,关注一点不及其余,并据此得出结论,事实上是把程度上的差别误认为是本质的不同,无法令人信服。比如“资产专用性理论”。(3)过分强调对既有理论的批判或者突破而忽视对现实的关注,反而使自己的解释忽略掉了某些明显不应忽略的因素,比如科斯交易成本理论对企业和市场之间替代关系的过分强调以及对企业生产属性的忽视。(4)带有价值的偏好,以规范表述代替实证的分析。“股东至上”的逻辑带有这种特点。(5)过分强调交易成本的节约,忽视了要素证明其异质性进而谈判实力的正向拓展,结果忽视了企业制度的激励功能。团队生产理论是一个典型的表现。(6)过分强调对现实某些趋势的关注,认为代表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一方面没有超出上述第二点的局限,另一方面也缺少理论上的一贯性,令人存疑。所谓的“后现代企业理论”表现明显。

认为企业制度的一般逻辑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这一概括可以有效地解释企业发展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这里我们作一简要的讨论:(1)“单边治理”型企业。单边治理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企业中资本家居于主导甚至统治性的地位上,与此对应,工人不仅不可能参与企业治理与剩余分享,而且作为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也经常受到克扣,甚至还会遭受到其他多种不公平的待遇。一般认为,单边治理企业主要遵循的是物质资本的逻辑。这种企业在历史上曾长期存在,与此有关的一些意识形态或理念直到现在还很有市场,比如“股东至上”的逻辑等。我们认为,单边治理背后的逻辑本质上仍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其原因在于,当时历史条件下,冒险精神是企业对人力资本的主要要求,物质资本具有明显的相对稀缺性,而且拥有物质资本的人往往也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工人的劳动力是同质性人力资本,因此具有显著的可替代性,结果,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二为一,与工人相对应形成一种非常不对称的博弈格局,其结果也只能是“单边治理”。显然,参与度为零≠没有参与权。(2)“双边治理”型企业。双边治理型企业的产生,就是钱德勒所说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实质是人力资本职能开始从古典企业资本家当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表现,当然这里的人力资本还仅限于异质性人力资本。尽管随着人力资本重要性和相对稀缺性的逐渐增强,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实力越来越强,企业作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合约的理念逐渐成为主流,但是,一方面对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强调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物质资本逻辑的色彩,另一方面企业中同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普通员工的地位还没有很好地改善,因此这时的“共同治理”还是不够完善的。不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只能够做到这一点。(3)“三边治理”型企业。所谓三边治理,是指企业普通员工也开始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劳动的总体发展越来越社会化、复杂化,劳动者对“劳动努力”的供给对于其自身的劳动绩效开始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双刃剑”作用,劳动者的谈判实力增强,劳动者必然也会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4)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越来越融入到利益休戚与共的整体经济当中从而开始意识到,企业并非封闭性的经济组织,原来那种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竞争理念必须得到纠正;必须谋求所有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亦此亦彼、常和博弈的共赢,才能够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渐觉醒,开始兼顾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享诉求,从而使企业治理越来越表征出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发展趋势。当然,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和性质也并非是完全等同的,如果说企业内部那些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产权主体是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话,那么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比如顾客、竞争对手、政府等其他经济主体则具有某种派生的性质。(www.daowen.com)

显然,将“企业制度一般”界定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体现了企业组织演进与企业内涵拓展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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