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实务·职业道德:检察官等级设置和评定规定

法律实务·职业道德:检察官等级设置和评定规定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条规定了检察官等级的设置,确定了检察官的级别和专门称谓。检察官的职务必须以按法定程序正式选举或任命为准。曾任检察官但已按照规定免除或解除职务的,不能参加等级的评定。工作年限包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担任某一检察官职务的任职时间。

法律实务·职业道德:检察官等级设置和评定规定

一、检察官的等级的概念及意义

检察官等级是国家根据检察官的在任职务、业务水平、个人素质、工作表现以及考虑其工作年限等来确定检察官的等级序列,是表明不同等级检察官的称谓,也是检察官职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具有一套科学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公务员制度,我国检察官法第7章规定了检察官的等级制度,以期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实现国家干部的分类管理。设立检察官的等级序列,摆脱了以往检察官套用一般公务员级别的局面,从而有利于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2)等级可以融职务、学识、专业水平、资历等于一体,弥补职务序列的缺陷,可以反映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不同职责权限、业务水平、资历等条件的区别,有利于不同级别、不同地区检察官的检察官执行职务。(3)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检察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更好地完成检察任务。

二、检察官等级与检察官职务的关系

检察官等级与检察官职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职务是等级的设置基础,两者是一种对应关系。一般而言,职务高的等级也高。但两者有时是不同的:(1)性质不同。检察官职务是检察官在检察院所任的职位,如检察长、副检察长都指的是职务,而检察官的等级则是标志其地位和身份的荣誉称号。(2)评定标准不同。检察官的职务与职责相联系,而检察官的等级主要与其能力、资历相联系。(3)评定程序不同。检察官的职务依法定程序由各级人大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或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而检察官的等级按照国家另行规定的办法评定。

三、检察官等级的设置与确定

1.检察官等级的设置。检察官法第21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12级检察官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这一条规定了检察官等级的设置,确定了检察官的级别和专门称谓。

(1)级别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4等12级。1级最高,12级最低。这一规定首先体现了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检察官等级制度的精神,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适合检察官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其次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向基层检察官倾斜的精神。这一规定使检察官等级与检察官法律职务保持合理的对应关系,重点考虑到这种设置要有利于基层的检察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有较多机会晋升较高级别。再次,检察官等级制度的设置要与检察官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有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在检察官级别设计方法上,参照了公务员等级、人民警察警衔以及行政职级层次为依托的作法,研究了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检察官职务及所对应的行政职级状况。经过测算,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等级与国家公务员二级相一致,将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的等级起点与国家公务员13级和相同级别的警察警衔相一致,并以此作为检察官级别的上限和下限,从而形成了检察官的12个级别。

(2)称谓

检察官的专门称谓,即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的专门称谓是独立于检察官职务的名称,而相对于检察官等级序列的称谓体系。这样设置的意义一是将检察官等级与公务员等级区别开来,较好地体现了检察官的特点;二是与法官法中关于法官的专门称谓相对应,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平行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司法体制的特点;三是有利检察官的对外交往,树立国家法制权威

检察官专门称谓的确定以检察官的级别为基础,并通过检察官的级别与检察官的法律职务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12级划分为三个层次。大检察官,一般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一般为最高人民院检察员以上职务的检察官,区、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检察官,一般包括各级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未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检察官的级别、专门称谓和检察官法律职务的具体对应关系,将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检察官”一词在检察官专门称谓中使用时,是专指检察官专门称谓中的一个层次,而不是泛指检察官职务的统称。

2.检察官等级的确定(www.daowen.com)

检察官法第22条规定:“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本条规定了确定检察官等级时应依据的5个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检察官等级时起着不同的作用。

(1)所任职务。所任职务主要指检察官的法律职务,即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职务必须以按法定程序正式选举或任命为准。曾任检察官但已按照规定免除或解除职务的,不能参加等级的评定。由于目前检察官职务均对应一定的行政职级,在使用职务条件时也应考虑行政职级的因素。

(2)德才表现。德才表现主要指检察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文化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等。

(3)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掌握执行党和国家方针、路线和政策的水平,法学理论和实际应用、操作的水平,具体包括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两个方面。

(4)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完成检察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指在本职岗位上对检察事业做出的贡献和成就。

(5)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包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担任某一检察官职务的任职时间。一般而言,参加工作时间长和任职时间长的,经验和贡献相对大一些。

作为确定检察官等级所依据的职务、德才、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工作年限等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在以上因素中,所任职务一般可以反映检察官各方面的条件,因而是确定检察官等级的主要依据,在评定检察官等级时,应当在坚持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检察官职务和资历为基本条件,兼顾其他条件,突出重点,综合平衡。

四、检察官等级的编制、评定和晋升

1.检察官的等级编制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按检察官的几个级别将各级检察官从编制上由低到高排列并确定相应的称谓。等级编制是协调职务和等级两大序列的基本形式,使职务与等级保持合理、科学的联系和对应关系。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检察官的等级编制采用职务与等级混合编制的方式较为妥当,在同一职务序列中,有的职务或职务等级一职一级,有的职务或职务等级一职多级。

2.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是指初次取得检察官等级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初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由于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官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所有现任检察官均是初次评定等级,因而所有现任检察官都要评定等级。为开展检察官等级的评定工作,必须进一步明确评定条件,同时对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及评定权限作出规定。

3.检察官的晋升是指在初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后,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晋升为高一等级的制度。这是检察官管理中的经常性工作,是保持检察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一项有力措施。等级晋升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定期晋升,即按期限逐级晋升。在定期晋升中,又依不同情况分为按期晋升、提前晋升和延期晋升。二是选择晋升,即按一定条件和岗位空额择优晋升。一般定期晋升适用于中、低等级,择优晋升适用于较高等级。国家有必要就检察官等级的晋升的方式、年限、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是一套复杂的制度,不可能在检察官法中都详细地具体地加以规定。鉴于此,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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