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各种特定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行使法律赋予它的国家控诉权,在这方面,各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大体相同。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据此,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谓法律监督,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而设置的一种权力。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所进行的多方面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党政机关的监督、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狭义的法律监督,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的监督。我们所说的法律监督是指狭义的法律监督。在我国,这一权力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也称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权力称为法律监督权,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宪法职能。
在一般意义上,法律监督也包括了宪法监督,但是在我国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包含和代替,在实践中不能混淆。我国的宪法监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有的职权,同时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的重要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都可称为宪法监督。这种监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进行的,并且是从这些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角度来实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本身必须接受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可以说,宪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按业务性质进行的各种业务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宪法职能,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法律行为。行政监督是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权力的运用,行使行政监督权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法律监督的客体相当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民,而行政监督的客体则为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检察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它既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一般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它按照“检察一体”原则进行活动。每个检察官在执行其职责方面均不具有类似于法官那样的独立自主性,而必须尊重和服从其主管首长和上级机关的指导和命令。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则必须服从最高检察部门甚至最高检察机关检察长的命令和指挥,这是与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维护社会共同福利等责任密切相关的。但是,从检察机关所实施的具体活动来看,它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为它肩负着调查犯罪事实,对涉嫌犯罪的人提出指控以及确保刑事实体法的公正实施等司法任务,担负着维护法律和正义的使命,它是国家法律的坚定维护者。正因如此,在我国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根据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从国情出发就检察机关性质所作出的法律规定,也是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并且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活动。它是保障和促进立法、执法、守法之间相互协调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职能在我国监督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监督的对象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它监督的范围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它监督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这实质上是以法制权,亦可说以权制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一)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就是指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样,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是平行的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由同级权力机关所产生,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是检察机关在我国政体中所处的地位。(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但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我国,宪法监督权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而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是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是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审判机关,而人民检察院是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平行的,而不是从属的;同一级权力机关所产生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没有从属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是由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是法律监督者,另一方面又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这双重身份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这一职权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和诉讼地位。其主要表现是:
1.人民检察院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它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力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立案侦查。可见,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关的犯罪,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清正廉洁和勤俭积极地执行公务,以防止和惩治腐败。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进行控诉支持公诉,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的追诉职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的,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相应强化和明确了在各个诉讼环节上的监督权力和措施。
4.人民检察院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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