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职责的概念
职责是指依照法律享有的职务上的权力范围以及其相应的责任,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检察官的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的统一体。
我国检察官法的第二章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专门规定。根据对职责的分析,检察官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职权,即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责任,即检察官根据其职务要求应当、必须做某种事情。如果检察官根本不行使其职权,或者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定要求,就是未尽职责或是懈怠职责。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是检察官职责的必要构成要素,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因此,检察官的职责是检察官所享有的职权和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责任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检察官的职务特点,决定了检察官的职责具有以下特征:
1.检察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执行法律的监督者。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直接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同时又对其他执法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2.由于法律的不同规定,实现检察职权要以不同的身份和方式进行,因而检察官在具体工作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在侦查活动中具有侦察员的身份和地位;在对公安侦察活动进行监督时,具有侦察监督员的身份。
3.检察官的职责并非随意产生,而是以法律所规定的检察官的性质和职权为其存在的前提。
二、检察官职责的范围
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四个方面: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这是检察官的首要职责,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是指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法律监督权力,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有关机关执行实体法、程序法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职权落实者的检察官的首要职责就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一是立案监督;二是侦查监督;二是审判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三是执行监督。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体现了检察官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是检察官的又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是通过检察官的具体行为实现的,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是国家追究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反映和要求。在我国,除自诉案件外,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制度。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是通过审查决定不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来实现的。
(1)审查起诉。检察官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提起公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支持公诉。支持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在审判阶段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我国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不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而是具有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职责的诉讼主体,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参加诉讼活动的。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权直接行使的人员是检察官,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以检察机关名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官侦查职责主要表现为采取侦查措施的权力,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审查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检察官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等。
检察官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检察官侦查职责的履行仍需要经过一系列有序的阶段加以落实和贯彻,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等。
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实行监督的体现。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是指检察官除了履行以上职责外,依法还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
(1)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检察官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结合办理具体的案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法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www.daowen.com)
(2)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针对案件所涉单位在行政工作、经营管理、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重大检察建议还需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接受检察建议的机关或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官要认真而又慎重地做好这一工作。
(3)指导书记员工作。检察官要指导书记员的工作,尤其要审阅书记员就有关检察活动所作的记录,以及监督书记员依法办理的有关其他事宜。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检察长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既是检察官,又是人民检察院内部负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此,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检察长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其职责就是要主持本院的全面工作,行使国家赋予检察院的职能,保证检察院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具体地说,检察长、副检察长除履行检察官法第6条所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全院的工作,主要包括:
(1)确定本院工作的任务、计划、措施,并组织领导全院实施;
(2)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在检察委员会中,检察长既是主持人,又是委员会中的一员,必须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组织好检察委员会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3)依法领导监督本院的检察活动等。
2.依据法律规定,决定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它们包括:
(1)决定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依法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等。
3.代表本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4.依法提请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5.领导本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检察院设置、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检察官培训、经费管理等事项。这些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抓好本院及下级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义不容辞的职责。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各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6.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签发法律文书、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展调查研究等。
根据规定,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四、检察委员会的职责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案情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以及有较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准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等;
2.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如何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其他重大业务问题,比如,涉及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等。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于担任领导职务,除了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外,还必须履行其领导和业务主管的职责。此外,还负责领导和管理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这一切都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按照分工、有效地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以保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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