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6日)
【编者按】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国家政令畅通。1995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海口市召开。任建新在全面部署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监督不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进行了严厉批评。特别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坚持秉公办案,大力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严肃执法,是国家司法活动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如果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破坏,就难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就会危及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进步。当前,严肃执法,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是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国家政令畅通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坚持严肃执法,首先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否则就无法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加强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方针、政策的领导,归根到底就是领导、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在审判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遇到非法干预审判工作的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党委,并向上级法院反映,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坚决反对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负责地开展审判工作,正确、有效地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是我们忠实于人民利益和党的事业的集中体现。
二、坚持秉公办案
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是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公正,是严肃执法的核心。公正裁判,是人民法院重大的政治责任。从总体上说,全国法院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绝大多数裁判是公正的。但是,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但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必须坚决加以纠正。(www.daowen.com)
在这里,必须严肃地指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种狭隘的经济意识,是搞地方封锁和分割、垄断市场,其实质是扩大了的个人主义,与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同民主集中制原则背道而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仅损害国家的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破坏中央的权威,而且最终也损害了本地区利益,对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的干扰,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人民法院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不论是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谁合法就保护谁,谁违法就制裁谁。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要敢于抵制,不受影响。今后,发现不严格依法办案,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程序法关于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上诉等项规定,是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是法制民主化的标志。我们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认真执行实体法,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保证裁判公正。要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以充分发挥其作用。要继续规范法院工作秩序,保证审判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前几年我们提出,为了有利于案件合法、公正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特邀陪审员,参与一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这个问题,今年一定要落实。
三、大力加强审判监督
加强审判监督是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体现。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上级政法部门依法对下级政法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中央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方面。”上级法院要强化监督机制,下级法院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当前要强调上级法院依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下级法院必须坚决执行;对于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办理。人民法院的裁判和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权威。上级法院的裁判和决定不能及时、正确地执行,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权威,也有损于国家法制的权威。绝不允许在法院系统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裁判和决定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提出,上级法院也应当认真听取,但是,下级法院绝不能以此拖着不办,甚至公然对抗。对拒不执行上级法院裁判和决定的,一定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派出检查组,重点检查一些地方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决定和交办案件的执行情况,对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要采取组织纪律措施,通报处理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上级法院也要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使审判监督更加准确、及时。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海口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中的第三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