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分权利科学的顺序
自然权利体系最高一级的分类,不应该(但经常如此)划分为“自然的权利”和“社会的权利”,而应该划分为自然的权利和文明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构成私人的权利;第二种为公共权利(24)。因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而不是“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中,很可能有某种社会状态,但是,在那里没有一个用公共法律来维护“我的和你的”“文明”的社会结构。正是这种自然权利,从自然状态的情况看来,特别称之为私人的权利。全部的权利原则,将在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这两个次一级的分类中加以说明(25)。
【注释】
(1)德文本无此标题。——译才
(2)康德把“法理学”和“法哲学”看成是不同层次的法学研究学科,他在这里说的“纯粹的权利科学”,可以理解为“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译者
(3)这一节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是法律?”。——译者
(4)德文版为“是曾经怎样说的”。——译者
(5)据德文本,不是“体系”而是“法学理论”——即权利。——译者
(6)这一段中的“行为”,在德文本均为“自由意志”。——译者
(7)这一段的“有意识行为”,在德文版均为“自由意志”。——译者
(8)在德文本,其文为“……而是在彼此自由意志的关系中,仅仅考虑形式”。——译者
(9)这里所说的权利的定义,也可以理解为康德关于法律的定义之一。——译者
(10)德文本为:“能够使一个人的意志选择的自由与任何人的自由同时并存,等等。”——译者
(11)也可译为“他对我是不公正的”。——译者
(12)德文本为“依法行事成为我们的准则,这是伦理对我提出的一项要求。”—译者(www.daowen.com)
(13)康德在前面都说“一条普遍法则”,这里却使用“诸法则”,很可能是笔误。——译者
(14)在德文本中直线、曲线和斜线三词有加重符号。——译者
(15)从我们所用的德文本看没有这段话:“即人所共知的……紧急避难”。——译者
(16)德文本中,在权利科学之前尚有“原本意义上的”形容词。——译者
(17)德文本无此数词“六”,标题也不同,德文本是“权利科学序言附录:论不确定的权利”。——译者
(18)德文本在“良心的法庭”下有加重符号,英文本则无。——译者
(19)衡平法的原意为公平,所以,在这一节中不能只译为“平衡法”,最后一段中的“权利”,如理解为“法律”则更合逻辑。——译者
(20)指侵犯他人致死,则要被处死的刑法。——译者
(21)获得的权利指后天获得的权利。另外,德文本没有(一)(二)这两个小标题。——译者
(22)德文本无“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这半句话。——译者
(23)按习惯,所谓一件不真实的事,就是指讲话的人有意地说谎或去欺骗别人(虽然这可能是出于他的态度轻率),因为这样做会对他人不利,至少,如果有人信以为真地重复这些假说,也会成为他人的笑柄,认为他过于轻信。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不真实,仅仅指那些直接侵犯他人权利的谎言,例如为一项已经履行过了的契约作虚假的辩解,这样做,为的是剥夺他人的东西。这些概念的特征,如此接近和类似不是没有根据的,例如某人思想的一次简单表达,它总是可以被别人拿来随心所欲地去摆弄,结果是,他的声望受到影响,会被人看成是一个说话不可信赖的人,差一点要当面羞辱他,称他为说谎者。在此情况下,什么是属于法理学,什么是专门属于伦理学,它们的分界线是不容易被划错的。——康德原注
(24)康德所说的“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也相当于“私法”和“公法”。同一英译者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文集中,就改译为“私法”和“公法”两词。——译者
(25)德文本无此部分。——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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