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仅仅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提起的重新审判的特殊程序,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依据人民检察院所监督案件的性质,审判监督可分为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三种。
(一)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检察官出庭既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同时也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庭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种监督的内容包括:(1)监督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有违反管辖规定的行为;(2)监督审判刑事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3)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文书的期限;(4)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5)监督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6)监督审理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如果发现法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检察官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一种实体性的监督。这指人民检察院对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具体包括两种抗诉:(1)二审程序的抗诉,一般称之为“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
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一样,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面的行政审判监督制度也如此。民事审判监督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www.daowen.com)
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行政审判监督制度
行政审判监督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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