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14日)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版权保护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召开的。中国的版权立法历经了11个春秋,虽然著作权法颁布才两年,实施才一年多,但在对著作权法草案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过程中,针对版权保护工作的需要,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已通过行政法规体现出来。现在,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基本确立。不仅如此,早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前,专利法已于1985年实施,8年多来,已受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20多万件,专利技术实施也取得了显著效果,专利保护有了很大进展,专利文献服务和自动化工作也迈上新台阶。商标法已于1983年实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加强企业商标的工作、制止商标侵权、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等方面都卓有成效。著作权法于1991年实施后,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版权法律知识,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专业人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加强了版权管理;在理论研究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认真实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做了大量工作,并通过对外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做法和有益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审判制度,审理了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
在刚刚结束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又审议通过了新的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延长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增加了对化学物质和药品的专利保护等等。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商标法的修改工作也在加紧进行。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将更加完善。
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和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有自己的特点,在立法上和实践上都不简单照搬外国的做法。但是,我们从一开始就注意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努力向国际公认的标准靠拢。我国于1980年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后又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今年1月,我国政府同美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下半年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可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并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回顾我们所走过的道路及所取得的进展时,我们总忘不了曾经在各方面给予我们真诚帮助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朋友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许多国家的政府或专业机构、版权专家向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意见,提供不少有价值的文献资料,帮助我国培训专业人员,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鲍格胥博士,一贯关心和支持中国建立和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在这里,我再次向所有曾经关心、帮助过我们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或专业机构、各位专家和友好人士致以衷心的感谢,欢迎他们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在中国建立版权保护制度仅仅是走完了第一步,要完善版权制度,提高保护水平,实现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还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对外开放的中国面临的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发达的世界。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增强全社会的版权意识;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不仅要制定和施行配套法规,还要总结执法中的实践经验,吸收各方面包括外国朋友的意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要进一步加强版权行政管理,逐步建立和健全版权代理和集体管理机构、版权仲裁机构;要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www.daowen.com)
在加入版权国际公约后,我国将在对所有公约成员国起源的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给予保护。我们将适时颁布关于执行国际公约保护外国作品的规定,解决中国著作权与国际公约的衔接问题,使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
九十年代,中国的版权保护和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将进入一个更高水平上发展的新阶段。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在版权领域和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版权和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发展。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中国版权制度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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