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实务中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

法律实务中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津贴,奖励基金以及检察官的保险福利制度,使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检察官执行的主要是地区津贴。检察官的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年休假制度等。

法律实务中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

一、检察官工资制度概述

检察官法第39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国家依据检察官的所担负的职责、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对检察工作所作出贡献的多少,规定不同额度的工资待遇。建立完善的检察官工资制度是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健全检察官管理制度,促进整个国家的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和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检察官工资制度的原则

检察官工资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的精神,在国家总体工资制度改革的框架下实行。

(2)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

(3)检察官的工资标准应以检察官的法律职务和等级序列为依据。

(4)检察官的工资标准应与检察官职责工作的难易程度相适应,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根据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提高工资标准,使检察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5)建立和完善检察津贴,奖励基金以及检察官的保险福利制度,使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检察官定期增资的概念和意义

1.检察官定期增资的概念

检察官法第39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所谓定期增资制度是国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依据检察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按一定计划和比例增加检察官工资的制度。

2.检察官的定期增资制度的意义

定期增资能够保证检察官的实际工资水平的提高能够纳入法制轨道,得到法律的保障,对于建立检察官竞争机制,激励检察官恪尽职责,忠于职守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的依据

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应与检察官考核制度相结合,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增资的前提和基础。考核结果优秀、称职的都可以按规定晋升工资,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定期增资期限的限制,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所谓有特殊贡献主要指在以下几个方面贡献突出的:

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www.daowen.com)

2.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

3.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有其他功绩的。

五、定期增资制度的内容

检察官的定期增资制度内容应在检察官工资制度中由国家专门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增资途径:一是晋升级别工资。一般地说,检察官在任期内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但可晋升一个级别其职级所对应的级别为最高级别的,就不能再晋升级别。二是晋升工资档次,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在本职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三是晋升工龄工资。按照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也相应增加,直到退休当年为止。

检察官定期增资类型,除应包括定期增加检察官固定工资外,还应包括定期发放奖金和以其他形式发放的劳动报酬。检察官定期增资制度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财政确有困难时,国家也可以宣布冻结检察官的工资。

六、检察官的津贴制度

检察官法第41条规定,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

1.检察津贴

检察津贴是指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和检察官履行职务的需要建立的检察官特有的津贴。目前已实行的有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岗位津贴,主要针对检察干警侦查办案条件艰苦、环境危险、工作强度大等情况建立的,实行的范围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警及检察院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监狱、看守所的检察人员。检察官法制定后,检察津贴制度还要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进一步完善。

2.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是同等条件下,国家公职人员共享的津贴。目前检察官执行的主要是地区津贴。地区津贴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之外,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的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两类。地区津贴制度是国家统一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检察官也享有国家规定的地区津贴。

我国建立检察官津贴制度,对于完善检察官工资制度,为检察官履行职责创造必需的物质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检察官的保险福利制度

检察官法第41条规定,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检察官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向社会的保险公司投保,检察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的时候,由社会的保险公司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检察官保险可以包括以下项目: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残废保险等。

检察官福利是为提高和改善检察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或提供的待遇,它较为灵活,可以补充检察官在特殊情况下基本生活的需要,提高检察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检察官的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年休假制度等。随着检察官法的实施,将进一步统一福利项目,对福利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并使检察官的福利制度与社会提供的服务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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