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检察官的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或者在与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或者不当为某种行为的限制。
二、检察官义务的内容
检察官法第8条对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包括政治思想的要求,也包括业务工作中的规则性义务,具体如下: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检察官首要的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全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检察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负有执行法律、监督法律的职责,更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是国家对检察官的最起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者,也应毫不例外的遵守这一原则。这项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检察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忠于案件事实真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
秉公执法是检察官的一项基本义务。秉公执法即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正义理念办事,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具体表现为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秉公办案是和徇私枉法相对立的。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它的存在和运转是依照科学规律进行的。检察官在司法过程中徇私枉法,不按法律的科学规律行事,必然对法治状态造成破坏,从更远处着想,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更恶劣的是,徇私枉法必定品格恶劣,自私贪婪。检察官有此种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徇私枉法在我国刑法中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检察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刚正不阿,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其中对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等各方利益都作了具体的分配和界定。检察官的检察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检察官职责的行使,无不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如前所述,检察官必须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偏私,这样才能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本次检察官法的修改将公民改成自然人。公民只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可见,自然人的范围宽于公民,除公民外,它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检察官法的这一修改考虑到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来我国日益增多,只有对他们的合法利益给予充分保护,其中包括检察院对他们的司法保护,才能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检察官必须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各项规章,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杜绝一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格履行法定的义务,提高工作效率,约束自己的行为。(www.daowen.com)
本次检察官法的修改,增加了“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所谓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用来评价检察官行为的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标准。检察官品德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关系到党的威望,检察机关的声誉。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对提高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检察官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忠于职守,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同时还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忠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做到不枉不纵。
2.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就是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刚强正直,不逢迎,不屈从,排除各种不利于执法的阻力。
3.廉洁公正,拒受贿赂。廉洁公正,拒受贿赂是要求检察官要正确处理物质利益与司法职业道德的关系。在对待物质利益问题上要廉洁奉公,不吃请,不受贿,不贪赃枉法。
4.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所谓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就是要求检察官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严肃的执行法律。执行中公正无私,不允许掺杂半点私情,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官在从事国家公务活动中,因工作需要而很容易知悉某些国家秘密,尤其是在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更容易了解一些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任意泄漏,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检察官法进一步将这一点作为检察官的义务明确规定了下来。检察工作秘密,也称职业秘密,是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所了解的秘密。在检察工作中,某些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事项等,均属检察工作秘密。如果将这些秘密泄漏出去,必将影响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有关公民的权益。
权力本身具有张扬的特性,任何权力如果不受控制都会被误用甚至是滥用,检察权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将检察官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一定的监督之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检察官的法律监督形式主要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检察官由人大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同时,检察官也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检察官是否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权力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于检察官的违法活动提出批评和质询,并有权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检察官。
2.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各种非权力监督,如舆论监督,群众申诉控告等。这些监督虽然不像权力监督那样可以直接引起法律程序,但其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是一种社会观念的反映,体现了检察官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价值,它也可以间接地引起法律程序。此外,它以一种非强制形式促使法官形成一种非强制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检察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可以更好地严格执法,不断改进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检察官依法办案、清正廉洁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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