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主要法律监督职能之一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法律监督,依法查处职务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关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的侦查权,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清正廉洁和勤俭积极地执行公务,以防止和惩治腐败。
(一)自行侦查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7日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分4类,包括以下53种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徇私枉法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刑法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256条)。
4.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这里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2)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上述53种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的侦查权限(www.daowen.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可以自己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时,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送交本院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提出应否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及其程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由办案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报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由侦查部门填写《案件移送登记表》,连同《侦查终结报告》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由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经侦查,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终止侦查,由侦查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送交犯罪嫌疑人和他的单位,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四)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一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由检察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有两类: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能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根据这一规定,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根据控审分离的现代诉讼原则和我国的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目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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