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检察官的权利,是法律为保证检察官合法、有效地履行检察职务而赋予其的一定范围内的权力。检察官的权力具有以下的特征:
1.法定性。检察官的权利具有法律权利的一般属性,由检察官法明确加以规定,也就是说检察官的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
2.强制性。检察官的权利又不同于一般的权利,具有强制性。检察官的权利有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因此当检察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通过强制力予以保护,表现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保障程序,检察官能获得有效的救济。
3.特殊性。检察官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特殊性。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的各项权利要有其具体的机关来实行,不同的机关具有不同的权利,行使不同的职能,检察员也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力范围。作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检察官当然也依据法律与国家形成一种特别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是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形成的权力关系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检察官权利的特殊性,包括其权利的范围、内容,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都与其他的权利有不同之处,即特殊之处。
二、检察官权利的内容
依据检察官法第9条的规定,检察官享有以下的八项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是保证让检察官正常履行职责的最基本的条件。检察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而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因此检察官必须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职权是检察官的权利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权利的一种转化形式,没有职权,国家的检察权将难以得到正常的实现。检察官的职权由法律规定,是法定职权。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三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权限,表现在检察官履行职责中,就是检察官的职权。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官也不得凭借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检察官履行职责不仅要具备法律上的保障,还有权要求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是检察官职责实现的物质保证。国家有义务为检察官提供此等条件,如业务经费、办公设施、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较高的工资、各种津贴等。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检察官职务上的一项权利,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检察官是检察院的组成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是通过检察官履行职责实现的,因此,检察官也不受这些干涉。这项权利是检察官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实现,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性的实现。第二,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也就是说,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事项,在其职务范围内履行职责才不受干涉,同时,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对权力机关的依法监督不得视为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的是检察权,而就这一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来看,独立性是其特征之一。如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行为受到不当甚至不法干涉,检察官就难以依法办事,司法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法治也就难以实现。检察官法把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具体到检察官个人,这样便于检察官独立行使职责,也便于检察官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这项规定是对检察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条件、程序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权。秉公执法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很多人的利益,这些人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阻挠。因此,检察官执行职务,依据法律办理案件,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无故的或者任意的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威胁。但是这项规定同时又表明检察官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即具备“法定事由”将会被依照“法定程序”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在检察官法的有关章节中已有规定。所谓法定程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理检察官的法律过程。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检察官才可以有权拒绝接受。这有利于保证检察官职业的稳定,保障检察官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该项规定是从检察官个人生活方面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检察官也当然有权按照其付出劳动的大小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此项权利可以称为检察官的俸给权,是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检察官为维持与其职务、身份、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所获得的待遇也应当与之相当。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其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检察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这些规定的具体实施,也有待于通过具体规定予以落实。
检察官还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检察官在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时享有保险,检察官的保险目的在于确保检察官无后顾之忧,保证其家属得到应得的救济。检察官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括检察官在生活困难、探亲、交通、年休假等各方面的待遇。
这项权利是检察官在经济方面的权利,是保证检察官正常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条件。(www.daowen.com)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该项规定是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时,应该享受到的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住所安全的权利。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很大危险性。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检察官来说,这种法律保护更为重要。检察官的职责主要是办理各种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些恶性深、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可能会有报复心理,这对检察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有某种威胁,并且会直接影响检察官公正地履行检察职责。所有的公民权利均受法律保护,所有的公务员的权利也均受到法律保护,但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在国家法制运转中作用更为重要,其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更有力的保护。这一权利的规定,其意义在于对检察官履行职责中遭受非法人身、财产和住所的侵害进行特殊保护,这有利于切实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护秉公执法的检察官。
(六)参加培训
检察业务具有特殊性,检察官只有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才能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社会日益发展,各种犯罪活动尤其是经济犯罪也日益多样化,执法活动中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样,作为肩负国家法律监督工作和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总结工作经验。为此,检察官除了本人不断自学外,还必须参加培训。接受培训是检察官的一项权利,有关部门应该为检察官的培训提供条件和保证;同时接受培训也是检察官的一项义务,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理论水平,掌握新的科学知识,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顺利完成检察任务。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这是检察官对自己组织的一项权利。检察官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是指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组织内部的处分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申明自己不服并要求重新处理。申诉和控告都是对检察官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也是检察官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权利。检察官通过申诉,可以免受不当处分的侵害,使之受到公正的待遇。监督检察官是必要的,但如果被滥用,则必然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
这项权利是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又一保障,可以防止检察官不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不应有的处理。这对于纠正检察官管理中的失误,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辞职
辞职是指检察官本人要求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检察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这样可以让不再想从事检察工作的人离开检察岗位。但是检察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别的关系,它与普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不一样。在这种关系中,检察官要承担特定的工作勤务,并受特别的监督。检察官与国家之间的职务关系依特别法律而成立,其解除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的方式之一就是检察官的辞职。检察官辞职有两种,一种是辞去本人所担任的一切职务,另一种是辞去本人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本人仍具有检察官身份。检察官的辞职可以有多种原因。但不论什么原因,都是检察官意愿的表现。应当受到保护,不得无故阻挠和限制。
概括起来,检察官的权利主要包括:职务保障权、人身和财产保障权、工资待遇保障权。国家通过立法确定检察官的权利,对于稳定检察官队伍,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的权利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保证。检察官的权利由法律规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检察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以强制手段消除侵犯或者给予享有者相应的补偿;检察官的某些权利是不能放弃的,放弃就是失职。
三、检察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
1.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中,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是辩证的统一体。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所有检察官无论性别、年龄与级别,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检察官,也没有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检察官。
3.权利的广泛性。我国检察官享有包括各个方面的广泛权利。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4.权利的真实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的各项权利都是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检察官在实际生活中能切实地享受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