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实务·职业道德中的侦查监督制度

法律实务·职业道德中的侦查监督制度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监督措施则是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侦查监督职能而使用的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检查部门审查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法律实务·职业道德中的侦查监督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样行使侦查监督权。

一、侦查监督的含义与意义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表现在:(1)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2)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者进行非法拘禁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及时纠正部分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侦查监督的途径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侦查监督措施则是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侦查监督职能而使用的监督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审查批捕

(1)审查批捕的概念

审查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犯罪事实,依据法律,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因此,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③有必要逮捕。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实行逮捕。

(2)审查批捕的程序

①受理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首先应当检查其新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主要应检查是否具备下列证明材料和法律手续:《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随卷移送的物证;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有拘留证;已搜查的,应有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物证、书证的,应有扣押物品清单;已将收缴的赃款赃物退还失主的,应有失主的收据等等。

②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检查部门审查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承办人接到案件以后,应及时全面认真的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审查后提出承办人意见,报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检察长批准。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已有证据证明;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被告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同案犯和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被告人是否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需要履行特别审批手续的,手续是否齐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www.daowen.com)

③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处理意见,经所在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或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并分别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

2.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必须认真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审查起诉的审查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说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双向制约,而非单向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些规定是法律对被害人的充分保护。

(3)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①指定办案人员;②审阅案卷材料;③询问犯罪嫌疑人;④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⑤询问证人;⑥要求负责侦查的机关补充提供证据⑦复验、复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⑧补充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三)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这种控告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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