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察官职责要求和政治纪律

检察官职责要求和政治纪律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检察官职责要求出发,检察官法本着从严精神,将禁止参加罢工作为检察官的一条政治纪律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检察官职责要求和政治纪律

一、检察官惩戒的概念及其特征

检察官的惩戒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官的管理活动中对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检察官,根据其行为的不同性质、情节,给予一定惩处,以示警戒。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1.惩戒须由具有法定权限的检察机关实施。

2.惩戒的对象是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检察官。

3.惩戒针对的是违反检察官义务和纪律的行为,使违反纪律的检察官承担相应的责任。

4.惩戒应当以职务关系为前提。

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检察官的奖励制度都是检察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的奖励制度是从正面为检察官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而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则是从反面为检察官的行为确立了一整套具体规范,提供了另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二者共同构成检察官的整个行为规范。实施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保证检察官忠实地执行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官惩戒制度是确保检察官检察工作乃至其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主要手段和重要保证。

二、检察官惩戒的原则

检察官惩戒的原则是指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和对检察官实施惩戒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明确检察官惩戒的原则是为了保证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正确实施,更好地发挥惩戒制度的积极作用。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原则是:

1.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原则。作为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首要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是指在实施检察官惩戒工作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查证属实的检察官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为依据,并查明检察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禁行为,以此来确定对检察官该处以何种惩戒,绝不可主观臆断。

2.违纪必究原则。所谓违纪必究,是指对任何检察官的违纪行为都应及时揭露,给予其应有的纪律处分。任何人,不管其居于何种职位,都没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权。违纪必究,是正确实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必需的重要要求之一。

3.严肃慎重原则。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素质、任职和从事检察工作的要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象征。因此对检察官的惩戒是一件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事情。惩戒不当将损坏检察官的形象,妨碍检察官履行职责。

4.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是指针对检察官的不同违纪行为而给予不同的惩戒。同时区别对待要体现严肃法纪的原则精神,既反对不顾表现的同样对待,又反对以权力、金钱、人情为尺度的区别对待。因此,我们在实施检察官惩戒的工作中,必须把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既做到严肃慎重,又要区别对待,不可简单从事,草率处理。

三、检察官惩戒的要件

检察官惩戒作为对检察官发生很重要影响的一项处理措施,具体实施必须明确惩戒的要件,依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来说检察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以下四个方面:

1.对检察官政治行为规范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加非法组织,二是参加反对国家的活动或者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它属于政治行为规定,检察官必须遵守政治纪律,这是由检察官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官的职责是履行国家检察,要对法律和国家负责,要对公众和公共利益负责,所以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和参加非法组织。需要明确的是:

(1)禁止检察官参加的组织是非法组织而不是合法组织。

(2)禁止检察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要与对某个领导人有不同看法或者对某项政策有不同意见严格区分开来。

(3)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官作为公民也享有这些权利,但检察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程序的稳定,保证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官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以不得反对国家为目的。从检察官职责要求出发,检察官法本着从严精神,将禁止参加罢工作为检察官的一条政治纪律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2.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检察官法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和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禁止性规范。检察官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这些规定要求检察官在执行职务中应当恪尽职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办案和工作质量,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3.对检察官的个人行为规范的规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首先培养检察官的良好素质。因此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贪污受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主要目的是保证检察官队伍的廉洁,纯洁检察官队伍,使检察官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以有效地履行检察职责,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4.对检察官不得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这主要是指检察官应当遵守的纪律不限于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和时代的发展变化,既有适用于不同岗位检察官的行为规范,还有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纪律要求,这些都属于第35条规定的不得有的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的规范。(www.daowen.com)

检察官法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检察官违纪、违法或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给予检察官处分,是指检察机关对所属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检察官所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检察官承担处分责任,一般要具备下列条件:

(1)主观上要有过错,即违纪行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上实施检察官法第35条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的;

(3)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

(4)所实施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官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检察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检察官法第35条的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检察官实施了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之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察官惩戒的形式

惩戒的形式是按照检察官违纪行为的程度,对处分轻重划分的类别,是具有法定权限的检察机关对检察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与纪律而实施的制裁措施。检察官法第37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这是对检察官处分的种类以及对受撤职处分的检察官在工资和等级上的附加处罚所作的明确规定。

(1)警告。警告是对检察官的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申诫,一般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小,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特别是具备前几种条件的同时,属于初犯的情况。

(2)记过、记大过。记过和记大过是比警告严重而又比其他处分较轻的处分形式,与警告的区别在于:警告具有申诫、告诫的性质,一般只起警惕作用;而记过则属于事实处分的性质,通过记过而使检察官承担一定的后果。

(3)降级。降级是将检察官从现有级别降落至更低级别的一种行政处分。根据检察官法第21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不同等级的检察官跨越一定级别,对检察官实施降级处分,只能在其跨越的级别范围内进行,当必须超跨越级别范围时,应依法适用撤职处分。适用降级时,原则上只能一次降一个级别,特别情况下可以同时降两级以上。降级是一种直接丧失一定利益同时丧失晋升机会的惩戒责任。

(4)撤职。撤职是撤销检察官现行职务的一种处分,是较重的制裁手段,应适用于较重的违纪行为。被撤职的检察官丧失了现任职务及职务利益,也失去了晋升职务、级别的机会,同时要被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5)开除。开除是将现任的检察官从检察官序列中除名,使之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种处分。这是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一般适用于检察官的违纪行为已足证明该检察官丧失检察官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检察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二是检察官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检察官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且品行恶劣的。

五、检察官惩戒的权限

给予违纪检察官一定的处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而又严肃慎重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作出的处分无效。我国担任检察员职务以上的检察官都是由人大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对于他们的处分,特别是涉及职务的处分必须得到原任命或选举机关的同意。

关于检察官处分的权限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纪律处分,由本院决定,但检察员受撤职、开除处分的,需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职。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由本院执行。但受撤职、开除处分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先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执行。对严重违反纪律,不宜担任检察长职务的,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检察官惩戒的程序

关于检察官惩戒的程序一般是:(1)受理控告;(2)立案;(3)调查;(4)公布调查结果;(5)提出处理意见;(6)作出处分决定;(7)办理有关手续。

为了保障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使处分检察官的工作严肃、慎重,检察官法第47条还规定了申诉程序,“检察官对关于本人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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