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外界对象的每一个体系中,和我们所设想为那样清楚和确定的物质观念中,我们既然已经发现有那样一些矛盾和困难,那么在关于我们内在知觉和心灵本性的每个假设中,我们自然会预料有更大的困难和矛盾,因为我们总是认为后者是尤其模糊而不确定的。不过在这一方面, 我们却是自己欺骗了自己。理智世界虽然纠缠于无限的含糊暧昧之中,却并不被我们在自然界中所发现的任何那一类矛盾所困惑。我们关于理智世界所有的知识都是自相符合的;至于我们所不知道的,那我们就只好听其自然了。
的确,假使我们倾听某些哲学家们,那么他们是声称要减少我们的无知的;不过我恐怕,这样就有使我们陷入这个题目本身原来可以避免的矛盾中的危险。这些哲学家们就是对于他们假设知觉所寓存其中的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进行细密推理的那些人们。为了终止双方的无限争论起见,我不知道有更好的方法,只有用一句话要问这些哲学家们,他们所谓实体或寓存(inhesion)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他们答复了这个问题以后,而且一定要在作出答复以后,我们才可以合理地、认真地去参加这场争辩。
我们已经发现,在物质和物体方面,这个问题是无法答复的;但是在心灵这个方面,它除了仍然苦于种种同样困难之外,又被这个题目所特有的附加困难所缠扰。每个观念既是由先前的印象得来的,那么倘使我们有任何心灵实体的观念,我们也必然有这种实体的印象;而这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印象若非类似于一个实体,又如何能表象那个实体呢?按照这派哲学来说,一个印象既然不是一个实体,并且没有一个实体的任何特殊性质或特征,它又如何能类似那个实体呢?
但是如果撇开了可能是什么或不可能是什么的问题,来谈现实是什么的问题,那么我希望,那些自称我们对心灵实体有一个观念的哲学家们指出产生那个观念的那个印象来,并且清楚地说出,那个印象是以什么方式发生作用,是由什么对象得来的。这个印象是一个感觉印象,还是一个反省印象呢?这个印象是愉快的,还是痛苦的,还是漠然的呢?这个印象还是永远伴随着我们,还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呢?如果它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那么主要是什么时候返回来呢?并且是由什么原因产生出来的呢?
如果有任何人不答复这些问题,而是躲避这个困难,说一个实体的定义乃是可以独立自存的某种东西,而且这个定义就应当使我们满意:如果有人这样说,那么我就要说,这个定义与每一个可以被想象的东西都是符合的,可是决不足以区别实体与偶有性,或是区别灵魂和它的知觉。因为我是这样进行推理的。凡可以清楚地被想象的东西都可能存在;而凡在任何方式下被清楚地想象的任何东西也就可能以那种方式存在。这是已经被承认的一条原则。其次,凡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别的,而凡可以区别的事物都是可以被想象所分离的。这是另一条原则。我从这两条原则所推得的结论就是:我们的全部知觉既然都是互相差异,并且与宇宙中其他一切事物差异,所以这些知觉也都是互相分别的,互相分离的,而可以被认为是分别存在的,因而也就可以分别存在,而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来支持其存在。因此,这个定义如果说明一个实体的话,那么这些知觉便都是实体了。
由此可见,不论是借着考察观念的最初根源,或是借着一个定义,我们都不能得到任何一个令人满意的实体概念,据我看来,这似乎就是可以完全抛弃关于灵魂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那个争论的一个充足理由,并且是使我绝对鄙弃那个问题本身的一个充足理由。除了对知觉而外,我们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一个完善的观念。一个实体是和一个知觉完全差异的。因此,我们并没有一个实体观念。“寓存于某物之中”这个条件被假设为是支持我们知觉的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可是没有任何东西似乎对支持一个知觉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便没有寓存观念。当人们问:知觉是寓存于一个物质的实体中,还是寓存于一个非物质的(精神的)实体中时,我们甚至不懂得这个问题的含义,那么如何还可能加以答复呢?
有一个通常被用来证明灵魂的非物质性(精神性)的论证,据我看来是值得注意的。凡占有空间的东西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而凡由部分组成的东西即使不在实际上、至少在想象中是可以分割的。但是任何可分的东西都是不能与一个思想或知觉结合起来的,因为思想或知觉是一种完全不可分离、不可分割的存在物。因为假设有那样一种结合,那么那个不可分割的思想还是存在于这个占空间的、可分的身体的左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右方呢?还是存在于其表面呢?还是存在于其中央呢?还是存在于其后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前方呢?如果这个思想是和广袤结合起来的,那么它必然存在于广袤范围内的某处。如果思想存在于广袤的范围以内,那么思想或者存在于一个部分,或者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在前一种情形下,那个特殊的部分便是不可分的,知觉只是与这一部分结合,而并不与广袤结合;如果思想存在于每一部分,那么思想也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可以分离的、可以分割的,如同物体一样;这是彻底谬误而矛盾的。因为任何人能够设想一个一码长、一英尺宽、一英寸厚的情感么?因此,思想和广袤是完全不相容的两种性质,永远不能合并于一个主体中。
这个论证并不影响关于灵魂实体的问题,而只影响灵魂与物质在空间上的结合问题。因此,一般地考察一下哪些对象能够或不能够有空间上的结合,那或许不是不适当的。这是一个奇妙的问题,或许可以导使我们达到重大的发现。
最初的空间和广袤概念完全是由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得来的;而且除了有颜色的或可触知的事物以外,也没有任何东西的部分的排列方式足以传来空间观念。我们减少或增添一种滋味的方式,与我们减少或增添任何可见的对象的方式不同;当几种声音同时刺激我们的听觉时,也只有习惯和反省使我们对于发出那些声音的物体的远近程度形成一个观念。凡标志出其存在的场所来的东西,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否则便是没有部分或组合的一个数学点。凡占有空间的东西一定有一个特殊的形状,如方形、圆形、三角形,其中没有一个与一个欲望,或与其他任何印象或观念互相符合的,而只能与上述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的印象符合。一个欲望,虽然是不可分的,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一个数学点。因为要是那样,那么就可以加上其他欲望,而造成两个、三个、四个欲望,而且这些欲望还是分布和安置于有一定的长、宽、厚的那样一个方式中;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在说明这一点以后,我如果提出曾被若干形而上学家所鄙弃、并被认为是违反人类理性最确定的原则的一个原理来,那就该不至于使人惊讶了。这个原理就是:一个对象可以存在,但却不存在于任何地方。我肯定说,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绝大部分的存在物都是、而且必然是以这个方式存在的。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如果不是排列得可以形成一个形状或数量,而且整个对象对其他物体的关系也并不符合于我们的远近概念,那么那个对象可以说是不在任何地方存在。但是除了视觉和触觉两者的知觉和对象以外,我们的全部知觉和对象显然都是这种情形。一次道德的反省不能处于一个情感的右方或左方,气味或声音也不能是一个圆形或一个方形。这些对象和知觉不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场所,而且还和场所是绝对不相容的,甚至想象也不能以场所给予这些知觉。至于说,要假设这些知觉不存在于任何地方,便是谬误,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如果情感和情绪在知觉之前显得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广袤观念也可以由这些知觉获得,正如其可以由视觉和触觉得来一样;这是与我们所已经确立的理论相反的。如果这些知觉显得没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它们也就可能以这种无场所的方式存在;因为凡我们所能想象的事物都是可能的。
现在就无需证明,那些单纯而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知觉是不能在任何场所与占有空间并可以分割的物质或物体结合的了;因为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性质作为依据,便不能建立一种关系 [12] 。更值得提出的是:关于对象在空间中的结合的这个问题,不但出现于有关灵魂本性的形而上学的争论中,而且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时刻刻都有机会加以考察。例如,我们假设在桌子的一头有一个无花果,另一头有一个橄榄,那么显而易见,在形成这些实体的复合观念时,其中最明显的一个观念就是两种果实的不同的滋味的观念;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还把这些性质与有颜色而可触知的性质合并起来、结合起来。我们假设一种果实的苦味和另一种果实的甜味、存在于那两个可见的物体中,并且被桌子的全部长度所分开。这是那样引人注目和那样自然的一个幻觉,所以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它们所由以产生的那些原则。
一个占有空间的对象虽然不能和其他不存在于任何场所或者不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可是这些对象仍然可能发生许多其他关系。例如,任何果实的滋味和气味都不能与其颜色和可触知性两种性质分开的;不论其中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这些性质确是都永远同时并存的。这些性质也不但是一般地并存着,并且在心中也是同时出现的;而且我们是在使占有空间的物体接触我们的感官的时候,我们才知觉它的特殊的滋味和气味。因此,占有空间的对象和不在任何特殊场所存在的性质之间所有的这些因果关系,和在其呈现的时间上的接近关系,对心灵必然发生那样一种效果,即其中的一个出现的时候,它就立刻使心灵的思想转而想到另外一个。不仅如此。我们不但因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使自己的思想由其中一个转到另外一个,而且我们还要努力给予两者以一个新的关系,即场所中的结合关系,以便使这种推移更为顺利,更为自然。因为一些对象如果被任何关系结合起来,我们便有在其中加添一种新关系的强烈倾向,以便补足那种结合:这个性质乃是我在人性中常有机会看到的,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加以更详细的说明。在我们排列各个物体时,我们总不会不把那些互相类似的物体放得互相接近,或者至少把它们放在相对应的观点之下。为什么呢?那只是因为我们在把接近关系加在类似关系上时,或把位置的类似关系加在性质的类似关系上时,感到一种满意。这种倾向的结果已经在我们所最容易假设的特殊印象和其外界原因间那种类似关系中观察到 [13] 。但是我们在现在这个例子中找到了这种倾向的最为明显的一个结果,在这里我们根据两个对象间的因果关系和在时间上的接近关系,又虚构了一个场所上的结合关系,以便加强那种联系。
但是不论我们对于一个占有空间的物体(如无花果)和其特殊的滋味在场所上的结合、形成怎样混乱的概念,而在反省起来,我们在这种结合中确实一定会观察到一种完全不可理解、自相矛盾的东西。因为假设我们向自己提出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我们所认为包括在一个物体范围以内的那种滋味,还是在物体的每一个部分,还是只在于它的一个部分:那么我们立刻会感觉自己茫然不知所措,并且知道我们永远不能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不能答复说,滋味只存在于一个部分,因为经验使我们相信,每个部分都有同样的滋味。我们也不能答复说,滋味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因为要是这样,我们就必须假说它是有形状的、占有空间的;这种说法是荒谬而不可思议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是被两个直接相反的原则所影响的:一个原则就是决定我们将滋味与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的那种想象的倾向,另一个就是向我们指出那样一种结合是不可能的理性。我们分歧于这两个对立的原则之间,哪一个都不肯舍弃,而却使这个问题陷于混乱和模糊之中,以致我们不再觉察到那种对立。我们假设滋味存在于物体范围以内,不过它的存在的方式使它充满全体而却不占空间,并且完整地存在于每一部分以内而无需分裂。简而言之,我们在自己最习惯的思维方式中就应用了“全体存在于全体,全体又存在于各个部分”那个经院哲学派的原则;这个原则若是不加修饰地被提出来,是十分骇人的,因为那就等于说,一个东西存在于一个场所,同时却又不存在于那个场所。
所有这些谬误的发生,都是由于我们力图以一个场所加于一种完全不能有场所的事物;而我们所以要作这种努力,乃是因为我们倾向于借着赋予那些对象以一种场所上的结合,来补足建立在因果关系和时间接近关系上面的那种结合。但是理性如果毕竟有充分的力量足以克服偏见的话,那么在现在的情形下,它必然要取得胜利。因为我们只剩下几个可能的假设供我们选择:或者假设某些事物不在任何场所存在;或者假设这些事物 是有形状的、占有空间的;或者假设,当这些事物与占有空间的对象合并起来时,全体就存在于全体之中,而全体又存在于每一个部分之中。后两个假设的谬误充分地证明了第一个假设的真实。 此外再没有第四个意见。因为,如果假设这些事物是以数学点的方式存在的,那么这个假设就归结为第二个意见,并且假设,几个情感可以处于一个圆形之中,而且若干个气味在与若干个声音结合以后,就可以构成十二立方英寸的一个物体;这一点只要一提到,就显得是可笑的了。
不过,在这样看待事物的观点之下我们虽然不能不摈弃那些把一切思想都结合于广袤中的唯物主义者,可是略加反省就将为我们指出有同样的理由可以斥责其敌方,他们把一切思想都结合于单纯而不可分的实体。最通俗的哲学告诉我们说,不通过一个意象或知觉作为媒介,任何外界对象都不能被心灵直接认知。现在呈现于我面前的那张桌子只是一个知觉,它所有的性质全部都是一个知觉的性质。但是在它的全部性质中,最明显的一个乃是广袤。这个知觉由各个部分组成。这些部分的配置给予我们以一种远近的概念,以及长、宽、厚的概念。这三个度次的界限,就是我们所谓的形状。这个形状是可移动的、可分离的、可分割的。可动性和可分离性是占有空间的对象的显著特性。为了终止一切争论起见,我们可以说,广袤这个观念本身只是由一个印象复现而来,因而必须与那个印象完全符合。说广袤观念与任何东西符合,也就等于说,这个观念是占有空间的。
自由思想者这时也许会洋洋得意了;他在发现了竟然有真正占有空间的印象和观念以后,就可以向他的敌方说,他们怎样能把单纯而不可分的主体与一个占有空间的知觉结合起来呢?神学家们的全部论证现在都可以用来反诘他们自己了。那个不可分的主体或精神的实体是在知觉的左方呢?还是在右方呢?是在这个特殊部分呢?还是在那个特殊部分呢?是存在于每一个部分而并不占有空间呢?还是它整个处于任何一个部分,而同时并不抛弃其余部分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所能给予的答复不但其本身是荒谬的,而且也不可能说明不可分的知觉和占有空间的实体是如何结合的。
这就给予我一个重新考察有关灵魂实体的问题的机会。我虽然认为那个问题完全不可理解而加以摈弃,可是我不禁要提出有关那个问题的进一步考虑。我肯定说,关于一个思维实体的非物质性、单纯性、不可分性的学说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正好为斯宾诺莎由此而恶名远扬的那些意见进行辩护。从这个论题,我希望至少获得一个有利的条件,就是我的论敌在看到他们的攻击也很容易被用来还击他们自己时,他们将没有任何借口来攻击现在这个学说、使它成为可憎的了。
斯宾诺莎无神论的基本原则就是关于宇宙的单纯性、关于他所假设为思想和物质都寓存其中的那个实体的统一性的学说。他说,世界上只有一个实体;那个实体是完全单纯而不可分的,并且到处存在,而无局部存在的。我们由感觉在外界所发现的任何东西,我们由反省在内心所感觉到的任何概念,这些一切都只是那个惟一的、单纯的、必然存在着的实体的种种变异,并没有任何分离的或各别的存在。灵魂的每一种情感,物质的每一个形状,不论如何彼此差异、互相不同,都是寓存于同一个实体中,并且在其本身保存其各别的特性,而并不把这些特性传达于其所寓存的那个主体。同一个基体(substratum)(如果我可以用这个名词)支持着千差万别的变异,而其本身并无任何差别;它使那些变异发生变化,而其本身并无任何变化。时间、地点、自然中一切差异,都不足以在这个基体的完全单纯性和同一性中产生任何组合或变化。(www.daowen.com)
我相信,对于那个著名的无神论者的原则所作的这个简略的陈述,就足以说明现在的目的,无需继续深入那些阴暗的领域,我就可以表明,这个可憎的假设和已经那样深得人心的灵魂非物质性的假设,几乎是没有什么差别。为了阐明这点,让我们回忆 [14] 一下前述的理论:每个观念既然是由一个先前的知觉得来的,所以对于一个知觉的观念,对于一个对象(或外界存在)的观念,这两者决不可能表象在种类上互相差别的任何东西。不论我们可以假设它们两者之间有什么差异,那种差异仍然是我们所不可思议的。我们只能设想一个外界对象只是没有相关项的一种关系,否则便是把外界对象认为就是一个知觉或印象。
我由这个前提所将推出的结论,初看起来也许显得只是一种诡辩;不过稍加考察,它就可以被发现为是可靠而令人满意的。这个结论就是:我们既然只可以假设,而永不能想象对象和印象间的一个种类上的差别,所以我们关于印象间的联系和矛盾所形成的任何结论都不能确知其是否可以应用于对象上;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关于对象所形成的任何这一类结论却是一定可以应用于印象上面的。理由不难说明。一个对象既被假设为与一个印象是有差别的,所以我们不能断定,当我们根据印象进行推理时,我们的推理所依据的那种情况,是否是对象和印象两者所共有的。对象在那一点上仍然可以和印象不同。但是当我们先形成关于对象的推理时,那么这种推理无疑地就必然扩展到那个印象上。这是因为那个论证建立于其上的那个对象的性质至少必然是被心灵所想象到的;而且那种性质如果不是与一个印象所共有的,那么它本身也就不能为我们所想象,因为我们没有一个观念不是从印象那个根源得来的。因此,我们就可以建立一条确定的原理说,我们根据任何原则(除非根据经验而作的一种不规则的推理 [15] )所发现出的对象之间的联系或矛盾、没有不能扩展到印象上的,虽然与此相反的命题,即“印象之间可以发现的全部关系也是对象所共有的”那个命题,也许不是同样真实的。
把这个理论应用到现在的问题上:这里有两个不同的存在物体系呈现出来,我假设我不得不给予它们以某种实体或寓存的基础。首先我观察到许多对象或物体所组成的一个宇宙,其中有太阳、月亮和星星,大地、海洋、植物、动物、人类、船舶、房屋和其他艺术品或自然产品。这里斯宾诺莎出场了,并告诉我说,这些都只是变异,这些变异所寓存的主体是单纯的、非混合的、不可分的。此后我又考究另一个存在物体系,即思想的宇宙,或我的印象和观念的体系。在那里我观察到另一个太阳、月亮和星星;被植物所覆盖、动物所居住的另一套大地、海洋、城市、房屋、山岭、河流,简而言之,就是我在第一个体系中所能发现的或想象的每一种事物。在我考察这些事物的时候,神学家们又露面了,并且对我说,这些也都是变异,都是一个单纯的、非混合的、不可分的实体的变异。顷刻之间,就有数百张嘴吵得震耳欲聋,都对第一个假设表示憎恶和轻蔑,对第二个假设则表示赞扬和尊敬。我转而注意这些假设,看看人们所以那样有所偏好的理由;我于是发现这些体系都犯了同样的不可理解的弊病,而且就我们所能理解的来说,这两个假设非常相似,不可能在一个假设中发现出不是两者所共有的谬误之点来。我们对一个对象中任何性质所有的观念,没有一个不符合于印象中的性质,没有一个不表象那种性质,这是因为我们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得来的。因此,在一个作为变异而占有空间的对象和作为其实体的单纯而非混合的本质之间,我们所能发现的任何矛盾,也永远是同样发生于那个占有空间的对象的知觉(或印象)和那个非混合的本质之间。对象的每一个性质的观念都是通过一个印象传来的;因此,凡可以知觉的每一种关系,不论是联系关系或是矛盾关系,必然是对象和印象两者所共有的。
这个论证一般地考究起来虽然似乎已经非常明显,不容有任何怀疑和矛盾,可是为了使它显得更为清楚和明白起见,让我们来详细地加以考察,并且看看,在斯宾诺莎体系中所发现的一切谬误是否也可以在神学家们的体系中发现出来。 [16]
第一,经院学派的人们曾按照他们那派的谈论方式(不能说是思想方式)反对斯宾诺莎说,一个形态既然不是任何独立的或分别的存在,所以同它的实体必然是一体的,因而宇宙的广袤必然在某种方式下与宇宙被假设为寓存其中的那个单纯而非混合的本质是同一的。但是,他们可以说,这完全是不可能的、不可设想的,除非那个不可分的实体使自己扩展开来、去符合于广袤,或者是广袤收缩起来、去符合于不可分的实体。这个论证就我们所能理解的而言是正确的,而且要把这个论证应用到占有空间的知觉上和灵魂的单纯的本质上,显然也不需要别的,只要把名词变换一下就可以了。对象的观念和知觉的观念在每一方面都是同样的,人们只是假设两者之间有一种既不可知又不可理解的差别。
第二,前面已经说过,我们所有的实体观念没有一个不可以应用于物质,而且没有任何一个特殊的实体观念不可以应用于每一个特殊的物质部分。因此,物质不是一个形态,而是一个实体,而且每一个物质部分不是一个特殊的形态,而是一个特殊的实体。我已经证明,我们没有一个完全的实体观念;我们只是把它当作可以独立自存的某种东西,所以显而易见,每一个知觉都是一个实体,而且知觉的每一个特殊的部分都是一个特殊的实体:因此,在这一方面来说,两种假设都处在同样的困难之下。
第三,人们对于主张宇宙中只有一个单纯实体的这个体系曾经反对说:这个实体既是一切事物的支持或基体,所以必然在同时改变形式,化为许多互相反对、互不相容的形象。圆形和方形同时在同一实体中是互不相容的。那么同一个实体如何能在同时改变其形式,化为那张方桌和这张圆桌呢?关于这些桌子的印象,我也要提出同样的问题,结果发现,这一方面的答案也不比前一方面的答案更为令人满意。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转向哪一方面,同样的困难总是跟随着我们,我们如果在证明灵魂的单纯性和非物质性方面前进一步,同时就不能不给一种危险而不可挽救的无神论准备好道路。如果我们不把思想称为灵魂的一个变异,而给它以那个较古而却又转为时髦的活动(action)那一个名词,情形也完全相同。我们所谓活动的含义就等于普通所谓抽象的形态,恰当地说,也就是与一个实体不能区别、不能分离的某种东西,而只是借着理性的区别或一种抽象作用才能被人想象的。不过这样把变异一词改为活动一词,也毫无收获;我们也不能借此摆脱任何一个困难;这从下面两点考虑中就可以看出来。
第一,我说,活动一词,按照这样的解释,永远不能正确地应用于由心灵或思维实体得来的任何知觉。我们的全部知觉彼此之间,以及和我们所能想象的其他每一个事物,都实在是互相差异,并且是可以互相分离、互相区别的。因此,我们就不可能设想,这些知觉如何能够成为任何实体的活动或抽象形态。人们通常举运动为例来表明,知觉(作为一种活动)是以什么方式依靠它的实体的;这个例子并没有给予我们任何教导,反而使我们搞得更糊涂了。在外表上看来,运动对物体并不产生任何实在的和本质的变化,只是改变了它和其他对象的关系。但是一个在清晨和他所喜悦的同伴们在花园中散步的人,和一个在下午被关在地牢里,充满了恐怖、绝望和愤恨的人,似乎有一种根本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别和物体因改变位置而发生的那种差别比起来,是完全另外的一种。我们既然由外界对象的观念的区别和可分离性推断说,外界对象彼此间有一种分别的存在,所以当我们把这些观念本身作为我们的对象时,依照前面的推理,我们关于这些观念也必然推得同样的结论。至少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既然没有灵魂实体的观念,所以我们就不能指出,这个实体怎么能够不经根本的变化而就允许有知觉的那些差异,甚至知觉之间的相反情况;因而就永不能指出,在何种意义下知觉是那个实体的活动。因此,用毫无意义的活动一词来代替变异一词,丝毫不能增加我们的知识,并且对于灵魂非物质性说也毫无益处。
第二,我还要附加说,应用活动一词,如果有利于那个主张,那么对于无神论的主张也必然同样有利。因为我们的神学家们难道可以垄断活动一词,无神论者不是同样可以利用这个名词,并且肯定说,植物、动物、人类等等只是一个单纯的、普遍的、并根据一种盲目和绝对的必然性发挥其作用的实体的特殊活动?你将会说这是彻底荒谬的。我承认这是不可理解的,不过同时我肯定说:依照上述的原则来说,如果在“自然中一切对象都是一个单纯实体的活动”那个假设中发现有任何谬误,那么这个谬误也必然存在于关于印象和观念的一个相似的假设中。
由这些关于知觉的实体和知觉的空间结合的假设,我们可以进到另一个比前一个假设较易理解、比后一个假设较为重要的假设,即关于我们知觉的原因的假设。经院学派中通常说:物质和运动不论怎样变化,仍然是物质和运动,而只是在对象的地位和位置方面产生一种差异。不论你怎样把物体一直分析下去,它仍然还是一个物体。不论你把物体纳入什么样的形状,所得的结果仍然只是一个形状或各部分的关系。不论你以任何方式推动物体,你仍然只发现运动或关系的变化。我们不可能想象,例如一种圆形运动只是一种圆形运动,而另一个方向的运动,例如椭圆形运动却会成为一种情感或道德反省,或是两个球形分子的撞击会变成一种疼痛的感觉,而两个三角形分子的相撞却会给人以快乐的感觉:这样想象是荒谬的。但是这些不同的撞击、改变和混合既然是物质所能发生的仅有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从来不能给予我们以任何思想或知觉的观念,所以经院学派就断言说,思想永远不可能被物质所产生。
很少有人能够抵抗这个论证的表面上的明显性;可是驳斥这个论证却是一件最容易的事情。前面我们已经详细证明,我们从来感觉不到因果之间的任何联系,我们只是由于经验到因与果的恒常结合,才得到有这种关系的知识,现在我们只需回顾一下那个证明就够了。凡不相反对的对象既然都可以恒常结合,而任何实在的对象既然都不是相反的 [17] ,所以我曾从这些原则推论说,如果把这个问题先验地加以考虑,则任何事物都可以产生任何事物,而且我们永不会发现一个理由,可以说明任何对象为什么可以或不可以成为其他任何对象的原因,不论它们之间有多么大或多么小的类似关系。这显然摧毁了前面关于思维或知觉的原因的那一套推理。因为在运动和思想之间固然并不显现任何一种联系,可是其他一切原因和结果也都是这种情形。将一磅重的物体放在杠杆的一头,将同样重的另一个物体放在另一头;你将永不会在这些物体中发现出依据它们和中心的距离的任何运动的原则,正如你发现不出任何思想和知觉的原则一样。因此,如果你自称可以先验地证明物体的那样一种位置决不能产生思想(因为不论如何转动它,它仍然只是物体的一种位置);那么你也必须借着同样推理过程断言,位置永不能产生运动,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下比在前一种情形下并没有更为明显的联系。但是由于后面这个结论违反明显的经验,而且我们在心灵的活动中也可能有相似的经验,并且可以知觉到思想和运动之间的一种恒常结合:所以你如果在单单考虑了观念之后,就断言说,运动不可能产生思想,或者说,各个部分的不同位置不可能产生一个不同的情感或反省,那么你的推理就未免过于草率鲁莽了。我们不但可以有这样一种经验,而且确实有这种经验,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觉察到,他的身体的不同位置改变了他的思想和情绪。如果有人说,这种现象决定于灵魂和身体的联合,那么我答复说,我们必须把关于心灵实体的问题和关于它的思想的原因的问题分开;而且如果专限于讨论后一个问题,则借着比较思想和运动这两个观念,我们就发现两者是互相差异的,同时凭着经验却又发现了两者是恒常结合在一起的。因果观念在应用于物质的作用上时,它的内容既然就只有这些情况,所以我们可以确实断言,运动可能是、而且确实是思想和知觉的原因。
在现在的情形下,我们只剩下这个两端论法:或者是说,除了在心灵能够在它的对象的观念中知觉到一种联系的地方以外,任何事物都不能成为其他事物的原因;否则便必须主张,我们所发现为恒常结合着的一切对象,就由于那种关系而应该被认为是一些原因和结果。如果我们选择两端论法的第一部分,那么就有下面这些结果。第一,我们实际上是说,宇宙中并没有什么原因,或产生原则,甚至神自己也不是;因为我们对那个最高存在者的观念是由若干特殊印象得来的,可是那些印象没有一个包含着效能,而且对其他任何存在似乎都没有任何关系。有人也许说,对一个全能的存在者的观念和他所意愿的任何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必然而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说法,我答复说:我们并没有赋有任何能力的一个存在者的观念,当然更没有赋有无限能力的存在者的观念。但是如果我们愿意改变我们的说法,那我们就只能给能力下定义说,能力就是联系。因此,当我们说,全能存在者的观念和他所意愿的每一结果的观念联系着时,我们实际上只是说:它的意志与每个结果联系着的那个存在者是和每个结果联系着的;这就成了一个同一命题,并不能使我们洞察能力或联系的本性。第二,但是假设神是伟大而具有效能的原则,填补了一切原因的缺乏,这个说法就会把我们导入极端的大不敬和谬误之中。因为我们如果由于物质、运动和思想之间并没有明显的联系,便在自然的作用方面求助于神明,并且肯定说,物质本身不能传达运动或产生思想;那么根据同一理由,我们必须承认、神是我们全部意志和知觉的创生者;因为这些心理活动彼此之间以及和虽被假设但却是不可知的灵魂实体之间也并没有明显的联系。我们知道,有些哲学家们 [18] 主张最高存在者对心灵的一切活动都具有这种动力,只有对于意志或意志的不重要的一些部分是个例外;虽然我们很容易看到,这个例外只是想逃避那个学说的危险结果的一个借口。如果除了具有一种明显能力的东西以外,再没有任何东西是能活动的,那么思想也并不比物质较为活动;如果这种不主动性使我们不得不求助于一个神,那么最高的存在者就是我们全部行为的真正原因,不论那些行为是坏的或是好的,是恶劣的或是善良的。
这样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被迫转到两端论法的另一方面,即凡被发现为恒常结合在一起的一切对象,就该单单由于这种结合而被认为是一些原因和结果。但是凡不相反的一切对象既然都可以恒常结合在一起,而且任何实在的对象都不是互相反对的,所以结果就是,就我们凭着单纯观念所能判定的范围内而论,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任何事物的原因或结果;这显然就使唯物主义者们比他们的论敌占到上风。
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如果下一个最后判决的话,我们可以说:关于灵魂实体的问题是绝对不可理解的;我们的全部知觉不论与延伸的实体或非延伸的实体并不是都能够有空间上的结合的;有些知觉是属于这一种,有些知觉则属于另外一种:对象的恒常结合既然就是因果的本质,所以就我们对那种关系有任何概念而言,物质和运动往往可以看作思想的原因。
哲学的王权是应该到处被承认的,所以要是在每个场合下,都迫使哲学为它的结论进行辩解,并且在可能要责怪哲学的每种特殊的艺术和科学之前,都得为自己进行辩护,那确实是对哲学的一种侮辱。这就令人想起一个被控诉为对其臣民犯了叛国罪的国王一样。只有在一个场合下,即当宗教似乎受到一点儿冒犯的时候,哲学认为给自己进行辩解是必要的,甚至是光荣的。因为宗教的权利,正如哲学本身的权利一样,是为哲学所珍视的,并且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有任何人设想前述的论证在任何方式下危害了宗教,那么我希望,下面的辩护将会消除他的顾虑。
关于人类心灵所能想象的任何对象的作用或持续,任何先验的结论都是没有基础的。任何对象都可以被想象为完全变为不活动了,或在一刹那间被消灭了;而且,一个明显的原则就是:凡我们所能想象的事物都是可能的。这个原则,对于物质固然是真实的,对精神说来同样也是真实的,对一个延伸的复合的实体固然是真实的,对于一个单纯而不延伸的实体同样也是真实的。在这两种情形下,证明灵魂的永生性的形而上学的论证都同样是没有决定性的。在两种情形下,道德的论证和根据于自然类比而得的论证都是同样有力而令人信服的。我的哲学如果对于证明宗教的论证没有增添什么东西,可是当我想到我的哲学并未削弱这些论证,一切还是保持原状,我至少可以感到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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