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察官培训:长期有效手段,关键原则

检察官培训:长期有效手段,关键原则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的培训是保障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对检察官进行有计划的理论和业务培训是检察官培训的根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官的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专门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对分、市院检察长和高级检察官进行脱产高层次、高学历的培训,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这是一种主要的培训形式。

检察官培训:长期有效手段,关键原则

一、检察官培训的概念与特点

1.检察官培训的概念

检察官培训是指国家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任职的检察官,以其岗位和职务要求为依据有计划地对检察官进行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检察官培训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检察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改善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形势。

检察官的培训是保障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为保证培训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必须不断调整培训目标和要求,制定培训规划,使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2.检察官培训的特点

检察官培训与常规教育相比,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性质方面,检察官培训属于成人教育范畴,是一种大学后的继续教育,是一种再教育。(2)在内容方面,检察官的培训教育是按照检察工作的要求,向受培训者灌输政治理论以及专门的业务知识并训练其工作技能,着重于使受培训者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而常规教育从德、智、体、美、劳几方面综合培养新生一代,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的、综合的、通用的培养,着眼点是使受教育者获得全面的发展,为从事社会生活作准备。(3)在形式上看,检察官的培训所采取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不是常规教育那种统一的方式。(4)在教育目的方面,检察官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完善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

二、检察官培训的原则

检察官培训的原则是指开展各项具体培训工作的整个过程都必须遵守的指导性准则。检察官法第29条规定,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有计划的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对检察官进行有计划的理论和业务培训是检察官培训的根本原则。要求如下:(1)检察官的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原因在于检察官的培训是一种在职培训,需要处理好培训与正常工作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检查工作的重点、薄弱环节有所不同,培训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检察官所在的职位、工作业务水平、文化程度年龄等情况复杂多样,培训的内容也应不同;培训机构的容纳量与承受力不同,所安排的受培训人员数量应该不同。为了确保培训工作与检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并保证培训的质量,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有计划的开展培训工作。(2)检察官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实行政治教育与业务学习相结合。政治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两方面应当有机结合,按比例安排培训时间与培训内容,不能偏颇其中任何一方。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对检察官的培训中,采取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法。在培训内容上,要将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和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学习方法上,要把学习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培训形式上,要将课堂学习、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相互渗透,从而达到同时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在安排检察官培训时,要密切注意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培训中选择理论学习的重点,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重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也要重视实践对理论的基础作用。

3.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就是要求检察官培训的内容、形式要符合检察工作和职务的要求,做到学用一致,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效应,使检察官的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培训检察官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专长,展现工作能力。这就要求检察官的培训要做到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要求培训应本着学以致用的态度,在培训中要按照检察官岗位和职务的要求确定培训的内容,并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对培训内容和培训重点进行调整和更新。要根据检察官和检察工作的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教学方法,以适应检察官培训的需要。

4.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求检察官培训应当讲求培训效果,通过培训达到切实提高检察官素质的目的,保证培训质量,切忌搞形式主义。在培训工作中,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地安排培训经费、培训周期和课程,根据培训对象与任务的特点,制定严密的培训计划,做到学有所长,学以致用。要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抓住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讲求培训效果,真正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检察官培训的形式

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的培训与常规的教育形式的不同。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官的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专门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对分、市院检察长和高级检察官进行脱产高层次、高学历的培训,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这是一种主要的培训形式。

(2)委托高等院校代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几所高等院校开办的检察干部专修科,面向全国或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招生;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也与本地的政法院校建立了定向代培关系或联合举办检察干部法律大专班。这种委托办学的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大学已有的师资、办学条件,并可以由检察机关与办学单位共同拟定教学计划或由检察机关选派兼职教师讲授检察业务课,使学员接受到较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教育。几年来,通过这种形式培训的检察官大多数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骨干力量。(www.daowen.com)

(3)办电视大学法律专业班。电视大学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工具为教学手段,采取收视与面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学,具有投资少、覆盖面广、见效快等特点,比较适合大范围的组织检察人员学习。

(4)组织参加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和自学考试。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繁重,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又亟待提高,为了使学习工作两不误,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提倡、鼓励和组织检察人员参加法律类的高等自学考试及函授大学、业大等形式来进行培训的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受学历、年龄等因素限制,又没有严格的学时规定,而且完全是业余自学,比较适合在职干部的学习。因此在未来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函大、业大、自学考试等方法都将是检察官培训的重要形式。

(5)举办短期培训班。为使全体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总体上得到较快提高,自1985年起,各级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短期集训的形式,培训了一大批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举办了专门业务培训班,为各地开办短期培训班培训了一批骨干力量。实践证明,短期培训弥补了学历教育周期长、专业分类少的不足,具有针对性强,见效快,灵活、简便等优势,尤其在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有着其他培训方式不可比拟的作用。这在今后也是检察机关培训的主要形式。

四、检察官培训的种类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即对新录用检察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进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工作特点、纪律、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走向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2.任职培训。就是对准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实施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拟任新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具备新职位所要求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为其胜任工作做好准备。从检察机关以外调入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检察机关内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检察官都需要进行任职培训。

3.专项业务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就是为检察官从事某种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使受培训的检察官具备或增强从事某项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其更好的胜任专项业务工作。

五、检察官培训的内容

检察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这是关于检察官培训内容的规定,即检察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两个方面。从目前培训实践看,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在业务学习方面,主要是学习法学理论和检察业务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及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

六、检察官培训的机构

检察官法第30条规定:“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检察官培训机构包括检察官培训的主管机构和实施机构。主管机构即培训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实施机构是指实施检察官培训的主要场所。检察官的培训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由于培训对象、培训任务不同,检察官培训网络是一个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包括较高层次的培训机构和一般培训机构。《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中央检察官学院和地方检察官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实施高级检察官的培训和其他专门培训”。这里所指的“中央检察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检察官院校”是指根据培训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置在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学院分院。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培训高级检察官以上的人员和实施高层次的教育。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培训中心,组织本地区检察官的培训。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设置的分、市院的培训中心,可以承担省级院委托的培训任务。”这些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实施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书记员的培训,本地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及其他培训。各级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并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并统一使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和指定的培训教材。

七、检察官培训的效力

检察官法第31条规定:“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根据检察官法,也制定了相应规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检察官培训的经历、成绩和鉴定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9条规定:“拒不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任命或晋升检察官职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接受培训和培训合格是检察官任职、晋升的必要条件,这就使检察官的培训和任用紧密联系,使培训成为检察官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可以提高检察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使他们重视和珍惜培训机会。立足于培训的重要性,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培训工作,严格管理检察官培训,完善培训登记制度,正确评价检察官培训期间的成绩和鉴定,将培训合格作为任职、晋升的必要条件,为通过培训素质有显著提高或获得专门技能的检察官提供充分发挥才干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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