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与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与原则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负责制”的组织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与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应当考虑下面几个因素:(1)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2)与人民法院的组织设置相对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是我国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设置的专门规定。现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1)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2)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3)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依法对监管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5)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6)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运用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7)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8)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以下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设立派出机构必须符合以下三点:(1)只有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设立;(2)设立必须根据工作需要;(3)设置派出机构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www.daowen.com)

此外,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为了使对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各地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乡(镇)的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其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属于专门性质的检察机关。在我国,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人民解放军系统中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分三级:(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检察院;(3)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按照专属管辖的原则,行使下列案件的管辖权:(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军内在编职工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内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3)非军人参与的军人违反职责的共同犯罪案件。军事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的领导下工作;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在上级军事检察院和本级军队政治部的领导下工作。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根据铁路运输工作的需要,国家在铁路运输系统设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置分二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原则,亦即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负责制”的组织原则。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该法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体制,可称为“双重负责制”,也有人称之为“双重领导制”、“一重领导,一重监督制”。不论是“双重负责制”,还是“双重领导制”,抑或是“一重领导,一重监督制”,指的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可以看出,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自上而下排列的,同人民法院自下而上的排列有显著的不同,这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这是它跟法院不同的显著特点。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该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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