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傲(pride)与谦卑(humility)是单纯而一致的印象,所以我们不管用多少话也不能对两者(或者说对任何一种情感)下个正确定义。我们所能企求做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列举伴随这些情感的种种条件,而对它们作一描述:不过骄傲与谦卑这两个名词既是通用的,而且两者所表象的印象又是最常见的,所以每一个人自己都会对它们形成一个最正确的观念,不致有任何错误的危险。因为这个理由,为了不在绪论上多费工夫,我将立刻开始考察这些情感。
显而易见,骄傲与谦卑是恰恰相反的,可是它们有同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自我,或我们所亲切记忆和意识到的接续着的一串相关观念和印象。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总是固定在自我。我们的自我观念有时显得优越,有时显得不够优越,我们也就随着感到那些相反感情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因骄傲而兴高采烈,或因谦卑而抑郁沮丧。心灵不论接纳其他什么对象,而在考虑这些对象时,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这些对象便永远不能刺激起这些感情,或者使它们有些微的增减。当自我不被考虑到时,便没有骄傲或谦卑的余地。
不过我们所谓自我的那一系列接续着的知觉,虽然永远是这两种情感的对象,可是自我并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或单凭自身就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假使它们的对象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这个对象一产生了任何程度的一种情感,同时就不能不刺激起相等程度的另一种情感来;这种对立和反对必然会互相消灭。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骄傲而又谦卑;当他有发生这些情感各自不同的理由时(这是常常发生的),那么这些情感或是交替发生,或是在相遇时、一方尽其全力去消灭对方,结果是占优势的那一方的剩余力量还继续影响着心灵。但是在现在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感情能够占到优势;因为假设单是自我观点就刺激起这些情感来,那么这个观点对两者既然都是漠然的,所以就必然以同一比例产生两种情感;换句话说,也就是不能产生任何一种情感。如果一面刺激起某种情感,而同时又刺激起其势均力敌的对手来,那就立刻取消了前面所做的工作,而最后必然使心灵成为完全平静和漠然。
因此,我们必须区别这些情感的原因和对象;必须区别刺激起情感的那个观念和那个情感一经刺激起来被我们观察时所参照的那个观念。骄傲与谦卑一旦刺激起来以后,立即把我们的注意转向自我,并把自我看作它们终极的、最后的对象;但是还需要一种东西,才能产生它们,即两种情感之一所特有,而不在同一程度内产生两者的一种东西。呈现于心灵的第一个观念就是一个原因(或产生原则)的观念。这个观念刺激起与之相关的情感来;那种情感一经刺激起来,就把我们的观点转到另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情感处于两个观念之间,其中一个是产生情感的,另一个是被情感所产生的。因此,第一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原因,第二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对象。(www.daowen.com)
先从骄傲与谦卑的原因谈起;我们可以说,它们的最明显而可注目的特性,就是这两种情感可以由此而发生的那些主体的极大多样性。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不论其属于想象,属于判断,属于记忆,或属于性情,如机智、见识、学问、勇敢、正义、正直,所有这些都是骄傲的原因,而其反面则是谦卑的原因。这些情感并不限于发生在心灵方面,而也将它们的观点扩展到身体方面。一个人也可以由于美貌、体力、敏捷、体态、熟练的舞术、骑术、剑术,以及他在任何体力劳动和技艺方面的灵巧而感到骄傲。但是还不止这些。这些情感在往远处看时,还包括了一切与我们有丝毫联系或关系的任何对象。我们的国家、家庭、儿女、亲戚、财富、房屋、花园、犬马、衣服,任何一样都可以成为骄傲或谦卑的原因。
由于考虑到这些原因,所以看来就必须对这种情感的原因作一个新的区别,即区别那种发生作用的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例如,一个人对属于自己的美丽的房屋,或自己所建筑和设计的美丽的房屋,感到得意。这里,情感的对象就是他自己,而其原因则是那所美丽的房屋:这个原因又再分为两个部分,即作用于情感上的那个性质,和那个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性质就是那种美,而主体即是视为他的财产或由他所设计的那所房屋。这两个部分都是要素,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是虚幻不实的。美如果不寓存于和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东西,而单就其自身来考虑,永不能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但如果没有美或可以代替美的其他某种事物,单靠最强的关系也很少影响到那种情感的。这两个项目既然很容易分开,而且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产生那种情感,所以我们应该把两者看作那个原因的组成部分,并在自己心中确定一个这种区别的精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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