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实务:检察官的申诉控告

法律实务:检察官的申诉控告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提出申诉,必须有检察院处分、处理的事实和不服检察院所作处分决定的依据,这是申诉成立的必备条件。检察官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意味着受理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具体的规定,作出申诉的处理结果。检察官法明确赋予检察官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是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但同时检察官也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实务:检察官的申诉控告

一、检察官申诉的概念

检察官的申诉是指检察官对于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出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一种申请。检察官的申诉是检察官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压制、剥夺这一权利,也不得对申诉检察官进行打击报复。

二、检察官申诉的条件

检察官申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诉人是受到人民检察院处分、处理的检察官。

2.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检察官提出申诉,必须有检察院处分、处理的事实和不服检察院所作处分决定的依据,这是申诉成立的必备条件。

3.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这是申诉成立的形式要件。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

5.必须是在受理机关的受理权限范围内。申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官的申诉,有关机关应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阐述理由。

三、检察官申诉的法定内容

检察官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所谓“处分”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第37条的规定,对检察官所作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决定。所指的“处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基于人事需要而对检察官所作的处理。所指的“不服”,是指检察官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其本人所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适当或不公正而持有不同意见或有异议。本条所谓的“申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诉人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另一种是申诉人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本条所指“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是指检察官接到人民检察院的处分、处理决定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满30日,这是检察官接到处理决定后第一次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如接到处分决定后超过30日再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就不一定按规定的申诉程序和答复时限处理。但如果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时,根据有关规定可允许延长时限。

检察官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意味着受理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具体的规定,作出申诉的处理结果。(www.daowen.com)

检察官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这是因为原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之前,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提出申诉为由而拒绝执行,这有利于维护人民检察院的威信,也有利于开展正常的工作。

四、检察官的控告

检察官的控告是指检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依检察官法而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处理的一种权利行为。检察官法第48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检察官是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人员,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实现,就必须保证检察官各项权利的实现,排除其他机关、个人和团体的干涉。为本条规定的检察官的控告权的对象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控告的理由是侵权主体侵犯了检察官的各项法定权利。凡是对检察官负有管理、任免、保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侵犯了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的权利,检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

五、申诉、控告的法律责任

1.提起申诉、控告的检察官的责任。检察官法第49条规定:“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检察官法明确赋予检察官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是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但同时检察官也不能滥用权利。检察官对自己申诉、控告要负责任,对申诉、控告的事实要如实反映,不能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事实,如果滥用申诉、控告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受到纪律或刑事处分。

2.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法律责任。检察官法第50条规定,“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按要求“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处分完全错误,应当撤销处分决定,并宣布原处分决定无效,应立即停止执行。

(2)处分不当,指原处分决定部分不当,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中的不当部分,宣布不当处理部分无效。

对检察官处分错误的,不但要及时予以纠正,处理机关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造成检察官个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其名誉和挽回影响,并向检察官本人赔礼道歉。

(4)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检察官受错误处分后,工资和工资等级被降低,应当晋升工资档次而未晋升,应享有国家规定的津贴、福利待遇被取消或减少等,有关部门应予恢复降低的工资和工资等级、并且解决晋升工资档次、补发津贴等问题。

(5)对检察官作出错误处分,如系有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确属打击报复的,应对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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