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以前苏联的模式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而创立的,称为人民检察制度。前苏联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仅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而且还包括对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监督,并且监督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遵守法律。在组织上实行检察系统垂直领导,称检察权为“中央检察权”,实行检察长个人负责制。前苏联的检察机关是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主要有:(1)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2)检察权与行政权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不具有决定问题的行政权力;(3)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我国人民检察制度是吸收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借鉴前苏联的检察机关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创立的。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实行双重负责体制
原苏联的检察机关实行高度的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权由中央统一行使,排除地方的影响。在我国,在五十年代曾一度实行过垂直领导体制。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本级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体制可称为“双重负责制”。
二、实行检察委员会的合议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www.daowen.com)
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分歧时,有权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检察长对外代表检察院,对内领导全院的工作。但是,检察权既非检察长或检察官个人的权力,也非检察委员会的权力,而是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只是这一权力是通过检察官来具体行使的。
三、在运行机制上,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的原则具体体现在:(1)依靠群众检举揭露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活动都发生在群众之中,只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就可以把犯罪分子揭露出来,实践中群众揭露的犯罪占相当一部分。(2)依靠群众办案,在群众的帮助下查清案情,收集证据,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3)依靠群众宣传法制,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各国如此,概莫能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