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我们把身体认为自我的一部分,或同意那些把身体看作外在物体的哲学家们,我们仍然必须承认身体与我们有足够近的关系,足以形成骄傲与谦卑的原因所必需的(如我所说)这些双重关系之一。因此,只要我们发现了另一个印象关系和这个观念关系联结起来,那么我们随着那个印象是愉快的或不快的,就可以可靠地预期这些情感之一的发生。但是各种各样的美都给予我们以特殊的高兴和愉快;正如丑产生痛苦一样,不论它是寓存于什么主体中,也不论它是在有生物或无生物中被观察到。因此,美或丑如果是在我们的身体上,那么这种快乐或不快必然转化成骄傲或谦卑,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它已具备了可以产生印象和观念的完全转移的一切必需的条件。这些对立的感觉是和对立的情感互相关联着的。美或丑与自我——这两种情感的对象——密切地关联着。因此,无怪我们自己的美变为一个骄傲的对象,而丑就变为谦卑的对象了。
容貌和体态的性质的这种作用,不但表明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在具备了我所要求的全部条件以后才能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从而证明我现在这个体系,而且这种作用还可以用作一个更有力的、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哲学或常识所提出来用以说明美和丑的差别的一切假设,我们就将发现,这些假设全部都归结到这一点上:美是一些部分的那样一个秩序和结构,它们由于我们天性的原始组织,或是由于习惯,或是由于爱好、适于使灵魂发生快乐和满意。这就是美的特征,并构成美与丑的全部差异,丑的自然倾向乃是产生不快。因此,快乐和痛苦不但是美和丑的必然伴随物,而且还构成它们的本质。的确,如果我们考虑到、我们所赞赏的动物的或其他对象的大部分的美是由方便和效用的观念得来的,那么我们便将毫不迟疑地同意这个意见。在一种动物方面产生体力的那个体形是美的;而在另一种动物方面,则表示轻捷的体形是美的。一所宫殿的式样和方便对它的美来说,正像它的单纯的形状和外观同样是必要的。同样,建筑学的规则也要求柱顶应比柱基较为尖细,这是因为那样一个形状给我们传来一种令人愉快的安全观念,而相反的形状就使我们顾虑到危险。这种顾虑是令人不快的。根据这一类无数的例子,并由于考虑到美和机智同样是不能下定义的,而只能借着一种鉴别力或感觉被人辨识:我们就可以断言,美只是产生快乐的一个形象,正如丑是传来痛苦的物体部分的结构一样;而且产生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既然在这种方式下成为美和丑的本质,所以这些性质的全部效果必然都是由感觉得来的;这些效果中主要有骄傲与谦卑,这在其全部效果中乃是最通常而最显著的。
这个论证我认为是正确而有决定性的;但是为了使现在的推理具有更大的权威起见,我们可以权且假设其为虚妄,并看看有什么结果产生。产生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即使不形成美与丑的本质,这些感觉和这些性质确实至少是不可分离的,而且我们甚至难以分别加以思考。可是自然的美和道德的美(两者都是骄傲的原因)所共有的因素,只有这种产生快乐的能力;而共同的效果既然总是以一个共同的原因为前提,那么显然,在两种情形下,快乐必然是那种情感的实在的、有影响的原因。其次,我们的身体的美和外在对象的美所有的惟一原始差异只是:一种美和我们有亲近的关系,另一种则没有。因此,这种原始差异必然是它们的其他所有差异的原因,其中尤其是两种美在骄傲情感上所以有不同的影响的原因;骄傲情感可以被我们的美貌所刺激起,但是丝毫不受外界对象的美所影响。如果把这两个结论结合起来,我们就发现两者综合起来组成了前面的体系,即快乐作为一个与这种情感相关的或类似的印象寓存于一个与自我相关的对象上时,就借着一种自然的推移产生了骄傲;而它的反面就产生了谦卑。因此,这个体系似乎已被经验充分加以证实,虽然我们的全部论证还不止这些。
不但身体的美产生骄傲,而且体力和膂力也产生骄傲。体力是一种能力;因此,要想在体力上超过别人的那种欲望可以认为是一种较低一级的野心。因为这个缘故,在说明那个情感时,现在这个现象也就得到了彻底的解释。
关于身体方面所有的其他优点,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凡我们自身所有的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东西,都是骄傲的对象;与此相反的,则都是谦卑的对象。显而易见,凡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事物的共同点,只在于各自产生一种快乐,此外再无其他共同之点。因此,快乐和它对自我的关系,必然是骄傲情感的原因。(www.daowen.com)
有人或许会问,美是否是一种实在的东西,是否不同于产生快乐的能力,不过我们决不能争论,惊奇只是由“新奇”所发生的一种快乐,所以恰当地说,惊奇不是任何对象的一种性质,而只是灵魂中的一种情感或印象。因此,骄傲必然是借一种自然的推移由那个印象而发生的。骄傲是那样自然地发生起来的,凡我们自己的或属于我们的任何事物,只要产生了惊奇之感,没有不同时刺激起那另一种情感来的。例如,我们因为我们所遇到的惊险事情,因为我们曾经逃脱险境,因为我们曾处于危难之中而洋洋自夸。一般人所以爱好撒谎的原因,就在于此。人们往往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而纯粹是因为虚荣,就堆造一大批的离奇事迹,那些奇事有的是他们头脑中的虚构,有的即使是真实的,至少也与他们没有任何联系。他们的丰富的想象供给了他们一大批的惊险事迹;而当他们没有那种编造的才能的时候,他们就冒用别人的事迹,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这个现象中包括了两个奇特的实验,我们如果以我们在解剖学、自然哲学和其他科学方面判断因果时所依据的已知规则来比较这些实验,那么这两种实验对于上述双重关系的影响,将是一种不可否认的论证。通过这些实验之一,我们发现,一个对象只是因为有快乐作为中介才可以刺激起骄傲;这是因为那个对象所借以刺激起骄傲的那种性质,实际上只是一种产生快乐的能力。借着另一种实验我们又发现,那种快乐由于两个相关的观念之间的推移,才产生了骄傲;因为当我们把那种关系切断时,那个情感便立刻消灭了。一个惊险事迹,如果我们曾经亲自参加,就对我们有了一种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骄傲;但是别人的惊险事迹,虽然可以刺激起快乐,可是因为缺乏这种观念的关系,永远刺激不起那种骄傲情感来。对于现在这个体系,还要求什么进一步的证明呢?
关于我们的身体方面,对于这个体系只有一种反驳的理由,就是:健康虽然是最令人愉快的东西,疾病虽然是最令人痛苦的东西,可是人们普遍既不因前者而感到骄傲,也不因后者而感到耻辱。我们如果考虑到前面给我们的体系所提出的第二和第四两条限制,这种现象便很容易加以说明。我曾经说过,任何对象如果没有一种为我们自己所特有的东西,就不能产生骄傲和谦卑;还有:那种情感的每个原因都必须是相当恒久的,并且与构成骄傲的对象的“自我”的存在时期成某种比例。健康与疾病对一切人既是不断地变化的,而且也没有人是专一地或确实地固定于两种状态之一的,所以这些偶然的幸福和灾难就可说是与我们分离的,而从不被认为是与我们的本身和存在关联着的。这个说明的正确性,可以由下面一种情形看出来,就是:如果有任何一种疾病在我们的体质中成为根深蒂固,使我们不再抱有痊愈的希望,从那个时刻开始,那种疾病便成为谦卑的对象;这在老年人方面可以明显地看到,因为老年人一想到自己的年老多病时,总是感到极大的耻辱。他们总要尽力掩藏他们的耳聋眼花,他们的风湿病和痛风症;他们即使在承认这些疾患的时候,也总是带着十分勉强和不快的心情。青年人虽然对于他们所患的每次头痛或伤风并不感觉耻辱,可是倘使我们一生中时时刻刻都受到这种疾病的侵袭,那么没有任何话题更能够那样挫伤我们的骄傲心,使我们对自己的天赋抱有那样的自卑感。这就充分地证明,身体的痛苦和疾患本身就是谦卑的恰当的原因;不过因为我们习惯于借比较而不借事物的内在价值来评价一切事物,这就使我们忽略了我们发现为每个人可以遭遇到的这些灾难,并使我们不把这些灾难估计在内,而对自己的优点和性格形成一个观念。
对于传染别人并危害别人或使人不快的那些疾病,我们感到羞耻。我们因癫痫症而感到羞愧,因为它使在场的人都感到恐怖;我们因疥癣而感到羞耻,因为这种病是传染的;我们因瘰疬而感到羞耻,因为这种病通常是遗传的。人们在判断自己时,总是要考虑到别人的意见。在前面某些推理中,这一点已经显得很明白了,往后将显得更为明白,并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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