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从性质上来看,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机关向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请求,其内容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从权力上来看,除自诉案件外,向审判机关控告犯罪,要求惩罚犯罪是国家赋予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专属行使的重要职权。从诉讼职能上来看,公诉活动属于行使现代刑事诉讼三大主要职能之一的控诉职能,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出控告,进行追究,目的是要求审判机关对犯罪进行处罚。从程序上来看,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纽带,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公诉制度的意义
自人类对犯罪的追究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以来,起诉是审判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因此,起诉关系到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公诉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意义体现在:(1)通过对犯罪的追诉,为审判和处罚犯罪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追究和制裁,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2)体现了控诉犯罪与审判犯罪职能上的分工,调整了控诉、审判的关系,从而在制度上、程序上为使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供了保障;(3)确定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犯罪嫌疑人成为刑事被告人。一方面使被告人面临法庭的审判并可能因此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被告人区别于刑事罪犯,由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
(二)公诉的原则
在公诉制度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分。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即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提起公诉,而不得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但在具体规定上又各有不同。一般说来,起诉法定主义可以避免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但是,它不问案件的具体情况,硬性要求一律起诉,过于刻板,缺乏灵活性,可能使一些不应开庭审判的人受到开庭审判。起诉便宜主义则便于公诉机关根据刑事政策和具体案情,灵活决定,可以免除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但是,在起诉便宜主义制度下,也存在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的可能。因此,许多国家都设计有公诉权力监督机制。
我国对刑事诉讼的起诉,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少数案件以外,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国家权力。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内容,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由提起公诉派生出来的不起诉等。其中,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核心内容,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和基础,出庭支持公诉则是提起公诉活动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延伸。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刑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务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www.daowen.com)
(四)公诉的条件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活动,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少数亲告罪可以自诉外,对其他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提起公诉的条件为:(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里是指的是全部犯罪嫌疑人及全部犯罪事实,既不应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也不应遗漏犯罪事实。但是在共同犯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为了及时惩罚已经归案并已查清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先行起诉和审判,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再另案起诉。(2)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承担举证义务,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查证属实的才会被人民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决定起诉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罪证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应作提起公诉的决定;(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为:(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为:(1)犯罪情节轻微;(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为:(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2)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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