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已经观察到这些情感的对象和它们的原因之间的差别,并且在原因以内又区别了作用于情感上的那种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现在我们就进而考察,什么东西决定它们各自的内容,并给这些感情指定那样一个特殊的对象、性质和主体来。借着这种方法,我们将会充分理解到骄傲与谦卑的起源。
第一,这些情感显然不但是被一种自然的特性,而且还是被一种原始的特性所决定来把自我作为它们的对象的。这种特性的作用既是恒常而稳定的,所以没有人能够怀疑它们不是自然的。骄傲与谦卑的对象永远是自我;每当这些情感向外观察的时候,它们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任何人或对象都不能对我们发生任何影响。
这个情形也是由一种原始的性质或最初的冲动发生的;我们如果考虑到这种性质是区别这些情感的特征,这一点就将显得明白无疑。自然若不是给予心灵以某些原始的性质,心灵便永不能有任何次生的性质;因为在那种情形下,心灵就没有行动的基础,也永不能开始发挥它的作用。但是我们所必须认为原始的这些性质,是和灵魂最不可分离的,而且不能还原到其他性质的那样一些性质。而决定骄傲和谦卑的对象的正是这样一种性质。
产生那种情感的原因和那种情感所指向的那个对象是否是同样自然的,而且那么许多的原因还是由心灵的任意的妄想得来的,还是由它的素质得来的:我们或许可以把这一问题看作一个更重大的问题。这个疑惑是可以立刻消除的,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人性,并且考虑一下,在一切民族和时代中,同样的对象永远产生骄傲与谦卑,而且甚至当我们看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的时候,我们也能相当知道,什么将增加或减少他的这一类的情感。在这一方面,如果有任何差异,那也只是由于人类性情和脾气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也不甚大。只要人性保持同一不变,我们能不能想象,人们对于他们的权力、财富、美貌或个人的优点会完全漠不关心,而他们的骄傲和虚荣也不会被这些优点所影响呢?(www.daowen.com)
但是,虽然骄傲与谦卑的原因显然是自然的,可是我们在考察之后,将会发现这些原因并不是原始的,而且这些原因绝对不可能各自借着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和原始结构适合于这些情感。这些原因除了它们的极大的数量以外,许多都是艺术的产品,一部分来自人的勤劳,一部分来自各人的爱好,一部分来自人的幸运。勤劳产生了房屋、家具、衣服。爱好决定这些东西的特殊种类和性质。幸运显示了物体的不同的混合和组合所产生的结果,因而往往有助于上述一切的制作。因此,不能设想,所有这些每一种都由自然所预见和规定;不能设想,引起骄傲或谦卑的每一种新的艺术品,不是因为具有自然地影响心灵的某种共同的性质,才适合于这些情感,而是其本身就是一个原始原则的对象,那个原则在此以前一向隐藏在灵魂以内,只是由于偶然才终于被人发现出来的;这样设想是荒谬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发明精美盖式办公桌的第一个工匠,使得到这种办公桌的人心中产生出骄傲来时,其所凭借的原则便不同于使他因华丽的桌椅而自傲的那些原则了。这种说法既然显得分明是可笑的,所以我们必须断言,骄傲和谦卑的每一个原因,并不是借着一种个别的、原始的性质适合于这些情感,而一定有或多或少的条件是这些情感所共有的,并且是它们的效能所依据的。
此外,在自然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虽然结果可以很多,而结果所由以产生的原则通常却是少数的、简单的;一个博物学家在说明每种不同的作用时,如果都要求助于一种不同的性质,那就是他的拙劣的一个表征。这个说法在人类心灵方面岂不更是正确的吗?因为心灵是这样有限的一个主体,我们可以正确地设想,它不能够包容刺激起种种骄傲和谦卑的情感所必需的那样一大堆的原则,如果每个个别的原因都借着一套个别的原则适合于情感的话。
因此,精神哲学在这里所处的情况正和哥白尼时代以前的自然科学所处的情况一样。古代的人们虽然知道自然无妄作的那个格言,可是仍然设计了与真正哲学不相符合的那样繁复的天体体系,而最后那些体系却不得不让位于一个比较简单而自然的体系。倘使我们毫不犹豫地给每一个新现象都发明一个新的原则,而不使它适合于旧的原则;倘使我们以叠床架屋的原则充塞在我们的假设之内;那就确实地证明了,这些原则中没有一条是正确的,而我们只是想借一大批伪说来掩盖自己对于真理的无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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