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法建设成果:加强法制50年

政法建设成果:加强法制50年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其目的就是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更好地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我们在思想上应当从三个方面加深认识。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充分体现。

政法建设成果:加强法制50年

(1994年9月)

我们是执政党,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其目的就是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更好地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管理好国家,法制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我们在思想上应当从三个方面加深认识。

一、正确处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加强立法工作的关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保证。要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事业中真正贯彻执行,不仅要靠全体党员的努力,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依靠法制的规范,促进、推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对立法工作,总的看我们党是十分重视的,改革开放十六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175部法律,党的十四大以后,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这都很好。但我感到当前在立法工作中,也还存在些问题。

一是一些部门的法规和地方的立法同国家的法律有时有矛盾,特别是在涉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时,有的地方、部门的法规在立法精神或某些具体条款上,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这是不允许的,地方立法和部门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原则,不得与宪法和国家法律相抵触。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今后地方立法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以后地方立法和各部门的法规,都应当报国家立法机关备案。

二是目前法律法规的解释权过于分散。依照法律规定,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对法律作出解释。但现在不少法律都由具体起草和执行的有关行政部门解释,这样不利于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立法解释权还是应当由立法机关行使。

二、正确处理党领导人民立法与党领导人民执法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样要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充分体现。

(一)党领导人民立法,首先要带头模范地执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无权超越法律为所欲为。(www.daowen.com)

(二)各级党政领导,在讲话、写文章、发文件、作批示时,都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现在有时也发现,有的领导同志讲话或批示时,忽略了现有的法律,以致有的话同法律规定不一致,这应当引起注意。

(三)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进行各项改革,必须坚持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的统一。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时,不能简单地靠行政命令或靠司法机关的强制手段去解决,而应在党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多种手段,相互配合,依照法律妥善解决。

三、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一)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从路线、方针、政策上加强宏观指导,以保证司法机关坚持正确的方向。

(二)党的领导是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督、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办事。

(三)党的领导是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顶住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地方规定,处理涉及本地同外地经济利益关系的案件必须报党委批准;有的干脆明说,不管什么原因,本地的钱不能往外拿。这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

(四)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监督的同时,还要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因为上级司法机关同样是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对上级司法机关的指示,下一级的党委如果有意见,可以提出来,上级司法机关也应注意多听取下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党委的意见。但是对上级司法机关作出的最后决定,下级党委必须督促下级司法机关执行。

【注释】

[1]选自任建新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小组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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