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资格的意义
检察官的资格,即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对检察官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以国家名义进行法律监督。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只有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专门知识和能力,并经过严格选拔的人才能从事检察工作,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同时,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或追诉犯罪,或保护社会公益,或监督法律的实施,责任重大,只有高素质的检察官才有可能保证检察工作的高质量。我国历史上由于检察官素质低下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并不少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检察官条件、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能担任检察官职务。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不得进入检察官队伍。我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条件的规定,能保证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进入检察队伍,这能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符合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总之,明确检察官的资格条件,对于保障检察官的素质,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形象和地位,优化检察官队伍的结构,保证检察工作的顺畅,以至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担任检察官的条件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对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及任命的规范化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任用检察官在文化、专业素质及其他基本条件方面缺乏规范的统一的规定,使一些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进入检察官队伍。针对这种状况,根据检察工作和检察官职务对检察官素质的客观要求,考虑到我国的人才资源状况,检察官法第10条专门对检察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确保检察官具有较高素质的重要的法律保障。检察官法不仅规定了担任检察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还对担任检察官条件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一)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一般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对检察官的国籍条件。中国的检察官首先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担任中国检察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又符合检察官的其他条件,不论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都可担任检察官。
(2)年满23岁。这是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年龄。只有年满23周岁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检察官,不满23周岁的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这个最低年龄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公民在思想、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发展规律以及我国大学教育状况。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项是担任检察官的政治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官员更应当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这是对检察官政治素质的最起码要求。同时,检察官法总则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执法官员,只有真心实意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可能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对全国每一个公民都无例外地有约束力、强制力,全体公民都应当一体遵循。如果不拥护宪法,就根本不具备担任检察官的资格,而且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
(4)有良好的政策、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本项是担任检察官的品质条件。作为负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良好的政治素质,即要求担任检察官必须忠实拥护宪法,执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并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所谓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检察官必须精通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这种知识须具有广博性和专业化,即对涉及各类司法机关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又要对检察业务领域的专门法律知识有较深造诣。同时,由于检察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困难多,阻力大。因此,检察官须具有广泛的社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综合分析和应变判断的功力。所谓良好的品行,是指担任检察官的人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不屈从权势,不慑于压力。素质低下或行为不端的人,是不能够担任检察官的。
(5)身体健康。本项是担任检察官的身体条件。鉴于检察官的职责和工作特点,身体健康是检察官必备条件之一,因为担任检察官要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不但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还要有健康的身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这也有利于树立检察官的社会形象。现任检察官在长期的工作中可能患上各种疾病,但只要不属于检察官法第14条第5项规定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仍然可以继续担任检察官。
(6)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这是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由于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所以要求其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及很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次检察官修改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实际工作经验要求明显提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修改以前只要求法律专业毕业,包括从大学专科毕业在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培养的高等院校法律本科生的数量不够多,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发展,社会各方面对专门的法律人才极其需要,能够进入人民检察院充实检察官队伍的法律本科生有限。因此,担任检察官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不能定在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而只能定在大专。这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并且能保证检察官队伍具有强有力的后备力量。但是,这几年我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最近几年各高校大幅度扩招,本科毕业生已达到一定数量。同时,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渐增强,对检察工作、检察官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大专层次的起点学历及专业经历已明显偏低,不能适应依法治国、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的需要。因此,修改以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最低学历限制在本科,也就是只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进入检察官队伍,这样将有利于保证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才能很好的完成检查任务。“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担任检察官必须在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法律专业并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二是在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其他专业,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还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常是指取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的“高等教育法律类专业证书”或在检察官院校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结业,或经过其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的法律专门培训合格。
②修改以前的检察官法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具有工作经历。而修改以后的检察官法要求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与获得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需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检察工作十分复杂,即使是硕士和博士也得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掌握基本经验,因为实际工作与书本知识毕竟有一定差距,需要有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只有取得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才能成为合格的检察官。
③修改以后的检察官法将原来的“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工作满一年”的规定一律改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也就是不再区分是否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只要是法律本科毕业,都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才有资格成为检察官。因为适当延长检察官在任职前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有利于保证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提高检察工作水平。(www.daowen.com)
④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分别比担任省级以下的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多一年。体现了对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的不同要求。因为级别高的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以上的检察院主要从事指导工作,即使处理实务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需要检察官在任职前有更长的时间去从事法律工作,以便积累相关经验,开阔眼界,提高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明显提高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实际工作经验要求,有利于保证检察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2.对检察官条件的例外规定
本次检察官法的修改在第10条第2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经济文化不发达,按照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选任检察官,难以做到。因此,为了照顾到这些地方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增加这一款作为变通规定。这些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但同时要注意,需要选任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人员为检察官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因为本次检察官法修改将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提高到本科,是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做出的正确举措,是一大进步,应当作为原则坚持。允许一些地方选任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人员为检察官,只能作为例外,必须严格掌握。
(二)现任检察官资格的特殊规定
上述检察官资格是对检察官条件的具体规定,但考虑到由于历史等种种的原因,现任检察人员中有一些尚不具备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的情况。检察官法第10条第2款作了以下变通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现任检察人员中,虽有少数没有达到本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但他们长期在检察院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基本具备了检察官法所规定学历的法律知识水平,如果一律将他们摒弃于检察官队伍之外,将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稳定。因此,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在维护检察工作正常秩序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培训办法,帮助他们达到规定的条件。需要指出一点,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取消了现任检察人员在接受培训后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检察官条件的规定。而1995年检察官法则规定在检察官法实施之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的检察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不得担任检察官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了不得担任检察官的两项限制条件:(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所谓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是指由于触犯我国刑法而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它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人。所谓被开除公职的是指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职务的人。开除公职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只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严重违纪违法乃至犯罪而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人。以上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是因为:首先,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表明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的性质,是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这种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法律和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权力。它具有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由此决定上述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其次,是由检察官的职责所决定的。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应当一贯清白,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均有损检察官的社会形象和在公众中的威信,使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公正性产生疑虑,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检察官形象,纯洁检察官队伍,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上述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四)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及其他规定
1.司法统一考试制度
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第54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以前初任检察官、法官考试分别由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组织实施,律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从2002年起,国家将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是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的一大改革,必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对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1)对书记员的管理。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人员,是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担任案件记录和办理有关事项的人员,属检察人员的一部分。书记员的职务也是一种法律职务,对书记员的管理不宜采取管理一般行政人员的办法。但是书记员并不是检察官,其职责是及时、准确、清楚地做好案件记录,办好检察官交办的检察事务工作,因此,书记员是由辅助人员的身份协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是属于检察官以外的专门人员。法律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的要求与检察官不同,不能用管理检察官的办法管理书记员,对书记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也不宜在检察官法中加以规范。检察官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地把书记员从检察官中分离出来,建立单独序列,单独进行管理。
(2)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检察官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也将按照干部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是实现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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