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检察委员会在建国初期称为检察委员会议,检察长是主席,如果委员会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委员会议改为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的合议性组织,实行的是不完全的民主集中制。它既非检察长个人负责制,又非独立的合议制。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行了彻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检察委员会实现对检察工作的集体领导的重要保证,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
1.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决定,而不是依少数人或某个人的意见决定。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后,应拥护和执行按多数人的意见所通过的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应受到尊重。
2.在检察委员会中,检察长与其他委员处于平等的地位。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是在检察长主持下而不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在委员们对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时,是取决于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由检察长个人决定的,检察长不能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已作出的决定。但是,如果是在讨论决定问题的过程中,检察长处于少数者的地位,而又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长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检察长应当执行,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时提请上级检察长审查处理。各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如果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中多数人的意见,由于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本级并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因此应提请上级检察长审查处理。
(二)检察委员会的组成
检察委员会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院内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检察员组成。各级人民检察委员会的委员均按法定程序进行任免,即必须经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检察委员会的任务(www.daowen.com)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机构,其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
1.讨论和决定如何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应该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得到完全有效的执行。
2.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对检察院承办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正确区分政策界限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以保证及时、准确的惩罚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追究。
3.讨论决定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
4.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检察委员会的意义
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首先,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一切决定的主观性与片面性,避免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任意性,从而作出正确的决定。其次,可以加强集体监督,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防止在处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正确行使检察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机构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内容所形成的业务分工机构。它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特别是设立了反贪局,建立举报中心,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作斗争,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这些工作机构,反贪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称为反贪总局,在地方检察院称为反贪局;其他机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称为厅,如刑事检察厅,而在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称为处、科,即在省级检察院内称处,如刑事检察处;在县级检察院则称科,如刑事检察科,等等。厅设厅长,处设处长,科设科长,并设副职,均由检察官担任,属于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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