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能就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这是一项宪法职能,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实质上都是围绕这一职能展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但是,我们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能和诉讼职能。从宪法职能来看,检察机关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其监督的对象包括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从其诉讼职能来看,检察机关处于参与者的地位,在侦查阶段,检察官是侦查人员,在审判阶段,检察官是公诉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检察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刑事侦查权。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具有刑事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可以自己作出决定。据此,人民检察院具有逮捕权,其逮捕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有批准逮捕的权力;一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自行决定逮捕的权力,但需由公安机关执行。
4.起诉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侦查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犯罪事实,依据法律,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6.刑事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民事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行政诉讼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9.刑事执行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它所担负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部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是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的概括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刑法已经将反革命犯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的任务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国家的统一,政权的巩固,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能够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要求的。没有一个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人民检察院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各种正常的社会秩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行专门的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是检察机关的特殊职能。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之一。检察机关要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保护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成果和经济基础,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个人的劳动成果或经其他途径获得的合法财产,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公私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对此应予保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告,对滥用职权、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五)开展法制宣传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开展法制宣传,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检察院除了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外,还应通过检察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及时揭露、检举犯罪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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