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对权利的补充说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对权利的补充说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从严格的意义来看,每一项权利都和一种强制的权限相结合。这类真实的或假定的权利有两种:衡平法和紧急避难权。很明显,在审断有关“公平”和“紧急避难权”时,牵涉到的不确定是产生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混淆,当人们从理性或从法律条文这两个不同方面去考虑,在引用权利的原则时,肯定所持的理由就不相同。

对权利的补充说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17)

从严格的意义来看,每一项权利都和一种强制的权限相结合。但是,还可以设想其他更广义的权利,它们所具有的强制的权限不能由任何法律来决定。这类真实的或假定的权利有两种:衡平法和紧急避难权。第一种指的是没有强制的权利;第二种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对这种不确定性,没有一个法官能够被派来对它作出判决,可是,它却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特定的事实:那些令人怀疑的权利案例,为人所知。

(一)衡平法

衡平法,从客观上看来,并不严格地构成一方对另一方提出仁慈的或慈善的道德义务要求的一项理由。但是,谁根据公平的理由坚持要获得任何东西,就等于根据他的权利提出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尚缺少法官行使职责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使他可以决定用什么,或者以什么方式去满足这种要求。例如一个商业公司,它是按相等的利润条件组织起来的,但是有一位合伙人却比其他成员干得多,结果他的损失也多按照公平原则,他应该向公司要求得到比其他人员获得的相等的利益额要多一点。可是,根据狭义的权利(法律)——假如我们设想法官如何考虑他的案件——法官提不出任何确实的材料能确定,根据合同他应该多得多少,作为一宗法律诉讼案来看,这种要求会被驳回。又如一个家仆,说好在干活一年之后可以拿到工资,但是,由于这段时期货币贬值,于是,他所得到的工资不可能和他当初订立合约时的价值相等了,如果他拿到的钱数与契约规定的相同,他不能根据法律来要求补偿由于货币贬值所造成的损失。他只能根据公平的——一位哑女神,她不要求听得到权利——理由提出要求,因为在服务契约上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一位法官不能按照含糊不清的或不能确定的条件作出判决。

由此而见,一个公平法庭为了去判决这项有争议的权利,会陷入矛盾。只有在关系到一个法官自己的正当权利的地方,以及在他能够作决定的那些事件中,他才可以或应该听取公平的声音。那么,如果国王的法庭接受恳求,对某人的损失,或者在服务中所受的损害给予补偿,国王的法庭便可以负责这样做,虽然根据严格的狭义的权利(或法理)来看,这种要求将会被拒绝,其托辞是缔约双方(或各方)在履行契约过程中,对偶然发生的损失要承担他们各自的风险。

公平的格言可能是这样:“最严格的权利(法律)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但是,这种祸害是无法用权利(法律)的形式去消除的虽然这涉及到权利的问题;因为由此产生的不幸,只能提交“良心的法庭”,(18)而任何权利的问题必须向民事法庭提出。(19)(www.daowen.com)

(二)紧急避难权

所谓紧急避难权是一种假定的权利或权限,就是当我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的危险情况时,去剥夺事实上并未伤害我的另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很明显,从权利学说的观点看,这就必定陷入矛盾。因为,现在的情况并不是有一个不法的侵犯者对我的生命进行不公正的袭击,于是我便先下手剥夺他的生命。因此,这不是一个纯属温和劝告的问题,即既不属于作为善德学说的伦理学的问题,也不属于作为权利学说的法理学的问题,这是允许使用暴力去对付一个没有对我使用任何暴力的人的问题。

显然,不能客观地了解这种权利的推断,即不能根据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只能根据主观的了解,也就是根据法庭对这个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会怎样判决。事实上没有任何刑法会对下述的这样一个人处以死刑:当一条船沉没了,他正在为了他的生命而推倒另一个人,使后者从木板上掉入水中,而他自己在木板上免于死亡。因为法律惩罚的威吓不可能比此时此刻害怕丧失生命的危险具有更大的力量。这样一条刑法(20),在此时完全失去了它所意图达到的效力。因为一个尚未确定的威胁——例如法庭判决死刑——不能超过对那种灾祸的恐惧(例如在上述情况下,肯定会淹死)。但是,这样一种为了自我保存而发生的暴力侵犯行为,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责,它只是免于惩罚而已。可是,这种豁免的主观条件,由于奇怪的概念上的混乱,一直被法学家们视为在客观上也是合法的同义词

紧急避难权的格言可以用这样一句话表达:“在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但是,不能由于紧急避难而把错误的事情变为合法。

很明显,在审断有关“公平”和“紧急避难权”时,牵涉到的不确是产生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混淆,当人们从理性或从法律条文这两个不同方面去考虑,在引用权利的原则时,肯定所持的理由就不相同。每一方自以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去承认这是对的行为,在(正义的)法庭看来,却可能找不到相同的观点;相反,他认为某种行为本身必定是错误的,却可能得到衡平法庭的承认。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这两种情况中,人们所持的权利概念不是一个而且也不具有同样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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