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1日)
最近出版的《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一书,收入了彭真同志1948年至1990年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文章、讲话71篇。彭真同志的这些文章和讲话,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特别是同人民政法工作的实践密切结合起来,是新中国政法工作经验的结晶,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一书,为我们学习和研究党领导各族人民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提供了珍贵的文献。对于我们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好新时期的政法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
早在1953年,彭真同志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就曾指出:“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2]把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政法部门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具体运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时期政法工作地位、作用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决定性的是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资本主义之所以必然被社会主义代替,就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社会主义之所以优越于资本主义,最重要的在于它能够解放生产力,能够更快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就要积极创造条件,恢复和发展经济。由于政法工作对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尤其要强调服务于经济建设。
邓小平同志曾经一再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政法工作必须贯彻这条基本路线,必须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必须积极支持改革开放,努力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以邓小平同志今年年初巡视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努力使经济建设更好更快地再上一个新台阶,是当前全党全国人民的战略任务,政法部门也同样担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在当前情况下,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首先,我们要根据邓小平同志“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思想,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要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引导经济生活,支持改革开放。这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惩处违法犯罪者,支持开拓进取者。第三,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各种法律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增长。我们要努力适应这种要求,从各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政法部门的重要职能
建国以来,彭真同志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学说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一再强调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明确指出:“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就是执行法律,特别是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用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有力工具。”[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政法部门的重要职能。如果不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民主的同时,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人民的政权就不能巩固,革命的成果就会丧失。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了,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的矛盾。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十分重要。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以后又一再强调这一点。目前,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由于受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又大量存在。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敌视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就会肆意活动,各种严重犯罪分子就会胡作非为,那么就将国无宁日、民无宁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进行。政法部门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机关,对此尤其要有清醒的认识。
政法部门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处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坚决运用专政的手段予以打击;对于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办;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正如彭真同志指出的,“对他们的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4]对于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青少年,则“要像父母对待害传染病的孩子、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教育、感化、改造他们”。[5]对于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则主要采用民主的、法制的、行政的和说服教育的方法予以解决。
三、依法办事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
彭真同志历来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制,‘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各行其是,那怎么行?岂不要天下大乱?”[6]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情况都告诉我们,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
早在五十年代,彭真同志就主持起草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并深刻地阐明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一系列法制原则。1980年彭真同志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领导起草和制定了1982年新宪法,他先后还领导或主持了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国籍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在实践的基础上,他系统地总结和阐述了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彭真同志认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依法办事,这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7]政法部门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尤其要依法办事,要把依法办事作为一个根本原则。依法办事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严肃执法。在我们国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要像彭真同志指出的那样,不管什么单位,不管什么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只要是犯了法,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8]不这样,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法制。二是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政法各部门只能按法定程序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绝对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力。
四、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彭真同志特别强调,政法部门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他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各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9]我们党是执政党,如果没有党在政治思想上、方针政策上和组织上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会偏离正确方向,政法部门就不可能很好地发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政法部门必须自觉地坚持和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
服从党的领导和严格依法办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为,遵守和执行法律,就是服从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那种把服从党的领导同依法办事对立起来的看法和做法是片面的。
五、群众路线是政法部门的根本工作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当然也是政法部门的根本工作路线。彭真同志一贯强调政法部门要把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起来。从建国初期直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都是这样。1987年,在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上,彭真同志说:“党的领导、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10]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使这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把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的结合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各地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创造了不少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好形式,我们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大力予以推广。同时,要善于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www.daowen.com)
六、实事求是是政法工作必须坚持的思想路线
彭真同志经常向法院干警讲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他说:“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经过头脑这个加工厂,产生主张、意见,产生路线、方针、政策。主张、意见等是对是错,要用社会实践来检验。”[11]
政法部门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必须十分注意正确区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在政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为此,首先必须坚持客观地看问题。政法部门办案,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有就有,无就无,多就多,少就少,是就是,非就非,轻就轻,重就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从主观好恶出发。第二,要全面地看问题。政法部门处理问题必须考虑到各个方面,不可偏执一端,不及其余,要努力避免因片面性而导致失误。第三,要从本质上看问题。不能停留在现象上,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抓本质,十分重要的是在诸多因素中抓住代表本质的因素,在诸多方面中抓住代表本质的方面。第四,要发展地看问题。这也就是彭真同志讲的:“客观事物发展了,主观认识就得随着变。‘实事’不同,‘是’也不同,‘实事’变了,‘是’也会变,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实事’去求‘是’。”[12]政法工作所面临的情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必须不断开拓进取,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才能把工作做好。在加速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就更是这样。
【注释】
[1]选自任建新《学习彭真同志〈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一书的体会》,刊载于1992年9月1日《人民日报》。
[2]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88页。
[3]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页。
[4]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5]同上书,第356页。
[6]同上书,第441页。
[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85页。
[8]同上书,第169页。
[9]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页。
[10]同上书,第424页。
[11]《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8~669页。
[12]同上书,第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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