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制度一般: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动态均衡

企业制度一般: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动态均衡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在企业契约中给消费者、供应商等其他派生性利益相关者也留下了相应的空间。因此,综合考虑可以认为,企业就是利益相关者就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组契约,企业制度的内在逻辑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这意味着,设计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必须遵循同权原则、均占原则、市场原则和边际调整原则[10]。

企业制度一般: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动态均衡

3.1.2 企业制度一般: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从发展的观点出发,任何事物都是一种动态的和开放的系统,企业也不例外。因此,企业的内涵是随企业组织形式的历史演进而不断拓展着的。于是我们就获得了两个理解企业内涵的基本原则:(1)永远都不可能断言我们的理解已经穷尽了企业的内涵;(2)既有的理解和概括应当根据最新的经济实践不断充实和拓展。在这个前提下,可以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即代表了企业制度的一般逻辑。

何谓利益相关者?有统计表明,自1963年至今人们对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了近30种不同的定义[4]。按照涵盖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定义最为宽泛,把所有能影响到企业活动或者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权益主体都看作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第三类定义限定最多,认为只有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权益主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比如企业的股东、经理人员和劳动者等等;第二类定义介乎第一类和第三类之间,认为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权益主体都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不过这其中并不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在此基础之上,人们又提出了“潜在利益相关者”和“真实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认为凡符合第一类定义的权益主体都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但只有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时候才可能转化为真实的利益相关者,并认为只有真实的利益相关者才会进入经济学研究的视野。我们赞同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区分为“真实”和“潜在”两类的观点,后文论述将继续证明,正是在这一划分的基础上,现实企业制度才普遍表现出特殊“相机治理”的异质性特征。不过我们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作“直接利益相关者”与“派生利益相关者”的区分,前者主要是指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要素所有者,而后者则是指没有投入专用性资产但与企业利益损益有关的经济行为人或组织。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是真实利益相关者,派生性利益相关者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化为真实利益相关者。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一组契约的联结,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其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但是,一旦企业(尤其是现代公司制企业)最终成立并获得了永续的法律生命,企业所有权就与最初的财产所有权有了本质上的区别。这里需要对两对不同的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物权和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其中,后一对概念的区别是从前一对概念之间的区别当中派生出来的。我们也可以说企业所有权主要的是一种法人产权,而财产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物权。

对产权与物权不同含义的区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一大贡献。其主要内容包括:(1)产权就是使一个人和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5],它只有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时才有存在的意义;而物权仅仅是指法律赋予某人拥有某物的排他性权利,它可以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存在。也就是说,物权只不过是法律赋予某物的归属标志,而产权则是物进入实际经济活动后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权利界定,这一界定可以是明确指出的如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隐含的如通过道德、习俗等加以承诺或者默认。(2)物权侧重于对所有者拥有物的状态描述,而产权则关注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3)产权比物权有着更广的外延,如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摆脱遭受侵害的权利、因发生欺诈而得到赔偿的权利等都是产权的形式。简而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产权不仅是支配物的权利,更是支配有价值的利益的权利[6]。就是说,产权已从单纯的物权转化为一束关于人的利益和行为的经济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7]。(www.daowen.com)

产权和物权的区分表明:(1)就企业的创立而言,没有物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参与博弈的当事人作为产权主体(严格意义上是“物权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和平等的。这就是说,个人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以及独立承担行使产权的责任是现代企业存在的前提;企业内参与博弈的各产权主体(真实利益相关者)也都至少在原则上应该拥有平等的企业所有权。(2)不同于主要表明人与财产之间关系的“物权”,作为表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权,其自身的行使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性与现代企业契约的权威性具有内在一致性。它主要表明,单个产权主体自身的理性选择要受到其他产权主体的约束。这也是对企业契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契约人)在合作框架下的竞争关系的反映。(3)既然产权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那么企业契约签约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当是产权主体。这与人力资本客观上存在的作为未来满足或者未来收入源泉的“投资品”属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业看作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8]。更广泛的意义上,科斯把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9]从而隐含地指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分配,也就是说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这就在企业契约中给消费者、供应商等其他派生性利益相关者也留下了相应的空间。当然,它们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化为真实的利益相关者。

综上可知:(1)就企业的创立而言,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优先参与签约,签约之时,派生性利益相关者一般都处于潜在状态;(2)派生性利益相关者因其与企业利益的相关性也有可能影响企业契约并进而参与企业治理,这一现象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尤为显著;(3)参与度为零不等于没有参与权(或参与可能),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程度和企业所有权的具体配置状况,取决于不同的企业运营状态及有关的内、外在条件。因此,综合考虑可以认为,企业就是利益相关者就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组契约,企业制度的内在逻辑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这意味着,设计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必须遵循同权原则、均占原则、市场原则和边际调整原则[10]

虽然,共同治理已经成为当前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普遍趋势,但是,共同治理作为企业制度一般只是为我们考察现实企业制度提供的一个基本的参照系,而并不意味着现实的企业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要无差异地参与企业的治理。后文将要继续说明,在不同的情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格局会有不同,因此现实的企业都是遵循特殊“相机治理”原则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历史和现实当中存在的企业都具有各不相同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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