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察官考核及操作实施规定

检察官考核及操作实施规定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法第24条规定:“检察官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考核主管部门,由其政工部门具体操作实施考核工作。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考查检察官素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精神,并突出了检察工作的特点。

检察官考核及操作实施规定

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的考核制度为全面提高我国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刚正不阿、严肃执法的检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检察官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检察权能否正确行使。随着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日渐繁重,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类型增多,专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检察工作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依据检察官法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对检察官的考核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检察官考核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1.检察官考核的概念

检察官考核是指国家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立的考核原则、方法、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的对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的一种制度。

2.检察官考核的特征

(1)检察官考核的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其所属的检察官实施考核。检察官法第24条规定:“检察官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对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工作计划;②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法;③按照计划和规定程序组织协调本院各单位的考核工作;④审核主管领导对检察官的考核评语和拟定的考核等次的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⑤监督考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纠正,保证考核结果的准确公正。

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考核主管部门,由其政工部门具体操作实施考核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也有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考核工作,并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进行考核,特别是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人,一般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考核或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加考核。

(2)考核的对象是检察官,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考核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4)考核的结果应该成为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3.检察官考核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对检察官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通过考核,对检察官的品德与才能以及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做到奖罚分明;

(3)可以为检察官的奖惩、培训以及晋级等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使这些工作建立在科学、公平、合理的基础上;

(4)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竞争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5)有利于对检察官实行监督,促使检察官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职权,廉洁奉公,防止其滥用职权搞特殊化。

二、检察官考核的原则

检察官法第25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群众考核和领导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该条是对检察官考核的原则的规定,依据此条规定,考核检察官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全面、公平、准确地对被考核者进行评价。

1.客观公正原则

所谓“客观”,一是要实事求是进行考核,二是要全面评价考核对象,避免片面性。所谓“公正”,就是要在适用考核原则、方法和程序上对被考核者平等对待,不能因职务高低、性别、民族、党派、信仰、文化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客观公正”就是要求从考察对象的实际表现出发,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确定考核结果。它是考核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只有做到客观公正,考核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考核结果才能成为对检察官合理使用、奖惩、晋职晋级的科学依据。

2.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原则

“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既是检察官考核的一项原则,也是考核的一种方法,就是将领导人员考核与群众考核结合起来。一方面,由于各级领导人对各自的工作全面负责,一般对所属检察官的工作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全面、客观地考核检察官的实绩,因而考核要在各级领导人员的主持和参与下有组织的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有决定权;另一方面,考核也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动群众参加考评。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的精神,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这样就有利于克服主观片面性,有利于对被考核者作出正确的评价。

3.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也是检察官考核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方法。平时考核主要是对检察官日常工作实绩进行详实记载,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通过平时对检察官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知识和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的考评,为年度考核提供第一手材料。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通过对平时考核材料的分析、整理、归纳,形成全面、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可以说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年度考核一定要根据平时的实绩,从各方面来考察和评价,形成一个全面、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为检察官其他管理环节提供依据。在考评中要把对检察官的平时考核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结合起来,综合全面客观地评价检察官。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就使年度考核做到有根有据,同时使考核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近几年来,一些检察机关推行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了工作实绩登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检察官考核的内容

对检察官的考核要以检察官的职务规范或岗位规范和工作任务为依据,按其所任现职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检察官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考查检察官素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精神,并突出了检察工作的特点。对检察官的考核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www.daowen.com)

1.对检察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是考核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成绩,包括办案质量、数量、办案效率,以及对检查业务和检察院工作所作出的贡献。

2.对检察官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是考核检察官是否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否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是否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等。

3.对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的考核。主要是考核检察官是否具备其职务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办案能力如何;对法律的熟悉程度、理解深度,分析、综合问题的能力如何;是否努力学习专研业务,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是否有了新的提高;是否有理论成果等。

4.对检察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的考核。主要看检察官能否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务实创新;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奋发进取;是否热爱检察工作,肯学肯专,对业务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勤奋努力,勇于创新;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在对检察官的考核中,要处理好各项考核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应把检察官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整体与重点相结合,才能得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考核结果,准确地评价检察官。

四、检察官考核的程序

按照检察官法第24条规定,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考核具体实施工作由本院的政治部门负责。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二次院务会议通过的《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考核的基本程序,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1.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填报工作纪实。被考核人填报工作纪实,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填写,不能夸张事实,更不能虚构事实,无中生有。

(2)主管领导查阅工作纪实,检察实际履行职务情况。主管领导查阅被考核人工作纪实时,应该全面、细致地检查。

(3)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作出阶段性评价,所作评价应客观公正,并作出记录。

2.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或述职;

(2)群众评议;

(3)部门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述职,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部门领导人的评语和考核等次由政工部门提出。

(4)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年度考核时,一般应在院或部门设立非常设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院领导、政工等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组成。检察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5)部门领导确定检察官的考核等次;院主管领导提出分管部门领导人考核等次的审定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定;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考核,除了要有个人总结外,还须向本部门报告年度工作,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评语,确定考核等级。考核小组对部门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考核。

五、考核的结果

检察官的考核结果按照检察官法第27条的规定,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是指能正确执行法律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检察业务,能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勤奋,成绩突出。称职是指能正确执行法律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检察业务,能较好地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组织纪律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要正确地确定考核等次,还应当具体分解考核内容,明确具体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

六、考核的作用

检察官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这就使考核结果具有了法律效力,使考核结果作用的发挥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对检察官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遵循考核原则,遵照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对照考核内容正确地评价出检察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七、考核结果的复议

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被考核的检察官本人。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检察官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正、不客观、不准确或考核违反规定程序,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察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在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复议如果认为检察官申请复议理由成立,即应对原考核结果予以纠正;如果认为检察官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则应作出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决定。复议意见应经院或院主管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考核者应当服从,不得再申请复议。但是如果这种考核结果引起对检察官的处分时,检察官有权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就处分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书面通知考核结果可以使检察官了解主管机关对自己的评价,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有权申请复议的规定既可以保障检察官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检察官的不公正的考核,也是对考核工作可能出现的偏差的补救性措施,有利于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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