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察官辞退流程及申诉程序

检察官辞退流程及申诉程序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是国家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任用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才能辞退检察官。被辞退的检察官应当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完辞退手续和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拒不服从辞退决定,逾期不办理辞退手续和公务交接手续的检察官,给予开除处分。被辞退的检察官如果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检察官辞退流程及申诉程序

一、检察官辞退的概念

检察官的辞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基于一定的事实,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检察官职务并终止其与检察机关全部职务关系。辞退是检察院的单方行为,只要检察官具备法定的情形,检察院就可单方面辞退检察官。

二、辞退检察官的条件

辞退检察官的条件是指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辞退检察官。检察官是国家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任用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才能辞退检察官。检察官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辞退检察官的条件。

1.辞退检察官的条件

检察官法第43条规定了辞退检察官的5个许可性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检察官法第27条对于考核结果的规定,检察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检察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就说明检察官没有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已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有关部门可据此辞退该检察官。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检察官不胜任现职工作,主要是指检察官凭其业务能力、思想品德、身体条件等无法完成现职工作的任务。对不胜任工作的检察官、有关部门应予调整,如果检察官拒不接受,可以予以辞退。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检察机关适应工作需要进行机构调整和缩减编制员额,可能要裁减人浮于事的人员,合理缩减职能部门的编制,在这种情况下对检察官工作予以调整。如果检察机关对该检察官作出合理调整和安排,检察官加以拒绝,有关部门有权对该检察官予以辞退。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检察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如果检察官违反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则构成违纪行为,超过一定期限的,就可构成被辞退的条件。本项所说的“旷工”,是指检察官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本项所说“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是指除不可抗力如疾病、自然灾害、不可预料的事情等情形外,检察官超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产假等假期的期限。无论旷工,还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只要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都可以予以辞退。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以保证国家检察权的依法有效行使。如果检察官不履行检察官的义务,不遵守检察官的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辞退。

2.禁止辞退检察官的情形

暂行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辞退检察官的三种情形: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www.daowen.com)

(3)女检察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以上都是从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出发而规定的辞退检察官的限制性条件。

三、辞退检察官的程序

辞退检察官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但检察院在辞退检察官时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检察官是国家任用的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人员,辞退检察官是一严肃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了辞退检察官的程序:

1.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辞退建议,报政治法工作部门审核。有权提出辞退建议的只能是检察官的所在部门,其他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无权提出辞退建议。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检察官的事由和事实根据,并报政治法工作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事由是否真实充分,理由能否成立,有无打击报复等行为,有无适用法律不当等等。如审查发现辞退事由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则应将辞退建议退回。如发现辞退事由不真实或发现有打击报复等非法行为,则应停止辞退程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免除其职务。

3.以书面形式将辞退决定通知呈报部门及被辞退者。被辞退的检察官应当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完辞退手续和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拒不服从辞退决定,逾期不办理辞退手续和公务交接手续的检察官,给予开除处分。

被辞退的检察官如果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有以下4种:

(1)经审查,确定辞退该检察官的理由成立,事实真实充分,不存在打击报复等非法行为的,裁定驳回申诉。

(2)经审查,发现被辞退的检察官应受惩戒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应另案处理。

(3)经审查,发现辞退检察官的理由不成立,事实不充分,应裁定撤销原辞退决定。

(4)经审查,发现辞退事实不真实或有打击报复等非法行为的,裁定撤销原辞退决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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