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
这个命题的涵义是,权利不能看作是由两个不同的要素组成根据那条普遍法则而来的责任,以及一种权利,即有一方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自由选择,可以约束并迫使别人去履行某种行为。可是这个命题意味着权利的概念,可以看作直接含有普遍的相互强制的可能性,并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由于一般的权利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外在的行为,因此,严格的权利与伦理没有任何牵连,它只考虑行为外在的方面,而不考虑行为的其他动机,因为它是纯粹的权利,不掺杂任何道德的律令。所以,严格的权利(按照这个词的狭义含义)就是那种仅仅可以被称为完全外在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样的权利是建筑在每个人根据这条普遍法则而来的责任的意识上。但是,如果它确是这样的纯粹,它便既不可能也不应该把这种意识作为动机,并通过这个动机去决定意志的自由行动。为此目标,这个命题便建立在一种外在强制的可能性原则之上,这种强制,根据普遍诸法则(13),可以和每一个人的自由并存。因此,当人们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他的债务时,这丝毫不是说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的心里感觉到那是理性责成他这样做,而是说,债权人能够凭借某种外在强制力迫使任何一个债务人还债。而这种强制,根据一条普遍法则,与所有的人(包括与此债务有关的各方面的人在内)的自由相符合。可见,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www.daowen.com)
权利的法则,如前面所阐明的那样,是在普遍自由的原则支配下,根据每一个人的自由,必然表示为一种相互的强制。于是,权利的法则,可以说是权力概念的典型结构,也就是根据作用与反作用的平衡的物理法则,对物体自由活动的可能性进行了类比的研究,然后用一种纯粹先验的直觉来说明它。既然在纯粹数学中,我们无法直接从一个单纯的抽象概念推演出这个学科研究对象的种种属性,我们只能够通过有形结构,或者通过此学科概念的描述去发现这些属性,对权利的原则也适用这种办法。这种办法对纯粹形式上的权利概念来说,还不算十分重要,可是,对普遍与平等的相互强制的关系,则更为重要,因为相互强制与权利的法则相协调,并且按一般法则加以归纳,这样一来,便使得对权利法则概念的描述成为可能。正如那些在力学中被提出来的概念,都是建立在纯粹数学的形式上的描述(如同在几何学中所提出的那些概念),所以,理性已经同样注意到用先验的直觉描述,并尽量设法令人能够理解权利概念的结构。在几何学的线条中,正确是相对而言的,例如直线,它是相对曲线和对斜线而言的。(14)在第一种对立中,这里涉及线条的一种内在的特性,即在已知两点间作线,只可能有一条直线或者一条正确的线段。在第二种情况中,如果两条交叉的或相遇的线,它们的位置同样是这样的性质,即只有一条线可以被称为垂直线,此线不能偏向于这一边或那一边,并把空间分割成相等的两部分。经过这样的类比,权利科学的目的在于决定每一个人,取得像数学那样准确的他自己的一份;然而,在善德的伦理学中,却不能企望做到这样,因为它不能不允许一定范围作为例外。但是,不用进入伦理的领域,就存在两种情况,即人所共知的不明确的权利“衡平法”和“紧急避难”(15),它们要求做出法律的决定,可是,找不到什么人能够对它们作出决定。按它们与权利的关系看,可以说是属于伊壁鸠鲁所指的“天体之间”的问题。我们必须一开始就把它们从权利科学的(16)(这是我们即将讨论的)具体阐述中除去。现在,我们可以考虑采用补充说明的办法附在这个导言中,这样,它们的那些不确定的条件,就不至于对权利的正确学说的确定原则带来混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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