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权利的科学—权利的划分及其科学原理

权利的科学—权利的划分及其科学原理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获得的权利是以上述法律条例为根据的权利。天赋的权利又可称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因为外在的权利必然总是后得的。在天赋权利的关系中,因而在内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关系中,不存在许多权利,仅仅只有一种权利。至于权利科学的次一级的分类,可以详细地参阅外在的“我的和你的”之部分。

权利的科学—权利的划分及其科学原理

二、权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权利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科学理论体系来看,权利的体系分成自然的权利和实在的权利。自然的权利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根据;实在的或法律的权利是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

(二)天赋的权利获得的权利(21)

权利的体系又可以被看作是那种不言而喻的力量,即在道德上与他人交往时,可以作为责任去约束他人的一种力量。这就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提供一种法律上的行动权限。从这个角度看,这个体系可以分为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获得的权利是以上述法律条例为根据的权利。

天赋的权利又可称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因为外在的权利必然总是后得的。(www.daowen.com)

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22)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并大于人们可以彼此约束的权利。可见,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根据这种品质,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人,有一种公正的品性,自然地作为无可怀疑的权利,因为在他自己依法行事之前,他未曾对任何人作过不公正的事情。此外,每一个人对别人还具有一种天赋的一般行为的权利,所以,他可以对其他人做出那些不侵犯他们权利的事情,或者,不拿走他人的任何东西,除非他们愿意他拿走。例如单纯的思想交流,去叙述任何一件事情或者允许某件事情,不论他是否出于真诚或者毫无诚意,因为这完全看其他人是否会相信或信赖他的话,(23)但是,所有这些权利或权限,已经全部包括在天赋自由的原则之内,而并没有真的和此自由原则有所不同,即使按照较高的权利类型,把这些权利作为划分了的几部分。

把这样的一种权利划分法引用到自然权利的体系(所有这些权利都看成是天赋权利)之内的理由,不是没有意图的。它的目标是,一旦对后天获得的一种权利发生争辩时,以及出现下列两种情况的问题时,或者对有关事实尚有怀疑,或者事实已经确实,但对有关的权利还有争议时,就能够更加有准备地提出论证。因为,提出否认一项责任的一方(他可能负有责任而提出论据来),能够有条不紊地提出他的天赋自由权利,作为在各种关系中详细的专门化的权利,并能公平地在这些关系之上建立各种不同权利的权限。

在天赋权利的关系中,因而在内在的“我的你的”的关系中,不存在许多权利,仅仅只有一种权利。因此,权利的最高一级划分,即天赋的权利获得的权利(显然,这是两个内容极不相等的部分),恰当地被放在了本书的序言之中。至于权利科学的次一级的分类,可以详细地参阅外在的我的你的”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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