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成果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成果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看,旧制度经济学对交易关系和企业契约的关注,虽然还不能深刻揭示企业的内在本质,但给后来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铺垫。科斯揭示出企业生产都是带有制度结构的生产过程,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诞生。现代企业理论主要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成果

1.2.3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之前的旧制度经济学也存在若干有关企业的理论论述。凡勃伦和康芒斯以及后来的加尔布雷思等人是旧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凡勃伦侧重于在进化论框架下理解制度,并将制度定义为某种思想习惯。在《企业论》一书中,他较早关注了企业存在的产权基础问题(“无形财产”),并认为企业在法律上的原则是契约精神,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自由、信守契约。与凡勃伦不同,康芒斯侧重于将制度变迁的原因归结于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康芒斯把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和“交易”两个方面。其中,“生产”是人对自然的改造;“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又分为三种基本的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19]。康芒斯关于“管理的交易”和“买卖的交易”之间的区分与科斯所说的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带有一定的相似性,体现出了惊人的洞察力。但可惜的是他最终却没有发现交易本身也是存在成本的。而事实上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交易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包括交易活动本身的划分都是没有意义的。总的来看,旧制度经济学对交易关系和企业契约的关注,虽然还不能深刻揭示企业的内在本质,但给后来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铺垫。

科斯揭示出企业生产都是带有制度结构的生产过程,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诞生。现代企业理论主要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除了其创始者科斯的理论观点之外,还包括资产专用性理论、间接定价理论、团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

1.科斯的企业理论

科斯的企业理论集中体现在他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在其中,科斯以市场和企业的比较为主线,以交易成本的大小为标准,以“权威”一词为核心概念,最终得出“企业的功能在于节省市场价格机制运作成本”的结论。其要点是:(1)企业具有契约性质。无论是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下的契约形式,还是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形式,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目的都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2)企业契约不同于市场契约的关键,在于企业契约中包含了劳务的费用;(3)企业契约较之于市场契约更能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因是它包含了某种“权威”关系,这种权威关系使得企业各种带有人格化色彩的生产要素无须市场定价而统一由企业家指挥;(4)企业规模“将倾向于扩展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样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20]。显然,科斯的企业理论,其主旨在于说明在契约的基础上,由于“权威”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成本的节约,因此企业是市场的替代物。

科斯理论的最大贡献就在于为我们开拓了一个从契约和交易成本角度理解企业的崭新视角,揭示了企业生产是带有制度框架的生产过程,从而真正打开了企业的“黑箱”,并为我们留下了充分的探索空间。但科斯理论的粗糙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1)科斯所说的“权威”,往往是“对生产要素的指挥”,似乎还主要的和企业的直接生产经营有关;而事实上,企业契约的所谓“权威”,主要与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和控制权(rights of control)的配置有关。(2)“权威”是一个很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往往与政府部门的官僚体制相关,以至于甚至有人借此来反对市场本身。(3)科斯的企业契约,主要的还是一种静态的考察。事实上企业的“权威”作为一种资源而言也是在不停流转和不断地进行着重新配置的。(4)交易成本概念显得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在科斯之后,理论发展侧重于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交易关系的研究,以确定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对策,由此诞生了多个相关理论。

2.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理论由威廉姆森等作出开创性研究,又在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那里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资产专用性理论也认为企业是用以节约交易成本的契约组织,不过它对交易成本的来源、企业的边界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对策。资产专用性理论建立在一组特定的范畴之上,它们主要包括: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交易维度、准租、非流动性、“购买”和“制造”的问题(buy or make?)、合约不完全性、纵向一体化等。概言之,资产专用性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主观上由于人类本性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客观上由于资产的专用性质,在企业运转过程中存在着为获取“专用性准租”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合约是完全的,那么这种潜在可能就不会成为现实;事实上企业合约是不完全的,这时机会主义行为就会给企业的运转带来大量的交易成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并克服企业合约的不完全性特征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一体化(包括合约的长期化)或者采取另外一种一体化形式将是一种合理且有效的选择。所谓一体化,在这里被认为是与企业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方式有关的企业内交易关系的特定规制结构。

在科斯那里及科斯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交易成本都是一个无所不包,同时内涵不明的概念,几乎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借用交易成本来加以说明,但其含混性也让许多理论失去了现实的可操作性。资产专用性理论着重从机会主义行为利用资产专用性获取“准租”的角度对交易费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分析,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但资产专用性理论更重要的贡献却在于其对企业合约不完全性、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关注和其所提出的一体化概念方面。在这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主要是格罗斯曼和哈特的研究。他们先将企业的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即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谁能对契约中不完备的部分拥有决策权,谁就同时占有了对应的剩余索取权。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纵向一体化虽然可以节约市场上机会主义带来的交易费用,但由于被一体化的一方失去了对原来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也就同时损失了相应的激励,会有效率损失,这是一体化带来的合并费用。纵向一体化到底是否发生,就取决于一体化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和带来的合并费用之间的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纵向一体化就会发生。同时,谁一体化谁的问题也是取决于哪种方案可以节约更多的市场交易费用或者带来更少的合并费用,并且得出结论是,投资最重要的一方应一体化其他方[21]

总的来看,虽然资产专用性和“准租”并不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惟一根源,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并不恰当,但由之而引出的关于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假定、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观念和对企业所有权不同配置方式作为交易关系的不同规制结构的研究,却带有一般性的意义。

3.间接定价理论

张五常并不完全赞同科斯关于“企业代替市场”的观点,因而对于企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并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张五常认为,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只是程度上的;企业并非为取代市场而设立,而仅仅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或者说是“一种合约取代另一种合约”。这样两种市场或两种合约的主要区别在于:(1)交易对象不同。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产品或商品,而企业交易的对象则是生产要素。(2)交易方式不同。企业交易是对生产要素的“间接定价”,而市场交易则是一种对商品的“直接定价”。(3)合约数量不同。市场交易需要一系列的合约,而企业交易则主要是一个合约。(4)交易成本不同。企业的交易成本往往小于市场的交易成本。

张五常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私有要素的所有者按合约把要素的使用权转让给代理者以获取收入,作为获取收入的代价,要素所有者必须遵守某些外来的指挥,而不能再以市场的价格来作为他行动的向导。”[22]这一论述是对所谓“间接定价”的内在机理的具体阐释。事实上,在企业契约当中,从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要离开市场进入企业,实质是在放弃一定的要素使用权(进而在企业内部表现为对一定控制权的放弃)和获得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之间做出了一个选择;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合约对市场合约的取代,也是在让渡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获得一定的控制权之间做出了一定的选择。这是因为,只有获得了控制权才能够形成“看得见的手”的“权威”进而节约交易成本,同时也只有放弃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才能够获得一定的控制权[23]。(www.daowen.com)

黄有光和杨小凯建立了一个关于企业的一般均衡的契约模式,将张五常的企业理论用一个数学模型精细化了[24]。这一模型存在三个前提假定,一是假定每个人都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此企业并不预先存在;二是假定存在着专业化经济;三是存在交易费用的冲突。在此基础之上,他们采取模型对用来组织分工的三种不同方式分别进行了考察,最后得出的结论是:(1)分工对于企业的出现并不是充分的条件。(2)最难以监督(监督成本较高)和直接定价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组织方式是企业的最优选择。由于所占有的企业所有权就是最难以监督并直接定价的生产要素的间接价格,因此这种理论被称为“间接定价理论”。其实质就是以监督成本这种交易成本为标准对不同企业内交易关系规制结构(比如不同的一体化方式等)进行的比较。

“间接定价”理论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体现在:(1)对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企业所有权配置规律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尤其是将监督费用的比较作为决定企业所有权配置的主要依据的观点值得商榷。(2)关于企业和市场的区别主要是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不同的观点,如果不考虑其后对“合约”的强调,很容易导致概念的混淆。(3)认为企业契约同市场契约只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别,这意味着企业能消除机会主义的论点不是决定性的,那么按照逻辑的推理,下一步应对要素交易的合约本身进行考察,由此将导向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对企业的内部结构由激励—监督问题决定的论述。但张五常并没有继续深入,而是简单地断言,当定价成本为零时将不会发生偷懒行为(shirking behaviour),轻易地忽略了这一问题[25]

4.团队生产理论

虽然团队生产理论认同企业的契约性质,但对科斯关于企业是“非市场实体”的观点也有不同意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区别企业和市场的不是契约本身,而在于企业是一个多人共同工作的团队组织,即企业的本质是团队生产的组织。他们认为,由于生产的系统性和生产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企业产出是团队各个成员分工协作的结果,任何单独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被精确地测量出来(或在技术上可能但成本太高),由于团队成员的经济人理性,结果偷懒的产生就不可避免。要解决这种偷懒问题,除了要向团队成员灌输那种强调合作、忠诚的团队精神,最关键的就是要必须引入一个专职的监督者。但问题在于监督者作用的发挥也需要进行激励,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解决方法是赋予监督者以一定的剩余权利。但如果监督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由此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本。结果,监督者必须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古典型的企业是最优效率的。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借助于企业组织的团队特征对科斯的批评比较有说服力,并将企业理论与企业剩余权利联系了起来,同时还注意到了非正式制度(团队精神)对于减少团队成员因“搭便车”式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道德风险”(noral hazard)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作用。这一方面深化了科斯以来对企业本质的认识,说明企业不过是一个基于竞争关系上的合作框架;另一方面还启示我们要注意企业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建设。但是,团队生产理论还带有一定的新古典色彩,企业的生产属性和交易属性还混杂在一起,结果企业的契约性质反被忽视了;团队生产理论对企业剩余权利的分析还是一种相对静态的考察;生产的团队性质所带来的计量和监督成本并非交易成本的全部根源;团队生产理论对团队精神的重视看来只是附带提及而缺少宏观的拓展和考察。

5.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詹森、麦克林、法马和霍姆斯特姆等。委托代理理论坚持企业的契约性质,但对其有独特的理解。概言之,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组织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内部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当一个(些)主体(委托人)为了更好地从事某项工作而授权另外一个(些)主体(代理人)代表它(们)行使某种职权的时候,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总是希望代理人服从、服务于自己的利益(激励兼容),但由于主观上的经济人动机、客观上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代理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常常会越界,结果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侵蚀。这就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或者代理人需要对委托人作出保证,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代理成本。

一种重要的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于现代企业中的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法马、哈特以及沙夫斯坦、詹森和麦克林等人的进一步研究表明:经理市场的存在可使所有者和经理的目标函数趋于收敛;[26]产品市场的竞争对于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存在约束作用;[27]证券市场上的压力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迫使经理的目标函数趋近于资本所有者的目标函数;[28]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决定于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均衡关系。

总的来看,委托代理理论将企业契约关系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将企业交易成本归结为代理成本,注意到了企业内所有权的配置,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对策。虽然代理成本也并非是交易成本的惟一根源,并且委托代理关系也带有浓厚的物质资本逻辑的色彩,不过,其有关外部市场对企业内部权利配置影响的有关观点,让我们联想到在现代市场经济当中,外在的市场结构对于企业内部制度设定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于本书所侧重分析说明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关联性关系颇有启发,值得进一步研究。

6.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一反“股东至上”的物质资本逻辑,认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利益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分配”[29],主张利益与企业相关的主体是多元的,不仅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这两个基本的企业利益相关者,还包括企业员工、社区、供应商、销售商等带有“派生”和“潜在”性质的利益相关者。这些主体的利益与企业绩效休戚相关,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理应给予他们所有权,才可以使责、权、利相一致,实现企业绩效的最优。我们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格局,是对企业契约性质的深刻揭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涵盖其他理论的有关观点,带有一般性的意义。当然,这一理论的最大缺陷是失之于笼统,对于交易成本的根源、对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据以分配企业所有权的标准或者依据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关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下文还有专门讨论,此不详述。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主要包括如上六部分的内容。除此之外,从国内来看,也有不少学者的观点视角独特、发前人所未发,颇有可观之处,这主要包括张维迎、周其仁、杨瑞龙、周业安、易宪容、谢德仁、郭金林等。但总的来说,国内的有关研究还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对西方理论的引进、学习和模仿的印痕,此不赘述。

概言之,以科斯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揭开了新古典经济学笼罩在企业上面的“无知之幕”,回归了斯密和马歇尔等人关注企业组织特征和内部关系的传统,开创了以企业交易关系规制结构为研究对象的企业经济学。但是,在人们把企业从市场中“拯救”出来的同时,却又无意中设下了把企业制度同其制度环境孤立开来的陷阱。而且,局限于交易成本比较逻辑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的生产属性以及企业制度的激励功能,甚至我们可以这样说,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缺点和其优点同样显著。但最致命的是,由于其所处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这个缺陷又难以靠新制度经济学自身的发展来获得弥补。也正因其自身固有的缺陷,虽然它给了我们丰富的启示,却无法对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所正面临的问题提供“对症”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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