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实务中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实务中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立案监督首先应采用的法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一旦发出,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

法律实务中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及内容

1.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2.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87条对立案监督作了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立案监督的内容是:(1)公安机关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3)对不具备法定的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的发现途径有两种,依据发现途径的不同,采取的相应的监督程序也不同。

1.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调查及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等途径,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监督程序:

(1)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的部门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对案件进行审查。

(2)检察长批准。审查批捕部门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将审查结果报告检察长,提请检察长批准同意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4)审查侦查机关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关于不立案理由的书面答复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其提出的不立案理由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条件,或者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5)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应报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确保立案通知的正确性。

(6)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载明要求侦查机关立案的时限,连同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送达侦查机关,同时将《通知立案书》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7)监督侦查机关的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后,应当依法对侦查机关执行通知立案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仍不予立案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立案。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www.daowen.com)

2.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使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案件的审查监督程序:

(1)受理和审查。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控告申诉部门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以保证有充足的依据认定被害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2)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报告检察长,提请检察长批准同意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审查侦查机关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关于不立案理由的书面答复后,控告申诉部门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作好被害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

(5)作出决定。

(6)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7)答复被害人。即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部门应将审查结果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答复被害人。

(8)监督侦查机关的执行情况。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方法

刑事立案监督的方法,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实现对检查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而使用的监督措施和手段。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立案监督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刑事诉讼法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立案监督首先应采用的法定方法。

2.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一旦发出,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情况,发出通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立案。

3.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2款的规定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如果侦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案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