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原则既是依据毫无疑问的经验确立起来的,我现在就开始考虑,我们该怎样通过检视骄傲和谦卑的一切原因来应用这些原则,不论这些原因被视为起作用的性质或被视为这些性质所寓存的主体。在考察这些性质时,我立刻发现,其中有许多都一致地产生苦乐的感觉,而且那种苦乐感觉是独立于我在这里所力求加以说明的那些骄傲和谦卑的感情的。例如,我们的美貌借其本身,凭其外观,就给人以骄傲之感,同时也给人以快乐之感;而容貌的丑陋,则既给人以谦卑之感,也给人以痛苦之感。一席华筵令人高兴,一顿薄餐招人不快。我在少数例子中所发现是真实的,我假设在一切例子中也同样是真理;我现在不再作进一步的证明就想假设,骄傲的每一个原因,凭着它的特有的性质,就各自产生一种快乐,而谦卑的每一个原因也各自产生一种不快。
其次,在考虑这些性质所寓存的主体时,我又立了一个由许多明显的例子表明是非常可能的新的假设,即这些主体或者是我们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某种东西。例如,我们的行为和态度的善的和恶的性质构成德与恶,并且决定我们的性格,德和恶比任何东西都更能强烈地影响这些骄傲和谦卑的情感。同样,我们的容貌、房屋、设备或家具的美或丑,也使我们感到傲慢或自卑。这些性质若是转移到与我们没有关系的主体上去,那么对骄傲或谦卑这些感情就没有丝毫影响。
我们既然照上述那样已经给骄傲和谦卑感情的原因假设了两种特性,即这些性质各自产生一种苦乐之感,而这些性质所寓存的主体则和自我有关系的;现在我要进而考察那些情感本身,以便在其中发现和它们的原因的某些假设的特性相符合的某种东西。第一,我发现,骄傲与谦卑的特殊对象是被一种原始的、自然的本能所决定的,而且由于心灵的原始组织,这些情感绝对不可能看到超出自我之外,这个自我或者说就是我们各人都亲切地意识到他的行为和情绪的那样一个特定的人格。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最后就总是停在自我这里,而且我们处在那种心境中,也永远不能看不到这个对象。对于这个现象,我并不擅敢给以任何理由;我只认为思想的那样一个特殊方向是一种原始的性质。
第二种性质是我在这些情感中所发现的,并且我也认为它是一种原始性质,这种性质是这些情感在心中产生的感觉,也就是它们〔情感〕在灵魂中所刺激起的、并构成骄傲和谦卑情感的存在和本质的那种特殊情绪。这样,骄傲是一种愉快的感觉,谦卑是一种痛苦的感觉,把苦乐除掉以后,实际上就没有了骄傲和谦卑。我们自己的感觉就使我们相信这一点;超出了我们的感觉之外而在这里去进行推理或争辩,那是徒然无益的。
这些情感有这两种已经确定的特性,一是它们的对象,即自我,一是它们的苦乐感觉;这些情感的原因也有两种假设的特性,一是它们对自我的关系,一是它们产生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倾向;如果把这些确定的特性和假设的特性加以比较,我立刻就发现,这些假设如果可被认为是正确的,正确的体系便以不容争辩的明白性显现出来。刺激起那种情感的原因和自然赋予那种情感的对象是关联着的;而原因所分别产生的那种感觉也和情感的感觉是关联着的:那种情感就由观念和印象的这种双重关系产生出来。一个观念很容易转化成为它的相关的观念;一个印象很容易转化成为与之类似、与之相应的印象:那么,当这些活动互相促进,而心灵又从其印象关系和观念关系获得双重冲动时,这种推移岂不更是要顺利得多么?
为了更透彻地理解这一点起见,我们必须假设,自然赋予人类心灵的各个器官以一种适于产生我们称之为骄傲的一个特殊印象或情绪的倾向;自然又给这个情绪指定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这个情绪是永远会产生这个观念的。自然的这种设计是很容易想象的。对于这样一类情况,我们有许多的例子。鼻腔和上颚的神经的配置,使这些器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传达那样一些特殊的感觉于心中;性欲和饥饿的感觉永远在我们心中产生适合于这两种欲望的那些特殊对象的观念。这两种情况就在骄傲中联合了起来。各个器官的配置使它们产生了这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在产生以后,自然就产生了某个观念。这一切都无需证明。如果没有适合于这种情感的心理倾向,则我们显然不会具有那种情感;同样显然的是,那种情感也永远使我们着眼于自我,并且使我们想到我们自己的性质和情况。(www.daowen.com)
这一层既然充分明了,现在就可以问,还是自然本身直接产生那种情感呢;还是自然必须要其他原因的合作给予协助呢?因为我们可以观察到,在这一方面,随着各种不同的情感和感觉的差异,自然的行为也有所差异。上颚必须受到一个外界对象的刺激,才能产生任何滋味;至于饥饿则由内部发生,没有任何外界对象与之同时出现。但是不论其他情感和印象是怎样的情形,骄傲却确是需要某种外界对象的帮助,而且产生骄傲感的各个器官的发生作用,也不是凭借着一种原始的、内在的运动,像心脏和动脉那样。因为,第一,日常的经验使我们相信,骄傲需要某些原因才能刺激起来;如果没有性格、仪表、衣服、设备或财富等方面的某种优越性加以支持,便会衰退下去。第二,骄傲如果直接发生于自然,显然就会永久存在,因为它的对象永远是同一的,而且身体方面也并没有特别适于产生骄傲的倾向,如像对于饥渴之感那样。第三,谦卑和骄傲处于完全相同的情况;因此,依照这个假设来说,必然也是永久存在的,否则在一开始必然会消灭那个相反的情感,因而两者就都永远不能出现。总起来说,我们可以满足于前面的结论,即:骄傲既是必然要有一个对象,又是必然要有一个原因,缺少了其中之一,另外一个也就不会发生任何影响。
因此,困难只在于发现这个原因,在于发现什么东西给予骄傲以最初的推动,并发动那些自然地适合于产生那种情绪的器官。在我查考经验、以解决这个困难时,我立刻发现了产生骄傲的上百个的不同的原因;而在考察这些原因之后,我就假设,全部原因都有两个共同的情况(这是我在最初就看到是很可能的一点),即:(一)那些原因自身产生了与那种情感关联的一个印象,(二)那些原因寓存于与情感的对象有关的一个主体。此后,当我一考究关系的本性和它对情感与观念两者的影响时,我就不能再怀疑,根据这些假设来说,正是这个关系原则产生了骄傲,并推动了那些器官,那些器官既是自然地倾向于产生那种感情,所以只需要最初的推动力或开端就可以发生作用。凡产生快乐感觉并与自我相关的任何事物都能刺激起骄傲的情感,而这种骄傲情感同样也是愉快的,并以自我为其对象。
关于骄傲我所说的话,对于谦卑也同样是真实的。谦卑感是一种不快的感觉,正如骄傲感是一种愉快的感觉一样;因此,由这些原因发生的个别的感觉必然是相反的,而对于自我的关系却继续不变。骄傲与谦卑的作用和感觉虽是恰恰相反,可是仍然有同一个对象;所以我们只须改变印象的关系,而无须改变观念的关系。因而我们发现,属于我们的一所美丽的房屋产生了骄傲;而同一所仍然属于我们的房屋,在由于某种事故从美丽变为残破时,就产生了谦卑,因而与骄傲相应的快乐感觉就转变成与谦卑相关的痛苦。观念关系和印象关系,这个双重关系在两种情形下都存在着,并产生了由一种情绪到另一种情绪的顺利推移。
一句话说,自然对某些印象和观念赋予某种吸引作用,借着这种吸引作用,其中之一一经出现,就自然地引起它的相关的印象或观念来。印象和观念的这两重吸引作用或结合作用如果会合在同一对象上,便互相协助,而使感情和想象的推移进行得极为方便顺利。当一个观念产生了一个印象,这个印象又与另一个印象相关,而这另一个印象又与一个观念关联着,这个观念又与第一个观念相关:那么这两个印象便可说是不可分离的,而且在任何情形下一个印象总要要伴有另外一个印象。骄傲和谦卑的各个特殊原因就是依照这个方式决定的。作用于骄傲和谦卑情感上的性质分别地产生了一个与这种情感类似的印象;那种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又与自我——那种情感对象——相关:无怪由一种性质和一个主体所组成的整个原因那样不可避免地产生那种情感了。
为了说明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把它和我用以说明我们根据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的信念所用的那个假设作一个比较。我已经说过,在所有这一类判断中,永远有一个现前的印象和一个相关的观念;现前的印象使想象活泼起来,而关系则借一种顺利的推移把这种活泼性传到相关的观念。如果没有现前的印象,注意力就不能固定,精神也就刺激不起来。没有了这种关系,注意力便停留于其第一个对象上,而没有更进一步的结果。那个假设和我们现在关于印象和观念所作的这个假设显然有很大的类似,因为这个印象和观念也是借其双重关系将其自身传达于另一个印象和观念的:这种类比必须承认是关于这两个假设的一种不可轻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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