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的概念和范围
(一)检察官的概念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的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
1.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国家官员。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权,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官来具体行使这一权力。
2.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首先,检察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检察权。也就是说,检察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之内行使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等行使检察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其次,检察官自己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检察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样要遵守国家法律,不能因为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国家官员就享有一些特权。
3.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则是检察机关中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二)检察官的范围(www.daowen.com)
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的规定,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因此,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根据检察官法,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有权行使国家检察权,而书记员不是检察官,无权行使检察权,只是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二、检察官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官的法律地位通常是与其职责联系在一起的,有什么样的职责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检察权,而检察官是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由此产生的检察官的地位就是法律认可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又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同时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执法机关的特点。由于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检察官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由此可见,检察官是国家专门设立的维护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官员,即法律监督官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享有侦查权、起诉权等权力,这是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对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等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和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出庭支持公诉等。与此相对应,检察官具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双重职权,他不仅是国家公诉人,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能,而且作为法律监督者,对诉讼活动实施监督。(1)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官的职责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2)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者地位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和提起公诉都是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独立形式。(3)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有其独立的方式和手段。例如,检察官监督审判活动合法与否,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又如,检察官可以监督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或有无根据,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
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官所具有的这几种身份,就是检察官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地位。未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任何机关和群众团体都不得罢免或剥夺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或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力。但是,应当看到,检察官的这种双重角色决定了检察官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高于被告人,这与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应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检察机关尽管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但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只能有一个,即公诉人,并以此为基点对法庭审判进行监督和制约。因此,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应当加以严格的区分,换言之,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国家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并以这种地位和身份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和制约。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这种公诉人地位事实上已经包含着控告者和司法官的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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